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出来的问题

2009-12-04 07:51
中国德育 2009年10期
关键词:批评体罚惩戒

刘 烨

编者按 随着一桩桩教育极端事件的曝光,教育惩戒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使教育惩戒走上“正当”路徑?这既需要明晰惩戒的本意,又需要讲究惩戒之道。鉴于此,本刊第9期刊发了一组文章:“教育中的惩罚”专题从理论上分析了教育惩戒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并结合马卡连柯的教育思想阐明了惩戒在教育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偏差;“一家之言”中《教师惩戒之“恶”源于何处?》一文则对教育惩戒规制进行了探讨。8月24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发布,批评权赫然列在第十六条。原以为,该说的都说了,这一话题可以告一段落了,可是在走访中,我越来越觉得,这一问题远不是想象中的那样简单。所以,这一期,接着上期的惩戒话题,就着“第十六条”,再说一说。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批评,需要赋权吗?

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这是比较轻微的一种惩戒方式。

甲骨文中“教”写作,是左右结构,左上方是“爻”字,左下方是“子”字。“爻”原意是组成八卦的长短横道,在这里指经典;“爻”在上,“子”在下,意思是孩子要在经典规范下行动。右上方是一根木棒的形状,右下方是一只手的形状,木棒在上,手在下,含义就是成年人手举着木棒,以提防孩子越轨。总之,“教”字本身就蕴含着孩子违规就要进行惩戒之意。

从人成长角度来看,一个人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化。促进人的社会化,是教育的一大功能。当学生的行为与社会规范相矛盾或抵触时,惩戒合理使用可以起到“纠偏”的作用。一位校长打过这样一个比喻:“惩戒教育实际上就是一个‘修枝去杈的过程。一棵树发了枝杈,影响树木的生长,要想使其正常生长,就要对其修枝去杈。”

从学校教育开展来看,教育活动秩序需要一些制度和管理手段来维持。如果对违规学生不进行必要的惩戒,那么正常的教育活动就无法进行。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保证。

所以,教师拥有惩戒权,天经地义。一位教师说:“这是教师当然的权利,没有什么可说的。”一位教育官员说:“教师有惩戒权,就像医生有治病救人的权利一样自然。”

这个道理,古今中外,无论教育圈内的,还是教育圈外的,大家都懂。“会不会有人死揪着第十六条,咬文嚼字,说班主任的批评权过去无现在有(是教育部新赋予的),说批评权科任老师无班主任老师有?”我问一位校长。他说:“如果真有这样人的话,那绝不是他无知,只能说他是别有用心。”

惩戒学生,古希腊雅典学校有禁闭室,明朝国子监有绳愆厅;德国赫尔巴特设计了一套惩罚制度,我国《学记》中也记载了一套教育管理措施。在当前的文明社会,教育惩戒依然在发挥着它的独特作用,世界各国对其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见相关链接:各国惩戒法规概览)

批评:因何而尴尬?

既然教师的批评权是天经地义的,那么为何教育部要通过第十六条来确认呢?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一位负责人说:“一段时间以来‘学生不好管,老师不敢管在一些地方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出现了像‘杨不管事件这样的极端案例。教育部正是在对中小学教育,尤其是班主任工作进行了大量调研基础上出台这一政策的。”

教师批评学生,一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成为问题,这多少有些尴尬。

学生为什么不好管?老师为什么不敢管?一个看似简单的规定背后折射出了什么?

在我国古代,教师与教育一样,作为“治国安民”的工具,被纳入“泛统治秩序”, 与“天、地、君、亲”并列。学生对教师的任何顶撞、冒犯及各种违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教师对学生拥有无限统治和压服的权力。所以,面对教师的惩戒,那时的学生只有顺服的份儿。

