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还是全案移送证据材料为宜

2009-11-03 06:02孙建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9期
关键词:复印件起诉书全案

孙建勋

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而这种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方式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执行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执行中存在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情形,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审理案件。

一、公诉案件两种移送方式的演变

我国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方式,案件移送采用的是卷宗移送主义方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官在事先了解和熟悉控方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开始法庭审判活动。为了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和先入为主,防止先定后审,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职权主义诉讼方式改革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案件移送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方式。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不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我国借鉴此种方式将刑事起诉方式规定为移送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现行的刑事案件起诉方式是不完全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方式。这种起诉方式的改变,意在尽量减少法官的预断。使其在法庭审判中尽可能处于居中超然的地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够明晰,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各地执行不一。检察机关为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尽可能多的移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的索性连同卷宗一并移送。

笔者认为,无论是卷宗移送主义方式还是起诉书一本主义移送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司法的公正性,案件的公正裁判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理念,企图通过不移送或者少移送证据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方式或者不完全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方式来实现公正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官不可能在不了解、不熟悉案情证据的情况下而仅凭庭审形成内心确信。长期以来,法官已习惯于在庭前阅卷的基础上开庭审判,要求法官将自己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和法律的适用,全部集中在法庭这一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来进行,实际当中相当困难。

二、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包括书面审查和开庭审理,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则既可以是书面审理也可以是开庭审理。一审的书面审查和二审的书面审理。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审阅移送的证据材料,了解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有证据加以证明,对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同案件事实、情节进行对照核实。尤其是二审的书面审理是在不开庭的情况下进行的。更需要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案情和证据。如果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材料时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法官就不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和全面把握证据,对案件的认识就是片面的、局部的。比如伤害案件,伤害案件的主要证据主要是证明伤害过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伤情照片等。这样的证据是否全面呢,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还应当包括伤害起因方面的证据、事后赔偿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如果不移送,法官就不能对案件有全面的认识和把握。甚至影响到案件的量刑。如果这些主要证据以外的证据只在法庭上出示而不移送。法院能否仅凭“听证”作出判决呢?实践中难以执行。

根据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指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对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被告人犯罪前科的证据、平时表现的证据、悔罪表现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显然不是主要证据,但属于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不移送就不能使审判人员准确把握全案。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应当是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并非都是主要证据,如果只移送主要证据。其他证据不移送,法庭据以认定犯罪的证据就不全面、不具体、不完整,审判人员也就难以形成内心确信,不利于公诉目的的实现。如果是庭审后移送,倒不如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要让法官手握证据来裁判。

三、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客观上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公诉案件因案而异,有简单案件、有复杂案件;有重大案件、有轻微案件;有多人多起的案件、有单一被告的案件: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法律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这就意味着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都要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要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行复印必然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纸材等资源,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案卷材料繁多,如果复印或者拍照,耗费更多,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不能客观反映证据原貌,容易造成证据的模糊不清

证据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案件事实的全貌,是案件事实情况的反映,如果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证据进行复印或拍照,就人为的使法官离案件事实又远了一步。因为法官看到的是原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另外,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不能客观反映证据原貌,由于复印设备、照相器材的原因容易造成证据的模糊不清,不好辨认。再者,对装订成册的侦查卷宗进行复印或者拍照,也容易失真变形。

四、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具有实践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这一规定,有利于简化审理程序,方便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既然简易程序可以全案移送。为什么普通程序不能够全案移送呢?

笔者认为,无论是卷宗移送主义方式还是起诉书一本主义移送方式,都是国外理论界的学术界定,合理的我们可以借鉴,不合理的我们就要摒弃。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公诉案件全案移送案件证据材料,有利于法官客观全面的了解和熟悉案情,做到案情了然于胸、证据脉络清晰,在此基础上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更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更能够发现问题和矛盾。进而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否则,法官在不甚了解案件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在短时间的庭审中,难以掌握侦查、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司法公正需要的是司法理念的提升,不切合实际的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甚或要回归到卷宗移送主义方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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