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民性对法治的影响

2009-09-28 02:4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人治国民性法治

闫 瑞

摘要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这片古老的黄土地上,中华民族创造了自己的文明,亦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特别是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国人民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形成了中国人普遍具有的,并反复出现的道德价值观念,社会心理及相应的行为方式,如重人治轻法治,超脱老滑,遇事忍耐等,这些国民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关键词国民性 国民性的概念 法治 人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11-02

一、国民性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国民性”这个概念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是否应提出“国民性”这个概念本身存在很大争议,一些人根本反对这个概念的提出。这其中包括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一个国家民族内部,尽管有比较多的人有某种性格,但不能说这就是国民性。因为按字面讲,国民性应该是全体国民都具有的性,这是不可能的,在阶级社会里,即使同一阶级的人也不一定都有一样的思想。另一种意见认为,国民性根本就不是中国人的本性,不是天生的遗传性或什么“根性”,而是在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不良习惯,陈规陋习,应叫“国民积习”,它包括两个方面:小农经济养成的不良习惯,如愚昧、守旧、怯懦、盲从、散漫、迟缓、安土重迁、没有时间效率观念;专制主义压迫下形成的不良作风,如讲亲亲、重亲属关系、家长作风等。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民性乃“为某一民族所独有,对同一民族而言为共相,对外民族而言则为特质”,我们无法确定哪些是中国人独有而外国人没有的,所以这个概念的阐释具有片面性而不成立。

对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国民性”这个概念从字面上讲并不是指每一个国民都具有的性,这个概念在五四时期提出仅仅是为了研究国民性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关系,仅仅指大多数人所具有的性。而且,从研究意义这个角度来讲,企图论证某一种国民性是所有国民均具有的,然后再来对问题进行研究也是没有太大意义的。而后两种意见都曲解了国民性的概念,国民性本来就不是指中国人与生俱来的性,它并不排出后天的影响导致的性。也不是指只有中国人有而外国人没有的,只要是大多数中国人所具有的便可称中国的国民性,况且国民性是一个系统,两个国家的国民性之间可能在某一点上相同或相似,但很难做到完全相同。通过对以上对国民性概念的反对之声的分析,笔者认为,国民性概念的提出终究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应该以实际问题为环境去理解它,而不是简单的望文生义。

第二,对国民性概念的具体界定各持己见。如多数论者认为国民性是一个民族多数成员所普遍具有的比较稳固的心理特征、精神状态。它是多数国民具有的稳定的,反复出现的心理特质,是一种深藏于心灵深处的潜意识,属于低层次的社会意识,从本质上说,它是那个民族国家中的社会心理。沙莲香等则认为国民性是通过国民的行为倾向表现出来的由一种心理特质所组成的普遍的人格类型。是“一个民族的绝大多数人在思想、情操及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大概固定形态”。这种形态表现为“一个民族多数成员共有的反复出现的心理特质和性格特点的总和,是人格的综合体”,而“人格的综合体是一个系统,是多种心理特质按一定的结构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心理特质有的是核心特质,有的是次要特质,核心特质与次要特质互相补充,共同构成有机的人格类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民性指的其实就是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国民性改造则是从人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层反映了文化主体意识的崛起和中华民族在反思中深沉的觉醒。”

比较以上各种观点,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国民性是大多数国民普遍具有,并反复出现的特性。其分歧主要在“国民性”这个概念的对象上,而分歧产生的根源乃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因为“性”这个字本身具有广泛的内涵,它的表现形式很丰富,这就导致国民性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在研究对象上就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二是因为国民性的内涵本身很复杂,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行为、心理、文化等等。以上两点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了国民性概念的重重争议。笔者认为,既然国民性概念本身决定了其必然具有复杂性,那么我们在对国民性概念进行界定时就没有必要刻意回避这一事实而在“性”的内涵,国民性的表现形式上挑选一部分从而进行界定,而应该把重点放在对这个概念内涵的梳理上,使其条理化、系统化,以方便对跟国民性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对国民性的体系是否完整存在分歧。国民性本身内涵很丰富,且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其体系一时间未完整也在所难免,但这并不能阻却“国民性”概念的提出。就像太空的许多特征人类至今也无法揭开谜底,但不能因此就说太空这个概念就不应该提出,那样对太空的后续研究也会造成很大的障碍。

