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谢兼明 王 军
因为紧急避险致人伤害也需承担责任吗?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作为出租车司机的我拉顾客李某回家。在车正常行使过程中。前方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跑向马路另一侧,我当即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由于巨大惯性的作用导致李某的头部撞伤,并在医院用去医疗费1000元。因为李某在找到小孩父亲谢某时,发现谢某是个无业者,没有经济来源,仅赔偿了李某200元。所以之后李某找到我要求承担医疗费。请问:我应属紧急避险的特殊情况,是否也需担责?
读者宋强
宋强读者:
紧急避险不能成为你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本案中,你选择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其选择是正确的适当的,属于紧急避险。可是,你的紧急避险造成了身为乘客的李某的伤害,所以也应担责。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只要驾驶员同意乘客上了车,双方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驾驶员就负有将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虽然刹车是紧急避险,但是不能阻却其违约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李某可以向你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你在承担了李某的医疗费后可以向小孩的父亲谢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
借条未写明借款年份,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编辑同志:
2007年10月11日。李某向我借取2万元现金用于周转,并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到洪才发现金2万元,10月21日前归还。落款为“今借人:李某,10·11”。考虑到不久后就还钱,借条上就没写年份。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就一直找不到李某了,故一直未能拿到还款。今年我终于打探到李某的下落。欲到法院起诉他偿还该款。一位朋友却告诉我。借条未写明借款的具体年份,我的诉讼请求恐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问:借条未写明借款年份,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读者洪才发
洪才发读者:
你朋友的话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借条未写明年份,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得看李某是否提出诉讼时效、已还清款等相关抗辩,以及你能否提供其他旁证证实该笔借款确实发生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你有旁证证实借款的具体年份为2007年或李某认可该笔借款发生在2007年的情况下,你和李某之间发生的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007年10月22日起的两年之内,即2009年10月23日之前;你只要在2009年10月23日之前通过起诉等方式向李某主张权利,你的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某举证证实该款已偿还除外)。但是,在你没有其他证据(如取款凭条、证人证言、转账凭条)证实借款的具体年份确为2007年且李某不予认可该笔借款发生在2007年的情况下,你的诉讼请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你没有证据证实你起诉的该笔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你因举证不力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李某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即使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发生的具体年份,法院也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时,你的诉讼请求仍然可以得到支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车祸导致流产,我能请求多少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高龄产妇。自从怀孕后。便将肚中的宝宝视为生命的全部,全身心地呵护。然而,祸患还是从天而降,前不久的一个傍晚,我和丈夫在人行道上漫步,一辆小车突然窜上来,将我撞倒在地。我身上多处受伤,六个月大的胎儿也死于腹中。肉体的创伤会随着时间流逝慢慢愈合。而心灵的伤痛却难以抚平,精神极度痛苦的我找肇事司机要求赔偿。让我无法接受的是,负有事故全责的肇事司机不愿为我的精神损失埋单。难道腹中的胎儿白白地流产?难道眼中的泪水白白地流淌?难道就不能用物质赔偿来慰藉精神的痛苦?请问:车祸导致流产,我能请求多少赔偿?
读者张娟
张娟读者:
因车祸导致流产,赔偿项目可分为两部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物质损失的赔偿毋庸置疑。你因车祸受伤住院。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肇事司机应予赔偿。如果因伤致残,肇事司机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从来信看,肇事司机对这部分物质损失没有推托,他即便推诿,也难逃其咎。
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指的是公民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侵权人以金钱赔偿予以精神抚慰的法律制度。肇事司机违章驾车给你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你们夫妻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而且你还是高龄产妇,带来的精神痛苦无疑更为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你可以在物质损害之外,提出一个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
无偿帮他人盖房制造黑火药构成犯罪吗?
