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2009-09-28 02:42吴美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法治

吴美云

摘要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家学派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本文就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的概念、法治的内涵、法治的原则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属于实证主义理论法的概念,属于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法即是刑;其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君权下的依法办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 法治 法治原则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03-02

一、 韩非法治思想中法的概念分析

韩非并没有对法的概念进行任何法理学上的定义性解释,但其在其构建的法治思想体系中是有对法的概念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描述的。例如:《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韩非子·法定》:“法者,宪令著於官府,刑罚必於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於上,臣无法则乱於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安威》:“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根据这些定义,可以对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中法的概念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 属于实证主义理论法的概念

古今中外,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取得一个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法的概念。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源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这就形成了两个学派,即实正主义理论的法的概念和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实证主义者主张法与道德是分离的,主要从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而自然法理论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韩非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说明法是一种规则的成文形式,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即从法的表现形式方面对法进行界定。再者,伴随历史进化观而产生的韩非法治思想,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实用功利倾向,即他的法治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也就是“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这就体现出了社会实效。而其说的“法者,宪令著於官府,刑罚必於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於上,臣无法则乱於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又体现了法的权威性制定。

由上分析可得,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的概念属于实证主义理论法的概念。

(二)属于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

尽管给法下适当的定义是很困难的,但是为了认识和研究法律,这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出现之后,法学家们提出了众多的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和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这两者之间关于法的概念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揭示法的阶级本质。

非马克思主义要么是从唯心主义出发,要么是使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对法进行界定,使法的概念具有形式主义或神秘主义,没有提示或故意掩盖法的阶级本质。而马克思主义者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的概念作了表述,深刻提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者对法的界定:“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首先,韩非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是从权力的角度对法进行界定,这也就是从法的本源来界定法,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自何出。当然,这也是法律人类学辨别何种社会规范属于法律范畴的重要依据,显示了法律与权力的联系。其次,他又指出“法者,宪令著於官府,刑罚必於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於上,臣无法则乱於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是从法的作用对法进行界定,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即提示出法是帝王治民之具。并且韩非的“法者,事最适者也”也体现出了这一点,这里所谓“事最适者”就是指法要便于君主运用,能够运用它定纷止争,兴功惧暴。最后,就韩非当时所处的时代历史背景来说,他是不可能认识到法的阶级性这一本质的。

由上分析可得知,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的概念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三)法即是刑

商鞅进行改革就提出了将刑改为法,并且将两者等同起来。韩非继承了商鞅这一改革,认为法即是刑,这主要体现在他的重刑思想中。韩非赞同商鞍的主张,“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这样,韩非对法界定在刑的范畴之内,并且被以后的各封建国家沿袭。

二、 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内涵

法治理论是配方的产物,是五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其涵义长期以来存在许多分歧。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对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内涵进行分析,有助于对我国现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提供传统法治文化底蕴和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对于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韩非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继承了《管子·明法》“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与商鞅《商君书·任性》:“任法而治国”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认为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并通过对儒家、道家的批判进一步阐明自己所主张的法治观。韩非的这种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此时,法治的一个对立面就是德治。法家和儒家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期论战。孔子认为:“道之以教、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 而韩非提出“不务德而务法”,认为拯救世事,最实用、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无为,而是明法用法,即“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因此,韩非认为,在他所生活的时代,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最有诳的治国手段只能是法治。

(二) 法治是君权下的依法办事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本意是依法办事。但依法办事的主体及程度古今差别较大。韩非主张依法治国中的依法办事,主要针对下级官员和老百姓,君主则往往不受法律约束。一方面,韩非认为“法治”是“上法而不上贤”,一切皆决于法,认为“道法者治”,并且说:“一民之轨,莫如法”,“法”犹如木匠的规、矩、尺、度,犹如量东西的权衡,用它来治国“举措而已矣”,这些都是依法办事的思想。另一方面,韩非还认为,君主应“独断”,“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君权不能相分,也不能借给别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且“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也即包括制定法律在内的一切大权,均应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臣下百官必须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但是“君权”却是高于一切的,它可以凌驾于任何法之上,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这就反映出韩非的法治是君权之下的依法办事。

三、 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的产物,韩非的法治是在我国战国时代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之下产生的,由于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是实证主义理论的,其法治观也就属于实证主义的法治观。从这一点上来说,其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却又具有其独特性。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君权至上原则

韩非法治思想中最高的原则就是君权至上。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如《管子·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韩非也继承了法家君权至上原则,认为“君权”是高于一切的,它可以凌驾于任何法之上,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韩非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基本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韩非的君权至上的法治原则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二) 公开性原则

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立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法公布于众在中国古代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韩非主张法应公布于众的思想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法的透明性。

(三) 平等性原则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一刑”思想,并且有所以展。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虽然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很难实行,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君主专制的宗法人伦社会。但这对当时儒家所主张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对当时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等级思想 尊贱有别的思想也起到了冲击作用,有利于在人们思想中树立平等的观念。这就在执行法律方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进步的意义。

(四) 稳定性原则

法律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在一定时期内就要保持一定稳定性。所谓“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如果朝令夕改,就会使国无长法,民无常守,官吏枉法。这样政治便无明确标准,人们的行为会失去规范,最终导致国家的混乱。所以“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但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并不是要使法律成为亘古不变的东西,法律应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时移而法不易者乱,能众而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恤口果把法看成僵固的东西,不能随时代而变化,也会导致国家的混乱。

(五)罪刑法定原则

韩非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意思是,法令是在官府中明显地写着的,使赏和罚在人民中都有准确的认识,赏赐必须依照法,刑罚也必须照法令规定执行,而不是随执法者的好恶而畸轻畸重。这就包含“罪刑法定义”,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当然,韩非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系统深刻,并且与其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互相交融并存。本论文主要运用传统法学和现代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对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的概念、法治的内涵、法治的原则,以立足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深入的、具体的分析。

注释:

韩非子·问辨.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韩非子·心度.

论语·为政.

韩非子·显学.

韩非子·饰邪.

韩非子·忠孝.

韩非子·诡使.

韩非子·有度.

韩非子·人主.

韩非子·扬权.

韩非子·难三.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亡征.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

[2]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李秀娟.韩非法治思想评析.重庆社会科学.2003(1).

[5]刘广安.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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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晓东.试析韩非的法治思想.滨州师专学报.1998(9).

[8]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中国法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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