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合资企业(RJV)的国际发展路径及其政策启示

2009-10-23 09:15刘婷婷
商业研究 2009年9期
关键词:发展模式技术创新

摘要:技术创新能力是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众多促进技术研发的战略选择中,研究型合资企业(RJV)是一种有效整合研发资源和降低投资风险的创新模式。论文阐述了RJV的形成机理和治理绩效,以美国和日本促进RJV的发展路径为例对影响RJV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行了分析,进而对RJV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研究型合资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03文献标识码:B

作者简介:刘婷婷(1982-),女,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研究型合资企业、经济转型进程中的企业制度变迁。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TJYY08-1-016;天津财经大学发展基金项目,项目编号:Q0808。

一、新型企业组织模式:研究型合资企业

(一)研究型合资企业的内涵界定

研究型合资企业(RJV,Research Joint Venture)作为一种企业组织模式和有效的创新路径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承认。不同学者和机构纷纷对RJV的内涵加以界定。Penrose是早期提出企业可能需要依赖RJV来获取资源进而形成竞争优势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企业如果想形成竞争优势,它的资源必须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和难以仿效的。企业为了从资源中获取最大利润,需要获得技术等外部互补资源,而这些资源只能通过与其他组织形成正式伙伴关系才能获得(Richardson,1972)。此后,狭义的RJV被定义为一个以研发为目的、至少由两个以上企业联合控制的新实体(Link and Bauer,1989)。广义上说,该定义可以将研究联盟扩展进来。Schmalensee and Willig(1992)将RJV定义为一个由两个或多个企业联合形成的新的合作企业,通常计划实施一个特定的研究项目。美国竞争力委员会(Council on Competitiveness,1996)对RJV的界定是“企业、大学、政府机构和实验室”以不同的组合形式集中资源以追求共同研发目标的一种合作安排。Nicholas S Vonortas(1997)深入界定了RJV的内涵,他指出研究合作组织(RJV,也称为研究合资企业,研究联合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从事研究开发而共同形成的新组织,成员企业在研发阶段合作,在产出阶段竞争,是反垄断法接受的一种合作创新组织模式[1]1。除了上述列举以外,还有众多学者也先后对RJV这种企业组织模式的内涵给予了相似的界定。综合上述定义,研究型合资企业可以归纳为由不同研发主体(包括企业、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等)联合组建的、以合作研发为主要目的的企业组织模式。

(二)研究型合资企业的形成机理与治理绩效

1.研究型合资企业的形成有利于交易费用的节约和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由于研发成果的外溢性特征和高昂的研发成本,企业通常缺乏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的动机,而通过技术贸易方式获得技术成果除了可能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外,还会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市场竞争中的技术优势与主动权[2]。因此根据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不同企业、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等研发主体合作建立RJV进行研发,一方面可以分摊研发成本、降低研发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将不同技术资源在市场上转移和交易的费用转化为RJV内部的研发管理成本,以长期的研发合作契约替代短期技术资源交易,在RJV企业规模达到边界前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3]。其次,RJV通常在具有互补资源的研发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形成。由于组建RJV的研发主体可以充分利用彼此技术等各种资源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因此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4],不同研发主体(尤其是互补型研发主体)联合形成RJV进行研发可以更加有效地配置研发资源,促进技术研发绩效的形成。此外,RJV的形成主体可以包括不同企业、大学,以及政府研究机构等,RJV的组建使不同类型的资源主体形成团队进行联合技术研发,最终可以通过团队效应提高整体研发效率。

2.研究型合资企业是解决研发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企业组织模式。由于新技术研发的正外部性效应特征,研发主体通常不能占有其研发成果的全部收益,因此,研发投入通常处于低于社会最佳水平的状态,从而引发市场失灵问题[5]。以下三种途径可以帮助改善这一问题:(1)完善的专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外部性内在化。(2)企业等研发主体可以通过形成技术联盟将其各自的研发外溢内部化到RJV中,共享技术信息和成果[6]。(3)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具有正外部性的研发活动来提高研发投入的社会水平。