但是从近代以来,随着民主、自由、平等思想的生长,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教师从神坛上走下来,上尊下卑的师生关系被打碎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确立了。一方面,教师管起学生来受到的限制多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闹不好,会丢饭碗吃官司的”。另一方面,学生所受的束缚少了,学生的人格培养受到重视,学生的个性获得张扬。这虽然是历史的进步,但的确加大了教师管理学生的难度。于是,学生对教师也就不再“唯命是从”了。正如一个教师所说:“现在批评学生,往往是你有去语,他有来言。”上海就有一女中学生,穿着超短牛仔裤和露脐装参加升旗仪式,违反穿统一校服的规定,班主任让其回家更换,她便向电视台曝光,称老师剥夺她上课权利。

当前的一些家长也在学生不好管、老师不敢管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来家庭是担负着“教养”之责的,可是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家庭留下了“养”责,把更多的“教”责推给了学校——这里的“教”除了“教授”之外,还带有“管教”之意。所以,经常有家长这样说:“老师,孩子就托付给您了,该咋管就咋管。”按照家长的“托付”,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管教时,家长呢,应该配合;退而求其次,即使不配合,起码也不应该阻挠。可是教师真的按照家长的话去做了,有的家长连最低要求也做不到。一教师批评学生不值日,家长恼了:我们孩子上学也不是来干活的!一教师批评学生早恋,家长怒了:“凭什么批评我们孩子?谈恋爱说明我们孩子有魅力!”混账话!家长为什么口是心非呢?一个家长说出了这类家长的心里话:“我们小时过得很艰辛,再不能让孩子经受我们的那些苦难。”“现在条件好多了,又是只有一个孩子,可不能让孩子受了委屈。”在这类家长眼中,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成了孩子的“苦难”“委屈”。那么家长是如何不让孩子受“苦难”“委屈”的呢?无非是多满足孩子的要求,多唱一些赞美诗——名曰“赏识教育”,现在学校也好这口儿——罢了。如此教育,结果会怎样呢?某中学的王老师说,一家长当着老师的面教子,“学生对家长那个态度……”,她欲言又止,表情非常复杂。我猜想,如果当时在幕后窃听,可能还真弄不好哪个是施教的爹。

替学生“打抱不平”的家长来了,免不了是要质问当事教师的,有的还要问责校长,甚至上访到教育局。如果这样,问题就大了。在一些领导看来,这样的事虽然当事教师没错,但闹大了影响不好:一是影响本地或本校的形象,影响评估、招生等;二是影响自己的工作业绩,影响自己未来的“进步”。所以,领导往往会以“和谐”为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选择退让,有时甚至要当事教师为“大局”作出牺牲。如此,学生更是有恃无恐了。“什么时候校外对校内介入少一些就好了。”一位老教师这样说。这话耐人寻味。

实际上,即使就全国来看,这类“雷人”家长也不多,但这些“点”所引发的“效应”是巨大的。一个学校出现一例,有了“切身之痛”的当事教师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其他教师,也往往会引以为鉴:可得注意点,自己别成了下一个“当事人”。怎么注意呢?无非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强自我保护。如果“事件”在媒体上“曝光”,进入了互联网,那更是了不得,天下人皆知,这时受“教育”的就是教师整个群体了。有人慨叹:这是一个被媒体绑架的时代。如对于一些教师批评后学生出走、服毒、自杀的新闻,公众总是随着媒体的基调,一窝蜂似的讨论、批判“师德”“教师专业化”“教师心理素质”,可是又有谁去思考:教师批评与学生出事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吗?媒体懒得探究,公众也是。如此舆论,更让一些教师管教学生胆战心惊了。如此,就有了“求求你们别犯错了”的一幕。

“批评”成为问题,除了学生不好管、老师不敢管之外,老师不愿管是不是也是一个因素呢?

