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成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大量存在的挂靠经营现象进行探讨,通过对挂靠经营行为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揭示其违法性;并进一步揭开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实际施工人在诉讼过程中利用相关法律规避管辖的手段。通过对挂靠经营性质的分析寻找相应的规避措施及方法,从而规范施工合同签订,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法律风险。
关键词:挂靠经营 实际施工人 请求权 管辖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基建投入,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建筑施工的热潮,但是在生产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配套的人机物却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导致很多施工企业都采取了分包形式进行施工,然而更多的是一些本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挂靠某一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由被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出借资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这种行为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会使得作业层的农民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滋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更会使得国家基建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应予以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1 挂靠经营与实际施工人
1.1 挂靠经营的定义 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利用被挂靠方资质承接经营业务,并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管理,收取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施工界被称之为“挂靠经营”。这里的实际施工人即可以是法人、组织、或是自然人(包工头)。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属于《民法》中界定的非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笔者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生产经营活动”。
1.2 承建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图中A为工程的承包人,B为被挂靠人,C为挂靠人代表即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由甲方从业主处承接到施工任务,挂靠人C因不具备对应的施工资质,便借用乙的资质从甲处承接该项工程,并向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C则作为B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履行甲乙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AB应为合同双方,并互有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此时双方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本文并不考虑非法分包及转包),但在挂靠经营中,其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性质上是属于非法转包;B与C之间,因C为实际的施工人,实际施工中由其具体负责该合同从招投标到具体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前期资金等。同时究其实质二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解释》第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此类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B和C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行为。
2 《解释》与挂靠经营
结合《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并不需要由合同对方B出面,就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A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该条目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既已完成的交易,保证建设工程,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实际施工人所属的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是在运用结果也使得实际施工人的违法转包行为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并同时赋予了挂靠方针对该合同的请求权。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质量得到验收后的合法债权请求权,间接助长了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行为气焰,从而危及工程质量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承包人来讲,该《解释》从一开始便其陷于不利的境地:一是签订合同之时,鉴于被挂靠人与代理人C之间的关系(职务关系抑或是经济关系),作为承包人无从区分和辨别,以致违背承包人意愿签订了无效合同;二是出现纠纷后,若纠纷的处理不利于实际施工人,则会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身份(依职务身份)隐于合同,若纠纷的处理不利于承包人,则会以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对承包人主张权利,增加了承包人应对纠纷时的难度;三是《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合法合同主体的债权请求权。
3 《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
3.1 《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中只是体现为合同签订的代理人或作为被挂靠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行使的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的,然而在出台了《解释》之后,挂靠人只需要证明其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便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且无需通过被挂靠方行使权利。对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明,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挂靠经营中的故意,所以对C而言,证明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不难。从而实际施工人可以抛开被挂靠人直接对承包人进行诉讼,使原本不具备诉权的C享有当事人的权利。
3.2 挂靠经营对诉讼管辖的影响 作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纠纷管辖地:仲裁管辖或法院管辖,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都可以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且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该纠纷处理条款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那么在挂靠经营中C为实际施工人,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否对C也同样适用?显然, C并非该合同形式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条款无法对C进行约束。当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C无效时,C对A的诉讼应在A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但在现实中出现纠纷后,挂靠人通常是将被挂靠人和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方式,将诉讼管辖地选择为被挂靠人所在地,从而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使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流于形式。(在笔者接触的实际案例中无一例外均是采用这种方式规避合同中约定的管辖)
4 防止挂靠经营的应对措施
①作为承包人要以长期合作、利益共享为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一大批有资质、有施工能力、善于管理的中小建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②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取决于B与C之间为经济关系而非职务关系,因此从诉讼技巧上讲,作为承包人应从证明其属于职务关系入手。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授权人经过公证后的劳动合同、人事任命通知或参保信息;在日常的签认,账务处理上避免出现实际施工人并尽可能减少与挂靠人之间的直接交流等使其无法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③在合同中约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并束以高额的违约责任的条款。④建立合格(不合格)供方台账,对于发现挂靠经营的,一经公布永不录用,压缩其生存空间。
5 结语
在当前施工企业大环境如是的情况下,并基于我国当前的诉讼环境,企业的法律工作应当从施工合同的签订之始即行介入,规范合同签订,约束合同对方,并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加强监督与控制,注意收集合同对方的各种证据资料,全力狙击非法转包和挂靠经营等各种违法活动,在因挂靠经营施工发生纠纷后,也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对其实际施工人的非法身份给予有力还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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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樊鹏程.正确理解“实际施工人”.黄河律师事务所.
[4]魏志强工程挂靠法律问题研究.施工企业如何规避此类不规范操作. http://www.gdlaw.org/blog/more.asp?name=wzqlawyer&id=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