编辑同志:
储某是闽北一山村的农民,因早年曾经在乡镇的采石场干过几年,略懂制造黑火药的技术。去年6月同村邻居林某的房屋被水冲毁。村委会考虑到林某家的困难情况,允许他无偿到村里的山上采石头建新房。林某求储某帮助他制造些火药采石头用,为帮助林某。储某为林制造了约30公斤黑火药,为安全起见储某还亲自保管火药,每次炸石头时储某都亲自去布置和指导,
所有这些都是无偿的。乡派出所知道此事后传讯了储某。储某交待了自己制造黑火药的全部事实,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以储某涉嫌制造爆炸物罪立案侦查。请问。无偿帮他人盖房制造黑火药构成犯罪吗々
读者田京平
田京平读者:
我国对爆炸物和枪支一样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非法制造黑火药1000克(1公斤)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某些爆炸物又是人们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9月17日又作出《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庳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从该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来看。我们认为,本案行为人储某制造黑火药有帮助他人行为的正当性、行为后果的轻微性或模糊性,另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是很轻微的,对其予以刑事处罚也是没有什么必要性的。根据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应当相信公安、司法机关是会处理好的。储某也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和辩护。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提前解聘,年休假未休如何补薪?
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1月大学毕业到一家公司工作,日工资60元。2008年12月1日,因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公司缩小经营规模,裁减工作人员。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度公司没安排我休假,解聘时我可否提出未休年休假补薪的请求。公司因此具体应补我多少钱?
读者树莓
树莓读者:
可以补偿,应补720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1。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应当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你已在单位工作了335天。未休年休假具体补薪数额应当为[(335÷365)x5]x60元×3=720元。(注:(335÷365)x5=4.59天。0.59不足一整天,不应支付年休假报酬,故取4天)。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聂春秀胜秋
商店“假一罚十”的承诺有效吗?
编辑同志:
今年“十一”前夕,某大型家电卖场促销,贴出“名牌手机,低价促销,郑重承诺,假一罚十”的告示,我便购买了摩托罗拉原装手机一部。一个月后,手机充电后鼓起一大块,无法使用。我分别送到摩托罗拉公司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手机非原装、电池系假冒、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我找到该卖场,他们承认手机有问题,但拒绝按十倍赔偿。请问,该商店关于“假一罚十”的承诺有效吗?
读者郭艳
郭艳读者:
“假一罚十”的承诺在法律性质属于单方允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有两个特征:其一,“假一罚十”是商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作为相对人的顾客作出承诺即可成立;莫二,“假一罚十”是商家给自己设定义务而给顾客设定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顾客购买了相应商品,就享有了“假一罚十”的权利。
从你的来信看,该商店贴出“名牌手机。低价促销,郑重承诺,假一罚十”的告示,是其自愿作出的单方允诺。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商店应当对该允诺负责,否则不利于建立诚实的商业规范。并对社会信用造成破坏。因此,法律对因为自愿单方允诺产生的权利义务是给予肯定和保护的。所以,当你有证据证明购买的手机确系假冒伪劣产品时,该商店应当按照单方允诺的内容,给予十倍的赔偿。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王军
在超市购物受到无端检查致人发病,超市是否应担责?
编辑同志:
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我父亲到超市购物后,在无异常现象的情况下,保安将其拦下。称怀疑他有东西来付款,但检查后未发现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虽经协调,我父亲余怒未消,在走到卖场北出口时瘫坐在地。热心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赶到现场见状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超市派员工将我父亲陪护至医院就诊。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我父亲高血压病发致脑出血。造成右上下肢瘫痪,需住院治疗。出院后,我因赔偿事宣与超市交涉无果。请问:在超市购物受到无端检查致人发病,超市是否应担责?
读者蒋宏义
蒋宏义读者:
我们认为,首先。超市保安人员的检查行为系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超市保安在无合法缘由的情况下,将你父亲拦下检查,侵犯了你父亲的人身自由、损害了其人格尊严,因此构成侵权。
其次,超市应当对你父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市保安无正当理由怀疑你父亲购物未付款而将其拦下检查,双方发生纠纷诱发你父亲高血压脑出血,致使出现右上下肢瘫痪的严重后果。对此损害后果。你父亲自身的疾病当然是根本原因,但保安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安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超市对你父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承担责任的类型上,一方面。超市保安的行为与你父亲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超市应当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超市保安的行为系对你父亲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超市亦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