王凡夫说:“这是一个什么都有什么都缺失的年代,一个怀疑一切的年代,一個浮躁不堪的年代,一个充满希望和失望的年代。”在这个年代,一些公交车司机是不太管乘客吵架的,只要不影响车运行,这就是次要的;也是不太理会乘客问“道”的,那是“智慧”活,费力劳神,而且体现不出自己的“业绩”,所以也没必要管。有“管理”和“答道”那工夫,还不如跑点私活,赚点外快呢!那么,什么是重要的、能体现“业绩”有必要管得呢?好像是乘客下车后的去向。如果多在清华西门下车,司机就倍感荣耀,领导还可能给送个红包呢!眼下是不是也有教师把自己当作司机了呢?不好说。

如此的学生、家长、教师和领导,虽是少数,但在如此的年代,又怎能不让批评尴尬?看来第十六条真的有针对性。第十六条是对“那些”教师(主要是班主任)说的,但是其他教师(主要是班主任),以及“那些”家长、学生还有领导,还有其他家长、学生还有领导,也不妨听一听,琢磨琢磨,也可以受益。有问题的改正,无问题的警醒,从这点看,第十六条的发布也是一件好事。不过,一个教师说,如此来确认批评权,多少有些无奈、有些悲哀。

批评:如何来开展?

有教师说,对于违规犯错的学生,开除吧,违法;打吧,属于“体罚”,也违法;罚抄课文吧,属于“变相体罚”,仍然违法;骂吧,属于“侮辱人格的行为”,依旧违法;批评,又可能“侵犯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用排除法一算,教师所能做的批评教育工作,就剩下柔声细语说服了——这还算是批评吗?能管用吗?更有人说:一群戴着镣铐的教育工作者怎能够演绎出华美的舞姿?

的确,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有了更多的限制。不过,戒尺退出了舞台,教师对于违规犯错的学生的惩戒就无能为力、无计可施了吗?

好像不能这么说。如果真是这样,那可真的就是教育末日了。而事实是,我们今天的教育正在蓬勃发展。

不是很多教师经常引用陶行知“四颗糖果”的故事吗?教师对于惩戒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甚至可以大有作为。当然,这就对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教师虽然无法改变当前这个时代,无法改变当前的教育体制,无法改变当前家长对孩子的溺爱状况,甚至在多大程度上能改变学生也是个问题(再者,根据马克思主义,学生的改变从根本上说是学生自我改变的结果),但是,一个教师是可以改变自己的。接受不可以改变的,改变自己能够改变的,这才是积极的人生。

教师如何改变自己呢?或者说,教师能够改变自己什么呢?增强育人责任,提升育人智慧。这不仅是广大家长的期望,也是整个社会的期望。

从社会的期望来说,批评之于教师,与其说它是权利,抑或权力,不如说它是职责。因为权利是可以选择的,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力是强制性的,冷冰冰的,讲究的是压服,这对育人来说并不可取——正如托马斯•高登所说:“你越是力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他人,你对他人生活的真实影响力就越小”;而职责,是应该且必须的,还可以充满温情的。

我问一位教师,看到学生被批评后服毒、自杀的报道,你处理犯错学生时是否会有所顾虑,进而畏手畏脚?她说不会的,她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且她了解学生,不同的学生会采用不同的批评方法,她没有这方面的担心。看来,有时敢不敢、愿不愿的背后,归根结底是一个责任问题。

与其说第十六条是对教师批评权的确认,还不如说是对教师育人责任的提醒。教师只有铭记并践行自己的育人责任,那么“面对学生的过失和错误”时,才可能“不再缩手缩脚”,出台这个规定的目的才可能达到。一个教师坦言,没有教师责任打底儿,十六条就是一句空话。

教师到底应该如何行使批评权、担负批评这一职责呢?大家的疑惑集中在“适当”上,甚至有人提出应制订“适当”标准。

制订“适当”的国家标准还真有难度。因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教师,批评要收到实效,程度、方法都应该有所不同。

一个偏远山区的教师,批评学生爱带点国骂,学生不但没有感到人格受辱,相反还有种亲近感;但城里的教师如果这样,就不好说了。

一个男教师对于调皮捣蛋的男学生,边数落边给他一巴掌,学生不但没有觉得受了体罚,相反还觉得老师对他挺好;但如果对女学生这样,就可能“触雷”。

一中学教师面对一个“野蛮女生”,厉声斥责:“你以为你是谁?你就只是在这所千把人的学校里打人骂人、称王称霸这点儿出息吗?”谁都能听出这话的讽刺味道,可是这句话如雷贯耳,竟改变了她,她也没觉得老师侵犯了她的权利。(见本期第91页《你以为你是谁?》一文)

