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健 王翠杰
司法实践中,要从如下途径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重视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践中。大多数被害人并不清楚案件的进展情况,不能及时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知情权没有保障,参与权更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一线办案机关有必要转变司法观念,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并考虑在受理案件、提起公诉、指控内容和环节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不仅进一步加大司法机关的透明度,也有利于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并可以有效预防被害人闹访缠诉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部分案件中尝试试行国家补偿制度。为了帮助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物质损害得到恢复,我国规定了民刑合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在实践中这种模式造成了民事过分依赖于刑事诉讼,同时民事赔偿以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而大量判决的执行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而陷入困境。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在目前的情况下,可对部分因严重暴力案件而陷入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适当的国家补偿,补偿金额不宜过多,且国家在补偿之后享有追偿权。在试行的基础上,逐渐探索建立适合实际国情的补偿制度。
三是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我国对部分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开展且相对成熟,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却长期被忽视。实际上。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案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群体,情绪易于激动,如果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甚至将司法机关作为对立面。因此,应当考虑从案件的重大疑难程度和被害人经济困难状况、心智精神状况、受伤害程度以及社会关注度等方面,综合设定依申请或依职权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根据不同情况对诉讼代理费等给予缓、减、免等,从而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四是加强对被害人的感情支持和心理疏导。根据有关分析,在刑事被害人所受的损伤中,心理损失是最持久、对被害人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如果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向被害人或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对于消除犯罪影响,更好地帮助被害人回归正常社会无疑具有极大益处。因此,应当考虑健全完善相应的社会服务和心理救助体系,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由司法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工作者共同为被害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带动全社会来共同关心被害人,使刑事被害人感受社会温暖,平复身心创伤,早日走出生活阴影。
五是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止被害人二次伤害。近年来,个别媒体不顾被害人的利益,在报道中给被害人造成不利的社会舆论,侵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止被害人二次伤害。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被害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保护,将媒体对相关问题的报道进行法律规制,完备相关制度建设。引导媒体监督,防止新闻舆论的过度报道造成再次被害人化。
六是加强全民自救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避免对国家救助的不合理期待。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事前救助、预防性救助。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司法救济有限性的宣传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有关组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经营风险和安全风险,力争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也就是说,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进行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需要被害人自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只有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定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