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区别及纳税调整

2009-11-16 05:40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坏账税法余额

齐 军

一、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1,坏账损失的含义及确定。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一般说来。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债务人死亡,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2,坏账的会计核算方法。核算坏账的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直接转销法是指对日常核算中应收账敖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冲减应收账款的方法,由于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确认坏账损失,从而导致日常核算的应收账款价值虚增、资产虚列,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又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只能提供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无法提供关于应收账款可收回净额的会计信息,歪曲了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应收账款的坏账。备抵法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在会计实务中,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3,坏账的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计提比例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

1,坏账的税法计提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坏账的税务处理。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歙。

二、坏账准鲁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问题解答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坏账及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坏账的处理方法不同

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不得采用直接转销法。而在税收政策中,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不同

按照会计政策。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救。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先将其转入应收账款再计提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收到所购货物时,应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计提坏账准备。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同

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丛目前实务来看,企业所采用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两类:资产负偾表法和利润表法。资产负债表法关注的是资产负债表上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该类方法包括: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利润表法关注的是利润表中坏账损失与赊销收入的配比关系,通常指的就是销售百分比法。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比例都是由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经过企业的权利机构批准后即可,会计制度只是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若干情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四)核销坏账的程序不同

会计制度列举了发生坏账的几种情形。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同时规定,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即可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坏账的确认标准。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先冲销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未冲销完的部分可在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

三、纳税调整

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x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一(期初应收账披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一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本年度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提取比例一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一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一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一期初坏账准备余额(注: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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