批评之道,在于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有爱心,讲公平,合法规,重改正。在方式、方法上,有时要和风细雨,有时却要暴风骤雨;有时要旁敲侧击,有时却要直截了当;有时要当面发作,有时却要事后问罪……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周士良老师对两名课间打架的男生没有直接训斥,而是两手分别揽着他们的肩膀,微笑着说:“听说你俩刚发生了肢体交流,交流当然是要传递信息,你们是在传递文明信息还是野蛮信息呢?”两个孩子一下子都被逗笑了,其中一个马上举手:“我道歉,是我先动手。”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所以,教师一定要在育人责任、智慧上下功夫,讲究批评技巧与艺术,特别是青年教师,教学经验少,缺乏教育方法和管理经验,加上情绪急躁,易于冲动,更要练好“内功”。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惩戒方式的批评只是教育的必要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批评应该与奖励结合运用:用奖励(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也包括专门形式的奖励)来增加正确行为的发生频率,用批评来减少错误行为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并要掌握好“度”:批评过多会使学生产生恐惧、说谎、对抗、压抑等,而奖励过多会导致学生依赖、骄傲、任性、自私等。

强调批评,会不会像当前强调奖励一样,走向极端,使得有的教师“大开杀戒”呢?要知道,第十六条也是可以拿来当做“尚方宝剑”的。当我提出这个疑问时,一位老人回答:“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这话够玄妙的。

走访中,我发现,校园里对第十六条反应很平静;看看网络,虽然对第十六条仍有议论,但已火热不再,显然,“热点”又开始转移了——这倒符合网络“热点”的特点,来如潮水,去如潮水。我对此有些欣喜。如果每个人(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当然也包括你和我)都能各守其份、各尽其责,那么不是问题的问题就不会成为问题,世界也就和谐了——当然,教育部也省事了。

相关链接

各国惩戒法规概览

韩国

在韩国,对待违规的中小学生,教师除了可以批评、警告、罚写检查外,还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韩国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可以对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及所有中学生进行体罚。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教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它对实施体罚的工具和体罚部位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使用的木棍,对小学生、初中生,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对高中生,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但长度不超过60厘米。在体罚中,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中学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美国

在美国,中小学生违规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般的纪律惩处、体罚、短期停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批评、给家长打电话、罚站、剥夺某种特权(如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

美国家长打孩子是绝对不合法的,搞不好就可能召来警察,但是在美国的不少州,教师体罚学生却是合法的。美国各州关于体罚规定不太一样:明文禁止体罚的仅有一个——新泽西州;明文规定准许体罚的有10个州;州政府无明文规定,而法院判例准许体罚学生的有10个州;州教育厅准许体罚学生的有3个州;其余各州则无正式立场,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总之,美国大多数州是容忍体罚存在的,并对体罚作了详细规定: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刚刚与要受罚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得实施体罚;体罚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有些地方(如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体罚时可以用三四寸宽但不超过二尺长的木板打学生身上肉比较多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学生侮辱教师(包括在校内外)、殴打教师、把下流作品和图片带到学校、骂人、争吵和打架等,皆在体罚之列。体罚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 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式——教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

(关于美国其他惩戒手段,可阅读本期第90页《“挽救桌”和“禁闭房”——从美国惩罚学生手段谈起》一文)

英国

在英国,中小学生违规后,教师可以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 中小学生如果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五千英镑以下的罚款。

关于体罚,英国在1989年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两年后又扩大到私立学校,1998年又扩大到校外,家长也不得体罚学生,但2001年11月有四十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他们认为: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而且体罚是符合《圣经》要求的。于是,2006年,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这使英国教师有了惩戒违规学生的法定权利。根据新法,教师可以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可以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处罚,可以对学生用于不良用途的手机实施收缴,还可以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

《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实施后,英国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要求。如,惩戒学生的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戒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只手不得超过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6下等。

责任编辑/赵 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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