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让法制报道成普法主阵地

2009-09-27 07:07宋亮亮
中国记者 2009年9期
关键词:服务性黄某李某

宋亮亮

如何增强法制新闻的服务性,让它成为普法的主阵地呢?笔者认为,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创新法制新闻形式,多角度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都市类报纸中的法制新闻报道,普遍报道形式是报道一桩案件本身,停留在“是什么”的阶段。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些新闻报道后面,附加一些小栏目。“律师说法”和“专家点评”,是笔者在从事法制新闻报道中经常撰写的小栏目,它们能给当事人和读者提供直接的服务信息,让他们知道“为什么”和“怎么办”。

2007年4月,文昌某学校学生小明(化名),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教师黄某殴打致伤。事发后,黄某以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笔者前往小明家采访时,小明父亲向笔者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我儿子受到了伤害,现在肇事者被抓了,我们能不能提出民事索赔?怎么索赔?”笔者写完报道后,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并以“专家观点”形式附后。专家指出,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有明确规定,所以黄某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黄某及所在学校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当事人要求民事赔偿有理有据。这篇报道为小明指明了维权之路……

笔者认为,法制新闻报道应及时选取群众关注度更高、迫切需要解决而又感到困惑的问题,在主体内容后面,开辟诸如“以案说法”“专家评析”“法规链接”“条文解读”“律师答疑”“法官断案”“法眼视窗”等栏目,邀请专家、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以案说法,以案析法,释疑解惑,为群众提供及时而实用的法律咨询和援助。

转变重“刑”轻“民”观念,拓宽法制新闻报道内容

目前法制新闻报道目光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方面,仅局限于诉讼、犯罪上,重点盯着公、检、法三家,因此报道内容多是和罪与罚相关的事情,而一些民商事案件,关注程度则比较低,即使报道了,也很难得到突出处理。概括而言,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密切。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应该超出政法部门,囊括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这种重“刑”轻“民”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新闻服务性的发挥空间。因为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往往不是什么杀人、放火之类的恶性刑事案件,而恰恰是一些民商事案件。

比如,张某花20万元购得李某的二手房一套,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一日,赵某上门找到张某,称该房屋应该归自己,原因是,李某欠了他18万元,他和李某签有协议,如果李某没有按时还债,那么这套房屋就归赵某所有。如今李某没有还债,因而他前来要房。谁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在二手房交易中,这是一个很容易碰到的问题。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过户)制度。本案中,该房屋已经过户登记给张某,那么他就享有了房屋所有权,赵某和李某原来签订的协议无法对抗张某。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民生,如果通过专题报道的形式加以系统推出,通过以案说法、专家支招等方式加以解读,就能给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信息,为他们的生活排忧解难。相信这类报道会有广泛的关注度。

正确运用法律知识,防止误导

法律知识运用包括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与词汇等法律用语的表述,引用法律条文,对报道事件的某个情形的法律评价、法律解答与分析等等。在实践中,一些记者因为不懂法律、缺乏法制观念,所撰写的法制类新闻稿件错漏不少,很容易对读者形成误导。例如,有记者写的稿件内容是“侵占罪”的内容,而在做法规链接时,却链接了“盗窃罪”相关法条的内容;有的稿件,内容是“侵犯隐私权”方面的内容,却链接了“传播淫秽物品”相关法条的内容;更有甚者,所链接的法律条文已经被废止或修改……因此,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记者,应该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和虚心请教法律专家等方式来掌握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增强服务性打下坚实基础,谨防出现“服务”变成“误导”的低级错误。(作者单位:《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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