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司法体制改革60年

2009-11-23 02:46黄金旺张文刚
蓝盾 2009年10期
关键词:审判司法法院

黄金旺 张文刚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建设60周年的光辉历程中。有不少经典和难忘的历史事件注定会永远留在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里程碑上,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走向法治之路的历史见证。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时刻,重温已往的法制建设进程。对于坚定不移地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50年5月——1954年9月:建国初期的《婚姻法》和《五四宪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新中国成立才半年多,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颁布实施了。为何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拿出这么一部法律?曾参与起草当年《婚姻法》成员之一的原中央妇委委员罗琼是这样解释的: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没走多远就到了。刘少奇说:“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中央妇委借用了东柏坡老乡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她们首先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表明。当时在已解放的地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很高。

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进发。《婚姻条例》草案曾修改过三四十次。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成文宪法。“五四宪法”以及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体制与制度进行了相对系统完备的规定。一是确立了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架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业已确立的条件下。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并把司法机关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二是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三是改变以往上级法院领导下级法院的体制,建立了法院内部监督体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四是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五是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上述制度设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直到今天。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宪法原则仍然是我们进行各项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谈到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时,不能不说一下新政权的司法操作问题。

1949年2月颁发的中央“二月指示”里明确规定。在当时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而那时候,只有婚姻法、土地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几部法律,主要还是靠政策,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解释。除此之外,就是靠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来判案。在这方面,董必武的作用功不可没。1954年他当选最高法院院长后,特别重视直接总结审判经验来指导办案。1955年,他提出对刑民事案件进行程序总结,于1956年制定出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民事审判案件程序总结。接着董老又调集了19000多个案卷。从中选取5500多件案子为基础,制定了《罪名、刑种、量刑幅度的总结》,确定了9类罪、92个罪名、10个刑种。大大加强了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可以说。董老是新中国审判工作的奠基人。

1957年——1978年:司法虚无主义泛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遇空前劫难

建国之初的法律与司法革命,在中国大地上创设了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与司法系统,揭开了中国法制与司法现代化的历史新篇章。但是,在后来的历史岁月中,这一法律与司法革命进程遭遇了严重的挫折。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此后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使“左”的错误进一步延续。经过这三次运动的冲击,法律与司法虚无主义思潮开始泛滥,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司法机关的“取消风”。1960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人帮”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提出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实行军管。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告经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196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沙洋农场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K七干校”。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

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在宪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空前的劫难。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87年8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全面恢复和重建司法体制与制度

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当代中国法制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

结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后,怎样避免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如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重大的时代课题很自然地摆在了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且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并且强调“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制建设与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推动了当代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时代进程。

在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恢复与重建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志性成果。

一是确立了司法法治化的基本方针。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建立在刑事法治化的基础之上。为了贯彻执行这两部法律。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九月指示”)。强调这两部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这两部法律办事,处理违法犯罪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分析,准确量刑。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九月指示”对具体实施司法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以下称“八二宪法”)。把三中全会以来推进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明确提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在新中国法制与司法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建立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机统一的体制与机制。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事关司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性问题。中央“九月指示”根据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指出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强调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九月指示”还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并且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要求各级党委要成立政法委员会。以便统一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九月指示”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政治保障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上述党的司法政策在这一时期的国家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按照“九月指示”的精神,对审判独立原则作出了与1979年法院组织法不同的新的表述,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4条)。后来,这一规定在“八二宪法”中上升为宪法原则,成为国家司法体制的基本准则。

三是重建了国家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粉碎“四人帮”以后,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恢复和重建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国家司法体制与制度。1、重建了司法组织体系。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称“七八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央的直接推动下,各级检察机关的重建工作进展顺利。与此同时。法院组织系统也在进一步健全。1979年法院组织法沿袭1954年法院组织法的精神,规定各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展,原先的规定因带有某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痕迹,显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1979年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明确各级法院按照需要所设的助理审判员,不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而由各级法院直接任免;并且删去了原来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的条文。此后,当代中国的司法组织系统适应司法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日趋健全完善。2、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的领导原则。关于法院的领导体制,“五四宪法”以及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组织的领导原则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原则。1978年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曾经提出要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八二宪法”并没有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关系,而是再一次确认了“五四宪法”关于法院组织领导原则的规定精神,并且一直延续至今。1979年的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即:一方面部分恢复了“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垂直领导关系,但另一方面又与“五四宪法”和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不同,规定各级检察院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八二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双重领导制的原则。3、司法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通过1979年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八二宪法”,新时期法院审判组织制度和检察组织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这对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7年8月党的十三大召开——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实行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

随着当代中国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

司法体制与制度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改革司法体制与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与制度,愈益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一个发展阶段。从时间上看,这个阶段经历了从1987年8月到1997年10月大约十年的时间。这个阶段又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时段。

