重读“马锡五审判方式”

2009-12-23 04:45葛天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场景理念

葛天博

编者按: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生“理论前沿课”上,师生们就去年以来司法界掀起的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热潮,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要义是了解真实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司法改革中可能承担的角色。通过精细的阅读发现,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特定时空的产物,有着浓厚的政治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中国特殊时期司法工作的一个特例存在,不可能凝结为现代司法的精神意蕴。同时也对当前似乎只要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中存在的全部问题就迎刃而解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必要的检讨。其实,调解工作仅仅是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小的技术部分并受制于许多因素,它的作用极其有限,不能领跑当今甚至往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改革。

只有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读,还其本来意义,才可能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促进作用,才可能不伤着司法,不伤着调解,也不伤着“马锡五审判方式”。而我们在这里奉献给各位的这组笔谈,就是希望能让读者了解一个真实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今天司法改革中的可能出现的误区。

摘要:以一个人的名字命名一种审判模式,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司法史上具有特殊的时代意蕴。被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范式,贯穿了“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的司法理念。通过重读文献,再现马锡五判案的场景,使我们知道一个真实的“马锡武审判方式”。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读;场景;理念

中图分类号:DFD5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2

引言

1944年6月29日,重庆《大公报》记者周本源,参观边区司法工作展览之后写到:“实行马锡五审判审判方式,使审判与调解结合于一,是边区司法的新猷”。“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司法史上惟一以马锡五这样一位干部名字命名的审判模式,是“一刻也离不开群众”司法理念的时代践行,曾在其他根据地作为司法典范加以推广。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当下中国,如果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具有学习和借鉴的价值,那么,通过还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能发现我们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以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获取精神意蕴。

一、边区特殊审判方式产生及其时代背景

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是国民政府腹地中的民主政府,两党围绕着征兵、征粮在弹丸之地展开了明争暗斗。除此之外,民主政府和群众之间为了各自的生存而产生的矛盾日益激化,与此同时,土匪与打着“保境安民”口号的各种武装组织乘机兴起。“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法院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除了必须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边区各级法院还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否则,群众就会转向国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给为边区建设打进一块撬板。

边区地域辽阔,交通极为落后。以至于由于当事人不能到庭法院取消了公开辩论。在距离延安稍远地带,出现了《陕甘于边区司法考察记》所记载的当事人为了不误农工,即使“初审判决不公平,也同样不愿上诉”的吊诡。

为了解决路途遥远带来的司法失控,高等法院于1941年9月16日发布训令,以绥德、新正和庆阳为中心县建立了三个地方法院,取消各县司法处和裁判员。但是,由于下属各县距离中心县城较远,讼累依然存在。‘特别遇到不满意的判决,“群众不懂什么审级和管辖,他们不服县司法处的判决,往往到专署上告和申诉,但专署又没有审判的职权。”造成了群众伸冤不成的社会矛盾。1943年3月,边区政府做出了各分区成立分庭的规定,代表高等法院承担第二审的司法职能。

分庭成立之前,“边区法院审判独立,但仍隶属于主席团之下,不采取司法与行政并立状态。”但是,边区高等法院的主要领导中间出现了“闹独立性”的两种观点,一方坚持司法工作走正规化和专业化道路,彻底扭转司法游击倾向;另一方坚持司法工作要讲政治,要从政治责任出发。当时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庭是政府的一部分,它的审判对人民(代表人民的各级参议会)负责,同时也对政府委员会负责,法律是应服务于政治的……。”既然“边区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了。”分歧持续至1942年10月,高等法院发布命令:“边区现处抗战非常时期,一切政权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各县司法工作应有县长负领导之责,各县裁判员关于司法司法行政以及审判工作,概须商同县长办理,不得有固执己见以及闹独立性之现象”。

随着分庭成立,边区政府要求专员兼任庭长,这样有利于“掌握全部情况,贯彻政府法令,更好的照顾群众利益,以补法律条文之不足。”1943年4月25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纪政总则草案》规定“司法机关为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应受政府统一领导,边区审判委员会及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领导,各下级司法机关应受各该级政府领导。”从制度上确认了政府对司法工作的一元化领导,肯定了专员兼任分庭庭长的领导机制。陇东分庭于1943年4月7日成立之后,作为专员的马锡五自然兼任了分庭庭长。为其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巡回与就地审判制度,充分运用调解提供了平台。

