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公众政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由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所引发的官员“落马”现象日渐增多。而这些问责官员的出路、安排问题格外引人瞩目,几乎每次有关他们复出的新闻,都会引来议论纷纷。去年在举国为四川地震举行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后不久又悄悄地异地复出,立刻刺激了社会敏感的神经,在人民网推出的有关调查中,短短一天有上万人参与,八成网友对此明确表示反对。
从感情上讲,这些被免官员都曾犯过严重错误或产生过不良影响,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伤害了群众感情,似乎不让其“销声匿迹”不足以平民愤。但对于“问题官员”是不是都应该用问责来终结他们的政治生命?因被问责而下台的官员是否一概终身不得再入“仕”?那倒也未必。对多数曾犯过错误或有过失的官员来说,复出工作应当是他们的权利。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除了开除公职之外,官员遭受其他处分,依然保留公务员的身份。而2002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既然相关规范已有明文规定,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问责官员一旦革职就终身无出头之日,那岂不是限制或剥夺了他们重新工作的应有权利?至于他们什么时候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样的职务等,都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认真执行、严格操作,以求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其实,对于问责官员能否复出,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那些为非作歹、贪赃枉法,不仅违反了干部管理制度,而且触犯了刑律、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的所谓“公仆”来说,要想官复原职,继续当官做老爷,确实应该“免谈”。但对于那些颇具才能而又非主观犯错的官员长期闲置不用,则是一种浪费。在被问责的官员中,有些在事件中并不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主动辞职有时是出于道义的原因,甚至是代人受过;或者是刚刚上任不久还没有熟悉工作情况,就因一些突发事件被免职的;有的官员所犯的错误并不大,却因为媒体介入而栽了跟头。像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官员,因在有关告示中错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被传到网上引起广泛关注,导致三人都被免了职。这样的问责其实大可商榷。对这些官员,给他们一个改正的机会又何妨?有关部门给了他们相关处分,已经算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事后应视其具体情节,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实际上,从舆论来看,对这类问责官员的复出,社会总体上还是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这也体现了我们的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事实上,问责官员的每一次复出,之所以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这些复出大多都是在一种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不乏暗箱操作。从当前官员的复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正常现象,那就是披露他们复出的,往往不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公示,而是人们不经意中的偶然发现或媒体报道。这不由令民众对他们的复出产生质疑,也是引起民众反感、引发民意反弹的重要因素。在民众的记忆中,“瓮安事件”和“洪洞县黑窑事件”所留下的印记是难以轻易抹去的,对于在这些事件中被问责下台的官员又非正常地悄然复出,民众不可能无动于衷。这些官员重回官场的理由、过程、条件等等关键性的问题,民众当然有权知情,但有关方面却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由此看来,关键是要形成一套规范合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的官员复出机制,做到有规可循,让民众清楚知道什么情况下被问责官员可以复出,其复出的原因是什么,依据在哪里?只有这样才是平息社会争议的必由之路,也是对复出官员更大的爱护。官员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倘若被问责官员复出都是在民众监督下,通过透明公开的程序,老百姓又怎么会议论纷纷?!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些规定,为问责官员复出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制度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标准,使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的安排、使用不再随意,复出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我们有理由相信,《暂行规定》的出台,预示着问责官员复出进入阳光下运行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