二、发展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研究型合资企业在美国和日本的发展尤为突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最为明显。其中,教育体制和政府行为起着重要作用。

(一) RJV在美国的发展模式

在日本的一系列重大经济措施的刺激下,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明显的技术政策转移,并于1984年出台了国家联合研究法案,为美国企业技术联盟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美国第一个芯片行业的重大研究合作项目是半导体研究公司(Semiconductor Research Corporation;SRC),成立于1982年。在过去的25年里,SRC的项目成员投资了854亿美元用于支持世界范围内237个国家的6 500多学生和1 600多名员工在半导体尖端领域的研究,其研究项目和成员公司遍及全球,包括IBM和Intel等。1985年1月成立的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公司(Microelectronics and Computer Technology Corporation;MCC)一度成为RJV的典范,MCC最初是一个由行业中20家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合作型研究机构,其成员曾经包括信息技术产品领域的优秀企业、政府研发机构以及一流的大学。此外,SEMATECH(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成立于1987年,是一个致力于将基础研究应用于半导体制造的技术联盟,其成员包括IBM,英特尔,松下,东芝,三星和NEC等,共占世界芯片市场的50%。SEMATECH建立初期几乎完全由国防部资助,总金额达5亿美元,目前其经济预算由行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参与SEMATECH的15个成员公司中有近一半来自世界的其他国家。

美国的科技进步和RJV组织的不断发展与其实施的教育体制有着密切联系。在对高等教育和基础研究的支持上,美国所采取的方法与欧洲许多国家不同。首先,美国私立和公立大学混合的机制促进了大学之间的竞争,同时,政府给予优秀的私立大学以充分的财政预算自由,使他们能够提供高薪待遇、建造先进的实验室以及保证高质量的教学水平,而这些又反过来吸引了许多世界各地的优秀教师和学生。其次,美国政府支持的研究项目都要经过严格审核,政府的支持目标倾向于那些拥有真正实力和充沛精力的年轻研究人员。相比之下,欧洲绝大部分大学和研究机构都采取倾向于公平分配的统一预算办法,对学术精英的激励不够,也很少对研究项目进行定期的严格审核[7]。

虽然美国一直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管理方式持怀疑态度,但美国的技术进步与政府的政策法案之间却有着紧密关联[8]。美国的公共卫生政策对其战后在制药业和生物医学业取得的领先地位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美国在半导体、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物技术以及因特网等领域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美国政府对各类培训和研究的广泛支持以及对知识产权和许可协议的重视与规范。为了促进不同创新主体间的研发合作,美国自1980年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法案,包括《贝-多法案》①、《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②和《国家合作研究法案》(NCRA)等。《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出台之前,美国企业并不清楚政府将如何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则对他们的合作研究活动进行评估,含糊不清的项目法律和法规使企业不愿参与到合作研究项目之中。《国家合作研究法案》澄清了对研发合作的评估方式,使注册③后的RJV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降低了RJV违反反垄断法时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9]。修订以后的横向合并指南④也明确阐明将合并企业的效率问题作为反垄断评估的一个因素,如果合并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后的效率效应大于市场势力效应,合并将会获得批准以期降低价格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而事实上RJV恰恰可能在达到与合并同等效率作用的同时不产生合并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应(Klaus and Ralph,2007)。《国家合作研究法案》通过之时正是美国经历高贸易赤字、国内企业市场份额萎缩以及其进入国外市场受挫之际,该法案以及随后的系列法律法规有效提高了美国企业的研发效率,巩固了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二)RJV在日本的发展模式