二、马锡五断案以及对调解的认识

马锡五兼任陇东分庭庭长期间,“民刑案理三千卷”,始终坚持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按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制定出来的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法令、条例和法规断案。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

(一)“巡回”审判能够改进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

巡回审判方式是“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了便利人民诉讼或因案情复杂,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进行处理的一种审判方式。不仅使案件(特别是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而且通过处理案件,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结经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

马锡五在“巡回”路上受理了封捧儿的口诉,经过征求干部、群众和封捧儿的个人意见之后,举行了群众性的公开审理。法庭依据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听取了到场群众的意见,做出了大伙拍手称快的判决。维护了民主政府的法律,宣传了政策,同时教育了群众。

“巡回”审判能够“在处理过程中,结合中心工作,帮助农民生产,深入调查,给下级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体现了边区政府为民做主的真心与力量。表达了民主政府的司法公正,抛弃了国民政府法院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在群众中树立了民主政府新型司法的威信。

(二)“就地”审判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统一的司法功能

“就地”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不仅省钱省事,不误农工,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审理实现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当时这种审判方式很为群众欢迎”,原

因在于案件“从调查到审讯和宣判整个过程都是联系群众进行的”且“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认识和守法精神曾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李能与胡生清婚姻案”中,马锡五接到当事人申诉后立即携带卷宗,找到当事人与当地干部和群众了解情况,并与当地干部和知情群众商量解决办法。马锡五通过向当事人解释党的政策和边区法律规定,说服了当事人。为了不留隐患,马锡五又上门做通当事人亲属的工作,最终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体现了边区法院贯彻“要以能替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不以判决形式为主”的为民理念。

“就地审判案件并不是案案就审,而是有计划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或是一般案件而当时人思想阻力较大者,或是带有普遍性并有发展趋势的案件,才实行就地审判的……”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借以减少纠纷,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这样的司法,“既合原则,又易于为群众所接受。”

(三)实事求是地采用调解处理社会纠纷

调解是边区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一种,其地位举足轻重。然而,调解必须依法讲理,“谁个劣,谁各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要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中,马锡五除了召开干部和群众的座谈会,又与他们实地勘验了地形。在征求当地干部、一般群众和公正人士的处断意见之后,组织来自基层的干部和积极群众,分成若干调解小组,分赴各个地点,找到当事人,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土地法令,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令双方满意的判决,并为双方确定了息讼契据。短短4天,解决了争讼达5年之久的纠纷,赢得了“民主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的赞誉。

但马锡五认为,调解不是万能药,“它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的。”试图贯彻“民事均得调解;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迫调解”是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权力强势主义的体现。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三个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现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的司法目的。

(四)群众参与判案不等于群众判案

在一起无头案中,马锡五除了及时上调案卷,亲自审阅,躬身讯问案件当事人之外,另派可靠同志化装成普通百姓,到当地与群众共同生活、生产一个多月,掌握了嫌疑犯杜老五利用斧头杀人的作案经过。但是,被害人的头颅和用来作案的斧头下落不明。马锡五力排众议,坚持要见到头颅与作案工具。经过艰辛调查,终于找到了令杜老五磕头认罪的确凿证据。当群众听到民主政府处决了杜老五,当场宣布苏氏三兄弟无罪释放的消息后,高兴地赞扬说:“这个案子要是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官僚们高高在上,原先又有那么多的“证据”,苏家三兄弟早就被杀头了。只有人民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才深入调查,不冤枉好人,判得非常正确。马专员真是‘马青天!”

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我们要尊重群众的意见,对于民事案件,必须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刑事案件也要重视群众的意见,甚至在群众帮助下发现最重要的物证。但是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证验,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马锡五如是说。

结论

我们发现,“马锡五所审理的案件,或者说是那些给他带来巨大声誉的案件,大都是案情较为简单,所需要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不太多,主要是一些政策性的问题和生活的经验。”马锡五是一位熟悉政策和略知法律的身兼行政与司法于一体的普通官员,然而,却鹤鸣九皋。深探其理,能够坚定法律底线,尊重民间风俗,在有限的范围内调动集体智慧,形成集体强制,不啻是一种精妙。

自“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当时高层领导人的确认到今天已经过去了65年。其间整个社会经历了巨大变革,让人们无法恢原历史的原貌。除却追忆当年故事的点点滴滴,流传下来的更多是精神;所以,在当下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进程中不加甄别地复制曾经存在于封闭社会中某种证据调查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对其误读,也会伤及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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