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岳
一、引言
在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度推进的历史背景下,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为不仅金融资本的内涵,而且产融结合的主体、基础和机制,相对于马克思、希法亭和列宁时代,都发生了重大的变迁。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而且极为重要的经济现象。发达国家就有不少由此形成的大资本集团,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实行跨国经营,成为当今全球经济扩张以及所在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并由此奠定了该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基础。多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国家中,也出现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的现象。本文对产融结合产生的内涵和形式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并结合中国的实践来探讨中国产融结合模式的选择以及如何推进中国产融结合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产融结合的内涵和形式
产业融合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通过股权相互渗透而实现资本和产权相互融合的过程。1903年拉法格在《美国托拉斯及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已演进到特殊阶段了”并以“金融资本”一词来描述这种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日趋融合的趋势。列宁曾说:“生产的集中,由集中成长起来的垄断i银行与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这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概念的内容。”产融结合的内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产融结合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产融结合的资本是一种社会资本。(2)产融结合的实质是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它促进了银行业和制造业、服务业之间的资本融合与人事结合,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协同效应。(3)产业融合在微观层面可以理解为微观主体对多元化战略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形成或整合其核心竞争力。(4)产融结合的方式可以多样化(5)参与产融结合需要一定的条件,同时对结合的目的要明确,风险认识要充分。
三、我国产融结合的历史与现状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因此,产融结合实际上表现为财政与产业的结合,金融与产业的结合是比较薄弱的。例如,在1980年,中国企业的负债仅为18%左右,8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国家拨付的资本金。
但从80年代开始,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性改变,政府所得只占国民收入的微小的一部分,储蓄主体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单纯依靠财政向企业注入资金难以为继。80年代中期,随着“拨改贷”的推进,银行间接融资便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并极大地促进了产业部门的发展。
企业制度的改革和股份制的发展,为中国产融在更高层次上的融合带来了契机。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开办了自己的财务公司外,一些企业开始对金融机构参股控股。例如,天津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参股中国光大银行2000万元,占股本0.61%在光大银行131家股东中居第18位:青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青海证券有限公司5000万股,持股比例达50%。同时金融机构也向企业参股,如浦东大众股份公司参股的股东中,天津证券有限公司持有240万股,占3.29%;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200万股,比例为2.74%;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持股100万股,比例为1,37%。
目前,中国的产融结合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即产业资本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控股、金融机构向企业参股控股、产业资本向银行业参股控股。这三种类型形成的原因及发展历程是不同的,并且它们还是不是很完善,这说明有必要对我国的产融结合问题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产融结合的发展。
1,产业资本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控股。这是目前中国产融结合的主要类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企业集团内的财务公司。这是我国产融结合的最初尝试,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为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至1998年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71家,总资产已达1931亿元,占全社会金融资产的1.8%。10多年来,财务公司紧紧依托集团、服务集团,运用内部结算、筹融资、中介代理等等的金融手段,积极支持企业集团发展,促进了产融结合,培育了所在集团的金融功能,使企业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产业资本向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参股。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以及允许更多的企业投资金融企业,企业投资信托、证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事实上,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企业投资入股的条件,如连续三年盈利等,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目前是不受限制的。例如,山东电力集团,目前已控股山东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据统计,在深市参股金融业的40家上市公司中,向证券公司和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达41家次,占参股金融业58家次的70%以上,其参股金额和比例方面也远远高于向银行的参股。
2,金融机构向企业参股控股。这又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银行,主要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企业参股,如有些银行前几年投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均属此类。由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限制,使此类产融结合受到压抑,但其能量却通过第二种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企业发挥出来。