前期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前。在前期时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更强调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1987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在这个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一系列任务。在这一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会议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人民法院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一是改善执法活动。保证严肃执法。这包括: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改进合议庭工作;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是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三是改革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多层次、正规化的法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四是改革和加强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审判法庭建设,修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改革法院业务经费管理办法。五是大力加强基层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六是积极开展同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工作。很显然。上述改革任务涉及法院工作的全局,为后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后期时段主要是以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到党的十五大之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和更大的范围内展开。1992年春的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掀起了新一轮思想解放的热潮。邓小平同志明确作出了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著名结论。随后。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相应的决定,比较系统完整地设计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鼓舞下,司法改革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从而进入了第一个阶段的后期时段。1992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改革政法管理体制,并且要求中央政法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系统相应的改革方案。逐步实施。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5年12月召开了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从“九五”到2010年中国法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指出在“九五”期间,审判方式改革普遍推行,法院体制问题基本解决,法官法全面落实;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关于审判方式改革,那一时期的国家立法特别是民事诉讼立法的新进展,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新的民事诉讼法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一方面强调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诸如。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等。新的民诉法弱化了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引入并确立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再享有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由此引发了当代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转型与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多个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内容和基本要求。这一时期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改变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功能:强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处理一般经济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消耗。以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加强调解工作,凡是能够调解的。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等等。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庭审模式的深刻转变,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检察部门在功能、规格、人力、设备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应对这类犯罪便显得尤为必要。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首创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推广了这一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保护、奖励和信息反馈等一套制度,1991年5月还特别颁行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这一思路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把经济检察部门的侦查、预防功能和控告申诉部门中的受理举报功能结合起来,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专门反贪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198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率先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1989年8月18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宣布成立。随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也先后成立了这一专门机构。

为提升检察人员的素质和保障检察行为的规范性,1995年颁布实施《检察官法》。《检察官法》对于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规定。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导下的全方位司法改革

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并且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由此,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的中国司法改革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党的意志的法权要求。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鲜明地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这就使司法改革从司法机关的自身工作上升为党的主张,凝聚为党的意志,从而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二是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以及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为推进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

宪政与法制基础。推进司法改革。不仅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动力。这样,就使得司法改革建立在坚实的宪政基础和法制基础之上。三是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组织化程度更高、实施力度更大的一项重要司法事业。党的十五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称“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颁行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可见,司法改革的计划性和系统性明显增强,司法改革的组织化程度也进一步提升。这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这一时期。从人民法院来看。司法改革主要在内部层面上全方位展开。“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39项具体的改革任务,涉及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组织改革、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审判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改革、法院深层次改革的探索等七大领域。成为指导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文献:“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颁行后,以“公正与效率”为基本取向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波澜壮阔。蓬勃展开。这一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

一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这一阶段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前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重在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这一改革成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最为活跃、效果较为显著的领域。比如,推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等“三个分立”,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形成促进司法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继续完善并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不仅一审案件基本实现了开庭审理,而且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也在明显提高:建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深化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亦日趋活跃;审判监督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力图实现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从无限申诉到有限申诉、从无限再审到有限再审的转变。

二是继续加大审判组织改革力度。在当代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就已经开始关注强化合议庭的职能问题。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第二个阶段。规范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合议制度,则成为这一阶段审判组织改革的重心所在。这一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权,依法将作出案件裁判的权力交由合议庭行使,少数重大疑难案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庭长个人无权决定对案件的裁决;更无权改变合议庭评议的结论;加强合议庭的力量,实行庭长、分管副院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在合议制的长期实践与不断探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颁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基本职责、运行机制以及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等相关事项,从而优化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巩固和深化了审判组织改革的成果。

三是继续推进法官人事制度改革。法官人事制度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半期就开始逐步启动,直至90年代中期《法官法》的颁布,并且由此开启了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行程。而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乃是2002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鲜明地提出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史性任务,强调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并且提出了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等具体措施。这确乎具有战略性意义。

在人民检察院方面,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

1998年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治理司法腐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针对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历时近一年的集中教育整顿。制定了《九条硬性规定》等有关制度。1998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基层院建设座谈会召开,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各级检察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人民检察系统还依据《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在2000年1月-2002年12月期间,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这些改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现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入新世纪以来,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着全新的境况和重要的战略机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给中国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与法律环境,而且有力地推动着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创造性转换。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全面提出并且阐述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任务。由此。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

与前两个阶段的司法改革进程明显不同的是,这一新阶段的司法改革更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所以。党的十六大用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司法改革)来统摄当代中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向,它把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视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性特征,进而强调要健全司法体制,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强调要改进司法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显然,处于新世纪新阶段的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任务,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动从传统型司法制度向现代型司法制度的革命性转变,实现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党中央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和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04年底。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

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确定了35项改革措施。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称“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9月12日颁行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这表明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进入了体制性改革的新阶段。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50项基本任务。主要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导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2007年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情况,其中与“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有关的重要改革事项主要有: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为了坚决确保死刑案件审理质量。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高级法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实现开庭审理。二是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推动了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以期回应人民群众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的要求和期待。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一司法难题。改革执行案件管辖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管辖选择权;建立立即执行、财产申报和当事人申请督促执行制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制度。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全国部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了刑事和民事行政两个专业委员会,并且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配备了专职委员。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以来。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了555-余名人民陪审员,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促进了司法民主制度建设。此外,在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制度、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和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深化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要求在2005年-2008年期间,完成六项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三是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五是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六是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通过这些改革任务的落实。使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党的十七大报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显然。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进而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司法改革向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转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并且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重点,把“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这清楚地表明,与以往相比,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更远。方向更明。决心更大。在2007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期间的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7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和此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四项主要任务,即:(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解决好法院系统内部权力结构问题;(2)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法院如何公正司法的问题;(3)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解决好法院如何运转和管理的问题;(4)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规范法官行为。解决好法官的组织配置和司法作风问题。

2009年3月25日。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又一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该纲要确定了2009年至2003年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无疑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精神。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年至2012年工作规划》。该《改革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健全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提高检务保障水平,增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规划》提出了自2009年起四年内五个方面的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一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三是完善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增强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五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总体部署,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这是检察院系统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制依然处于“尚未完成”的建设过程中。只要我们始终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将展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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