综上,对于国民性的概念,笔者认为袁洪亮的观点最为妥当,他认为国民性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自然形成的、其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普遍具有并重复出现的道德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以及相应的行为方式的特征的总和。从结构上说,行为方式的特征是国民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文化是其深层次的内在决定因素,社会心理居于二者中间充当桥梁的作用。任何秩序化的行为方式在上升到文化意识形态这一社会上层建筑的层次之前,必然已经内化为广泛的社会心理,脱离普世的社会心理的文化永远不可能居于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的地位;而任何高度概括、抽象化的意识形态,必得经由社会心理的转化,得到民族大多数成员的主观认可,也才能转化为自觉、有效的行为方式。而只有当行为方式、社会心理和文化三者之间达于和谐一致、有机统一时,才能形成稳定而成熟的国民性,否则,民族就面临着国民性转型的问题。此概念对国民性的内涵进行了很好的梳理,指出了国民性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并深入阐释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国民性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中国的国民性对法治的影响

自五四时期以来,国民性问题就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优秀学者对此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如严复、鲁迅、(下转第20页)(上接第11页)林语堂、费孝通等,其观点也有所同有所不同。在此,本文论证的核心不在于国民性本身,而是中国的国民性对于法治的影响,所以本文将仅挑选一些对中国的法治影响比较深远的国民性展开论述,而不一一赘述。

(一) 重“人治”轻“法治”的特性导致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障碍

“人治”思想乃儒家核心思想之一,由“礼治”,“德治”派生出来。孔子认为按照“礼”进行社会生活就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而“礼治”又需要通过统治者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来实现,正所谓“|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因此主张具有良好品德修养的“贤才”参与国政,治理国家,大大弱化“法治”的作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深受儒家“人治”思想的影响,导致今天国民对法治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信仰,而对法治信仰的缺失乃是中国法治建设之路上的重大障碍之一。由于对法治缺乏信仰,国民常常轻视法律,轻视秩序,遇到有关法律问题不是设法以法律之武器去解决问题,而是竭尽全力回避法律,另辟蹊径。而“法治”和“人治”两者之间此消彼长,对法治的轻视正是由于对人治的过分依赖。中国人向来圆滑,几千年的人治统治使他们钻营人际的能力练就得非常纯熟,面对一些法律问题,他们对法律将信将疑,对人际的打点却始终笃定。另一方面,对人治的过分依赖必然要转嫁到对当权者和司法人员的依赖上,而对他们进行依赖并不是因为他们是秩序和法律的忠诚捍卫者,而是因为他们是权力和法律的最终执行者,面对权力的压迫,利益的诱惑,他们难免滥用权利,徇私枉法。

(二) 超脱老滑,遇事忍耐的性格严重的阻碍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退一步海阔天空”,“好汉不吃眼前亏”,“失一卒而胜全局”,这些俗语既是中国人超脱老滑的理由,也是中国人超脱老滑的表现。五千字的《道德经》包含了对超脱老滑哲学思想的凝练叙述,由于这样的道家思想能够像吗啡一样使人失去知觉,学会忍耐和镇定,所以几千年来对中国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超脱老滑者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他们是实利主义者,麻木不仁。超脱老滑是中国人聪明才智的结晶,它的最大缺点是与理想主义和行动主义相抗衡。它击碎了人们任何改革的欲望,它嘲笑人类的一切努力,认为它徒劳无益,它使中国人失去理想,不去行动。中国还有一句俗语,“小不忍则乱大谋”,它是中国人另一糟糕性格的反映,那就是“遇事忍耐”,它是儒家数千年来所提倡的一种修身的美德。中国人把忍耐作为一种崇高的道德,并有意识地反复向后代灌输。正是由于超脱老滑和遇事忍耐这两者共同作用,当一些中国人在有关法律问题上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的待遇时,他们能选择忍耐,甚至洒脱对待。并不试图采取行动,改变现状。对于这一行径,擅长忍耐的人认为,这是一种美德,超脱老滑者认为,这是一种明智之举!如此以来,国民愈不信法,违法者也愈加猖狂,中国法治之途也愈加修远。

三、结语

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国民性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在此仅举此两点是由于笔者认为它们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最为明显,最为深远。而揭示中国人的这两点国民性及其对法治的影响并不是要揭中国人的伤疤令其难堪,更不是为了动摇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而是希望引起国民对自身素质及性格的反思,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此问题的关注,积极采取措施,提升国民对法治的信仰,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规范性的建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各及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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