日本成功的国家创新体系使其在过去的50多年里从一个经济几近瘫痪的战败国发展成为在世界经济中占主要地位、并在许多高新技术行业与制造业具有领先优势的经济大国。其对研发的重视程度和对技术的利用方式均为众多发达国家所效仿。日本的创新体系有其自身的特点,私人部门对技术研发持续不断的高额投资、政府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有效利用、以及社会对团队精神的崇尚等等因素都为日本技术的迅猛发展奠定了基础。日本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合作型经济环境,许多学者、政策制定者和工业家都将这种经济环境看作是一个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积极因素。1961年出台的《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和日本政府积极发展通产省⑤(MITI)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借以营造这种合作研发氛围的重要举措。合作研究联盟是日本政府用以资助特定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这种途径可以避免对某一公司的过度偏向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同时还能使管理费用趋于最小化。经济产业省(METI,原MITI)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计划,其在电子行业开创的合作研究联盟使日本在计算机主机生产和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域中获得了巨大成功。经济产业省采用了相对分散化的“研究联盟”形式,联盟的主旨是要加强那些具有长远效应(如电子束设备)的项目开发。20世纪90年代,日本占据了RAM存储器以及其他一些半导体集成电路的主要市场,这主要归功于经济产业省在1976实施的VLSL计划⑥。

日本教育体制的优点对其创新体系的构建和技术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日本的教育体制和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都倾向于培养通才,同时,“重视细节”和“把想法变为现实”是倍受推崇的儒家理念[7]。日本的高等教育强调创新能力的培养,学校按教育目标来设计课程、选择教材和确定教学方法,并通过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新意识竞赛来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其实践能力。从1980年起,日本的教育经费便跃居世界第二。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每万人平均科技人员的数量在主要发达国家中高居首位,科技创新能力也显著提高[10]。

日本合作研发活动的发展与政府的积极作用有密切联系。早在1947年,日本制定了《反垄断法》,对产业联盟进行监管,但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JFTC)⑦却对产业联盟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为了推动产业界的合作研发,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根据该法规定,企业可以为某一研究课题共同提供研究人员和资金等资源,以组成非盈利性研发合作联盟。研究主题和研究计划首先由大学、国家实验室、产业促进组织等机构的专家提出,经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确定后选择最为合适的联盟成员(通常是相互竞争的企业)。政府通常以资金形式诱导目标企业参与联盟,通产省常常直接对选定企业进行动员,同时也不排除向个别大企业施加压力。在联盟形成阶段,通产省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联盟获得充裕的研发资源,为联盟的成功组建与发展打下基础。在联盟的运行阶段,通产省不进行直接干预,而是聘请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联盟的运行进行评估,同时监督和阻止个别企业的投机行为。另外,通产省还要积极与政府其它部门协调以保证政府资金的持续稳定供应。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逐渐认识到信息与生物技术的落后意味着国家创新能力的衰退,并于1995年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以鼓励产业界、学术机构和政府研究机构之间继续加强合作。日本政府还为基于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的联合研发组织提供适当的政策优惠,同时积极推动大学进行改革、提高政府与产业关系的灵活性,并在1998年4月通过了类似美国《贝-多法案》的法律政策以促进行业与大学之间的合作。

三、发展研究型合资企业的政策建议

中国政府以鼓励技术开发为重点的科技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便开始陆续出台,其中明确强调要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然而中国当前的技术创新体系仍然没有得到完善。中国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2007年7月1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科学家论坛上提出,“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仍然薄弱,产-学-研结合的机制还没有得到根本突破”。目前中国2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只占25%,75%的企业没有专职人员从事研发活动。我国工业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分别仅占企业全部研发项目的85%、74% 和64%,与外商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仅占企业全部研发项目的28%,远低于发达国家同类指标[11]。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少数联合研发企业的雏形(如Cellgene⑧),但无论从RJV成功组建的数量还是从政府对联合研发的政策鼓励方面来看,中国RJV的发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能像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那样作为一种稳定的经济组织模式对经济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一种合理的企业组织模式可能会对经济的阶段性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基于以上对RJV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这里对RJV在中国的发展提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构建企业间的合作创新体系。在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的发达国家,对研发的巨大投入主要来源于私人投资主体。而中国目前私人企业投资研发的动机不高,投资比率较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包括技术本身的外溢性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不足。从微观企业组织层面上看,RJV在中国的发展和壮大可以有效地克服技术外溢性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将技术的外溢性内部化的同时,充分利用企业间各种资源的互补性,提高企业合作研发的动机和成功研发的机率。〖JP+1〗国内企业自身应该重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构建,为企业长期持有核心竞争力奠定基础。从宏观制度层面上看,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构建有利于合作研发的制度体系,其中包括颁布有利于合作研发企业筹集研发资金的融资政策、对于合作研发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和研发补贴,以及给予研发联盟以适当的反垄断豁免,等等。

