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超
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可以具体理解为对拟见报的新闻稿件所涉及的新闻事实在稿件见报前进行认真核实。大量新闻实践证明,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关键一环。
长期以来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其主要表现是:
少数记者乃至新闻单位负责人对认真核实消息来源不以为然,认识不到位。他们往往有如下理由:核实消息来源耗时费力影响第一时间发稿,容易在核实消息来源时与当事人或者当事部门发生意见分歧等等。
一些未经认真采访就匆匆成稿者更是把认真核实消息来源视为畏途,生怕在核实消息来源时露出马脚,却不考虑这种稿子一旦见报后可能造成的恶果。
重点是新入行的记者
坚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首要的工作是要通过教育和引导,使新闻从业人员认识到认真核实来源是保证新闻真实性的重要保障;是为保证新闻真实性所应该做的一次努力;是一个负责任的职业新闻人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必需。这种正确的认识久而久之会形成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的强制力,能影响、支配、修正、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
实际上许多人、特别是年轻记者在进入报社前,对新闻事业、党报性质、新闻工作者所担负的历史责任、社会责任了解甚少或者根本不了解,特别是缺乏经过实践证明的理性认识。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匆匆进入新闻实践领域,很容易迷方向摔跟头。近些年来一些影响恶劣的失实报道、虚假报道就多发生在一些新入行记者的身上。因此,新闻单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显得非常重要。
核实消息来源需要机制保障
制度使人自律,方法使人明了。认真核实消息来源一般说来由记者完成。在坚持教育、引导的基础上,新闻出版单位还需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对此,许多新闻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探索了行之有效的方法,收到良好的效果。
开封日报社在上世纪80年代第三次复刊初期就开始探索建立以审稿制为核心的核实消息来源制度。如:报社公开表明不搞文责自负,记者撰写的新闻稿在见报前要与被采访对象见面,通过当事人对新闻事实进行核实。
“新闻事实核准无误”方能向编辑部发稿,“未经过核实的新闻稿件一律不得见报”。部室主任签发记者稿件时“对有疑点的稿件、审稿手续不完备的稿件均不得签发”“部室主任若签发有明显疑点或手续不全稿件致使失实报道见报者,负连带责任”。而对因未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出现严重失实报道者,编辑部会责令当事人做出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弄虚作假、伪造审稿手续者予以通报批评”,多次出现上述现象者,“由报社党委研究后做出离岗、解聘、开除”等处理。
相应规定随着舆论环境和传播手段不断变化多次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具体和细化,具有更强操作性:如在电脑普及的基础上,要求记者利用网络传递新闻稿件,进行审稿,以此核实消息来源等等。同时经常用其它不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发布失实报道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给媒体带来的名誉伤害和自身的尴尬被动等典型案例进行对比教育,比较认真核实消息来源与不认真核实消息来源的得失,提醒记者绷紧认真核实消息来源这根弦。另一方面,报社要求记者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并不是把发稿权交给报社以外的采访对象和其它相关人士,对于核实消息来源后的稿件发不发?怎样发?仍由报社编辑部决定。
长期坚持方能见效
开封日报社要求记者认真核实消息来源的做法,对保证向读者提供真实新闻信息,筑起了坚实的堤防。近两年更是基本杜绝了由于新闻失实引发的新闻纠纷。大部分记者已经把认真核实消息来源融入日常的自觉行为。一部分初到报社的年轻记者在良好的氛围熏陶和老记者言传身教下,也从开始的不自觉走向自觉。特别是一些新进报社、可塑性较强的大学生,按要求经过若干次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后,切身感觉到认真核实消息来源绝不是例行公事。
实践证明,大多数经过认真核实消息来源的稿件,总是趋于更加完善。包括个别字词的使用,一些专业用语的解释,直至部分新闻事实的纠正。整个新闻稿件文字使用会更加精当,专业术语表述会更加通俗易懂,新闻事实把握会更加准确无误。(作者是开封日报社总编辑、高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