(1)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向实业参股。在1999年开始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整顿之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享有“金融百货公司”美誉。它们主要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业务。所以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看做是我国产融结合的一种形式。但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投资饥渴”症,加上各级政府的干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对投资项目审查不严、管理松弛,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在实业投资上的巨大损失。二是难以监管。表现在:由于一个法人可以经营多个行业,公司对账目可以随意调整,易掩盖违规经营行为和损失情况:中央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所投资于下属企业的贷款,由于关联企业众多,股权机构复杂,很难发现并认定为关联贷款: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的监管当局,容易造成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
(2)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它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巨型金融控股集团。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到目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涉及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行业。又如成立于1983年的中国光大集团。经过多年运作和重组,光大集团的组织结构十分复杂,形成了北京和香港两人总部。北京总部直接管辖18家全资或控股的涉及金融、旅游、贸易、房地产、电子等行业的下属企业:香港总部直接下属4家上市公司和若干个在香港、国内的房地
产项目。
3,产业资本向银行业参股控股。这种形式相对简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以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成立及股份改造为代表。如招商银行于1987年4月有招商局出资设立,华夏银行于1992年12月由首都钢铁公司出资设立。这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向愿意入股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敞开了大门。到目前,华夏银行的股东由首都钢铁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玉溪红塔烟草公司等27家企业构成。招商银行的股东数也达到106家。
第二阶段是各地设立城市合作银行和组建城市商业银行。(1)当地一些大中型国企纷纷向城市合作银行入股,上市公司自告奋勇,率先入驻。珠海城市合作银行就吸引了当地的“奥富华”和珠海“中富”两家大股东。(2)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规模小、资金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我国于1995年开始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它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企业、居民和地方政府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至1998年末,已正式开业的有88家,资产规模达3559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也为我国的产融结合提供了一种形式。
四、中国产融结合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转轨经济中的产融结合的特点:
第一,实业产业和金融产业都处于转轨时期,因此产融结合的风险较大。这种风险一方面是因为金融业改革尚未完成;另一方面,产业基础也很薄弱,产权不明晰。不规范的金融业与产权不明晰的工商业的结合必然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在产融结合过程中,应该强调以效益为主,规范运营,减少风险。否则,在转轨过程中会加大两方面的风险。
第二,在产融结合过程中,表面上看主动性在产业资本,但实质上金融资本有更大的主动性,即产业资本追逐金融资本。金融资本具有相对的优势,在很多方面表现出金融较热。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其较高的利润对工商企业有较强的诱惑力。
第三,产业资本供给相对较多,金融组织、金融创新等方面显得不足。
总之,我国现阶段产融结合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没有形成自身的集团化,没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资本积累为基础,因此参与产融结合的资本实力不强。产融结合的出发点仅仅是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产融结合的目的性不成熟、形式比较松散,融合的关系网没有核心。简而言之,我国的产融结合是松散的,尚处于初级阶段。
五、我国产融结合模式的选择
在八十年代中后期,经济改革中提出了银企关系问题,产融紧密结合的理论主张占压倒性优势,实践中也提出了产融紧密结合的种种形式。产融结合应采取何种模式,许多国家已经摸索、研究、实践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了,有大量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供借鉴参考。由此,必须自觉吸取各国的成功经验并以此来指导我国产融结合的实践。
我国产融结合模式的选择,应考虑到制度变迁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从目前现实情况看,我国资本市场在发展规模和深度上极为有限,并且资本市场的运作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大部分企业改制所需资金只能由银行提供,企业并购主要还只是一种“扶贫”式的;证券公司还主要限于证券的发行、自营和经纪业务;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大规模的企业并购短期内仍难以实现。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在产融结合的模式上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
资本市场相对于借贷市场而言是在比较广泛且已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进行交易的公开市场,交易合约具有中性化、标准化、权利与责任相对称和事先确定的特性,且合约交易是交易双方在集中化的场所公开竞价、通过电脑配对自动撮合来完成的,不需要交易主体一一订约,减少了一个迂回过程,节省了搜寻、谈判和签约费用等交易费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低交易成本、高流动性的交易机制。
此外,政府通过严格的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资本市场上产融结合的主体及其他交易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公平性。这种交易机制所设置的激励一约束装置反过来促进了一级市场上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更有效率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