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09-09-28 02:42李艳秋吴凤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高职高专培养模式

李艳秋 吴凤丽

摘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必须满足当前社会各行业的需要。本文探讨了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完善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等方面,探索以提高学生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培养模式。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事务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12-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规模数量大,社会阶层多样,各种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大批的实用性法律人才。然而,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滞后已严重制约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进一步探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并加以改进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我系通过近年教学实践,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上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尝试,并组织在校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对所得资料进行分析,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上做了进一步的研究。

一、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现状及调查情况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是我院招生较早的专业之一,但近年生源并不理想,高考第一志愿率逐年下降。为了全面了解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现状,我们设计了包含20个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本问卷调查的对象是我院普通全日制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其中既有已毕业的学生,也有在校生。共发出100份调查问卷,回收97份,回收率97%,20个相关问题的调查结果,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问题:

(一)现有人才培养模式脱离职业岗位需求

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学生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适应职业岗位需求。调查中,65%的学生认为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二)课程设置缺乏高职教育的实践性

目前,课程设置过于追求学科齐全,有些课程成为本科课程的压缩版。调查中,76%的学生认为课程设置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

(三)实验实训场所不足,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目前,法律技能型人才对岗位技能的要求较高,但实训基地远达不到技能训练和社会法律服务相结合的要求。调查中,95%的学生认为应急需构建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确定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

近几年,教育界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讨论广泛,但认识不一。基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体系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基于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我们认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了解法律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和一定的实践能力,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使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学生毕业后能胜任中低层次的法律职业,如乡镇司法助理员、公证员、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警察、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不排除一部分能力较高的毕业生通过艰苦努力,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法制官员);以及成为中低层次的行政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企业管理人员、中小学校的法制课教师等等。他们的服务对象是涉及法律问题的人和事,具体的工作范围是法庭记录,档案整理和管理,民事纠纷调解,刑事预审,法律文件的起草、制作,司法调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等。这些职业岗位决定了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 ,就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来说 ,也就必须建立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技能型人才的理念 。法律技能型人才 ,强调懂得法律技能的操作 、能用法律技能服务社会 。这意味着法律高职高专院校的教育目的 ——即培养什么样的人——要从对法学的理论研究 ( 法的正当性) 转向对法的运用 ( 如何用法解决社会冲突和其他实际问题) 的侧重 。按照这一理念 ,法律高职高专的教育要作出调整 :既要有对法学理论的基础教育 ,让学生知道法的基本含义 ,培养法律意识 ;又要有对法律操作技能的训练 ,让学生懂得如何用法律分析 、解决实际问题 。而对法学理论的教育是基础的,对法律操作技能的训练是主要的,在专业技能的培养上要增强实战模拟训练,针对社会、生活和工作中常常发生的问题 、矛盾 ,培养锻炼学生们从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里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方法 ,进行反复练习 ,直到熟练地掌握和运用 。要让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充体现出高职教育的特色和优越性 ,这样在就业上不会因学历低而处于竞争劣势地位,才能保证学生毕业后能直接从事法律事务。

三、完善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内容体系

教学计划中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是指本专业开设的教学科目、科目之间的结构关系和各科目的学时比重的分配。合理的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对于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学内容体系在教学改革中占有核心地位,高职的教学内容体系应根据法律职业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即以能力为主,围绕法律职业岗位,培养实际操作能力。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都应以“必需”、“够用”为度,确立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以及应当具有的综合素质的水准构建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内容。我们立足学院实际,坚持脚踏实地,注重培养面向基础、服务基层的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确立以精品课程《民法学》为核心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以精品课程为核心,充分利用精品课程的辐射效应,建立相应的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按照 “四个减少”和“四个增加”的原则,即(1)要减少教师上课,增加学生自学;(2)要减少必修课程,增加选修课程;(3)要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践课时;(4)要减少校内课时,增加社会课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在课程设置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主要由五大模块即基本素质课、基本技能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能力课和实践课构成,我们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科学地整合法学课程模块,统一协调地发挥整体功能,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的课程模块体系,达到课程整合,体系优化。在优化课程设置过程中,尤其注意各模块密切联合,注意公共必修课与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能力课、公共课与专业课之间的互相搭配,构成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整体。 (下转第334页)(上接第312页)四、强化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是由高职教育的内涵和目标所决定的。高职教育不是造就学术精英,而是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培养目标,实践教学对于形成学生职业经验发挥重要作用,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实践教学是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形式,而创新精神的培养、创新能力的造就,学习是基础,思考是观念,实践是根本。霍姆斯大法官在其代表作《习惯法》一书中开字明义:“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实践。我系法律教研室老师,对实践教学进行广泛讨论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积极构建和完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基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训练和综合技能训练的层次划分实践教学,实行“分层培养,层层递进,逐步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能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使学生能主动参与到教学中来。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讨论为主要教学形式,以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为动力 ,从一个真实、典型、具体的法学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旁听庭审

学生经过旁听,对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 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参加庭审旁听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容易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

(三)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 。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四)法律义务咨询

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咨询的群众做出解答,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 ,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每年的“12.4”普法日,学生们深入社区,走向街头,收获很多,反响强烈。

(五)专业实习

通过实习,在专业领域获得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学习的知识水平。了解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还可以做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对立案的程序有更深的理解,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六)法律社会调查

一般在假期安排社会调查,旨在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和激发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七)实训基地建设

实施校企合作教育,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我们已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目前,我系已与多家单位达成协议,建立“ 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居委”、“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分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等实训基地,并有部分学生进入基地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基地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业务指导。

参考文献:

[1]赵胜营.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构想与实施.考试周刊.2007(34).

[2]俞仲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陈国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改革.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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