2.提高大学教育与技术产业发展的契合度。大学科研机构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值得我们重视,其重要性具体体现在:(1)大学能够为技术创新体系提供资深的科研人员;(2)大学科目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国经济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发展优势;(3)大学科研机构对基础技术的研发可以为企业应用型技术的研发提供前提基础[12]。技术发达的国家普遍重视教育的投入与产出,而教育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不应偏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我国大学的部分学科建设应该具有针对性,应与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相结合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具有优秀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的人才,并培养其参与经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我国政府应该鼓励大学与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对于大学和企业间的合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以激励大学独立申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技术专利,并促进国内外大学之间的技术研发交流与合作。

3.增进政府培育RJV的制度能力。制度能力主要是指政府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和公共政策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还应该积极制定政策以鼓励市场经济结构下不同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并为其提供切实的政策引导和资金倾斜。私人企业与政府之间联合组建RJV是克林顿政府提高美国企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研发策略,其政府在RJV项目中的作用包括提供专业人员和联邦研究实验室、对RJV的研发项目给予补贴,以及切身参与技术研发与技术选择等,政府可以帮助有效克服技术研发领域的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对于促进RJV在中国的发展,政府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不断完善专利制度。完善的专利制度可以保护RJV的合作研发成果,进而提高RJV的形成动机。(2)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不同国家技术及资源的优势不同,因此其产业政策也不尽相同。我国政府应该在众多技术产业中选择适合我国重点发展的优势领域,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激励政策。(3)制定可行的技术政策。政府应该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政策,同时,可以为联合研发提供技术人员、政府实验室和设备。(4)创新金融政策。针对我国当前企业技术研发融资困难的特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金融政策来帮助RJV进行有效融资,引导风险投资方向,并尝试保护RJV进入资本市场。(5)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政府可以为RJV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必要时对于关系国家重大领域的项目还可以注入资金以参与技术研发过程和具体的技术选择。

注释:

①贝-多法案(Bayh-Dole Act of 1980)又称大学与小型企业专利程序法案(The 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该法案针对联邦政府资助下的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使得美国大学和小型企业对其发明拥有控制权.

②该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意在培育一个政府与工业合作的新时代,促进政府、工业和大学创新思维和活动的联合.

③美国政府规定,RJV必须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注册其合作研发活动以后才能获得国家合作研究法案的政策优惠.

④Revisions to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1997.

⑤通产省(MITI,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即通商产业部)已于2001年更名为经济产业省(METI,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

⑥Very Large Scale Integrated circuit,大规模集成电路.

⑦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JFTC,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是落实日本反垄断法案以及相关法律的行政管理机构.

⑧Cellgene成立于2000年12月8日,是一个生物技术合作研发企业,致力于基因研究和疾病治疗。该企业由上海医药公司和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坎达自然药物研究中心(KNMRC)联合组建,共投资1亿元人民币。该合作项目大大提高了浦东生物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同时还为制药业创造了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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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柏林科学技术研究院.文化vs技术创新——德美日创新经济的文化比较与策略建议[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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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理查德?内尔森.技术创新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企业技术创新课题组.中国企业技术创新报告[J].经济,2007(Z1).

[12]Joanna Poyago-Theotoky,John Beath,and Donald S. Siegel. Universities and Fundamental Research: Reflections on the Growth of University-Industry Partnerships[J].Oxford,2002.

(责任编辑:刘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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