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今年3月20日召集部分离退休职工来公司开会。当天上午,会议正在进行时,来开会的一名70多岁的退休职工闫某突然发作心脏病,倒地不起,我单位立即呼叫急救车前来抢救,但最终闫某不治身亡。现在闫某的家属来我单位,要求对闫某的死亡按照工伤处理。请问,闫某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黑龙江安然
安然先生:
来函收悉。
按照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闫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中所指的职工,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因此,退休职工闫某的死亡不能按照视同工伤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