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喆
摘要:在界定创意劳动的概念及结构分析的基础上,使用马克思主义演绎推理逻辑的分析方法,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一般和特殊的判定标准向前推进。并利用这样一组生产劳动判定标准,对广义创意劳动各个圈层结构中的创意劳动进行逐层判断和研究,从而为创意劳动、创意经济和创意产业提供理论支持,并且通过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这个生产劳动概念体系的补充,探索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在当代经济实践中的发展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相结合的路径。
关键词:创意劳动;生产劳动;创意产业
中图分类号:F0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4-0111-05
一、创意劳动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创意劳动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1创新劳动的研究现状我国科学家周光召在1995年《创新需要自信》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创新劳动”的概念,并将劳动的类型区分为创新劳动和跟踪劳动;后来杜月琰在《知识生产中的创造性劳动》(1999)中,将劳动区分原创性劳动和再造性劳动,并且对创新型脑力劳动在科技革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刘诗白教授在《论科技创新劳动》一文中,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有针对性地阐述了出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科技创新劳动的性质、其在价值创造中的功能以及劳动者的利益分配问题。[3]。这些关于创新劳动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创意劳动的提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从术语的提法上来看,这种在劳动之前冠以定语的“属十种差”的方式,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特定的劳动形态,并能兼顾马克思关于劳动的一般性论述和具体劳动形态在现代经济实践中的具体特征。这就为创意劳动之所以能够称之为“创意劳动”,给予了一定的启示。
(2)国内学界对创新劳动的研究,尤其是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我国科技创新劳动的研究,为本文针对同属于创造性劳动范畴之中的创意劳动的概念、性质和生产劳动属性等方面的探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和基本研究思路。
2非物质劳动的研究现状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肖恩·塞耶斯(s.Sayer)在《Marxism and HumanNature(马克思主义与人类本质)》、《Creative Activi—tyandAlienationin Hegel andMarx(马克思与黑格尔视野下的创造性活动与异化)》[4]以及《The Conceptof Labor:Marx and his Critics(劳动的概念:马克思及其评论)》[5]这些研究中,针对Hardt和Negri提出的关于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一系列经济学一哲学著作和手稿中的劳动的内涵是建立在一种工业性的预设观念中的观点,以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一系列关键性的概念和逻辑正在逐渐褪色,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地位正岌岌可危的观点,予以批驳。他认为出现在后工业社会中的新型劳动方式,例如信息劳动、符号生产劳动、艺术生产劳动等以符号的编码方式作为劳动对象和劳动内容,以有形实物作为商品载体的后工业社会中的劳动,是马克思物质生产劳动在现代社会的延伸。肖恩·塞耶斯的这种坚持马克思抽象逻辑的视角,为本文的研究确定了基本立场和出发点。
(二)本论文的基本出发点
在考察了国内外学界关于劳动形态、价值源泉的争论之后,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着手进行研究:第一,在基本方法论层面,回归到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分析时所使用的演绎推理逻辑法研究创意劳动的本质、创意劳动的圈层结构以及各个层面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的判断。第二,本文将尝试性地在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基础上,论证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并且在发扬当代学者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一般性界定的基础上,用一种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衡量标准研究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的创意劳动。
二、创意劳动的概念及圈层结构
所谓创意劳动,就是指面对新问题,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运用创造性思维,形成事物之间全新结合方式的活动。它是感性思维与理性化执行相结合的创造性活动。单从创意劳动作为一种具体的劳动过程和某种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来看,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创意劳动在基本结构和层次上都呈现出一种由核心及外层的三位一体的圈层关系,即核心层创意劳动一中间层创意劳动—拓展层创意劳动,这三个层次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于创意劳动的圈层结构,既可以用来概括作为整体劳动存在的商品性创意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可以作为描述创意产业中一个具体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创意劳动方式;既可以用来概括某种具体的创意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可以被拆分开来在目前的创意产业体系中找到它们各自独立的位置。
三、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
从总体上来看,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界定,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出发,从凡是能够缓解这个基本矛盾的有效途径出发,即按照何炼成教授在《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文中所提出的标准:“凡是能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只是间接有助于社会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或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7]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特殊的总标准。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决定了我国目前的生产劳动特殊的标准也并不是单一的。所以,根据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结成的不同经济关系,将我国当前的生产劳动特殊划分为商品化生产劳动特殊和非商品化生产劳动特殊。
这个关于生产劳动特殊的两重标准与何炼成教授所界定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标准并不矛盾。其原因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的途径有很多,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以公共产品和财政补贴的方式满足。而且,这个关于生产劳动特殊的两重标准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进行区分时,所使用的方法论并不矛盾。马克思分别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和生产关系在具体历史阶段所呈现出的具体形态出发。对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进行了区分,使生产劳动一般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特殊成为一组具有唯物辩证主义色彩的概念体系。而对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总体标准和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二重性标准来说,前者是从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也就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将凡是能够对缓解我国现阶段基本矛盾起到直接作用的劳动视为生产劳动;将凡是对缓解我国现阶段基本矛盾起到间接作用或不起作用的劳动视为非生产劳动。后者是从我国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和由此所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将通过市场经济机制实现对
物质文化消费需求的直接满足的劳动,以及通过非市场机制实现对物质文化消费需求的直接满足的劳动皆视为生产劳动,而凡是问接满足或不满足人民物质文化消费需要的劳动则属于非生产劳动。
根据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推动文化创新和文化发展的提法以及发展文化生产力的两条必由之路,决定了我国当前这个阶段关于生产劳动特殊的存在形态也必然是多元性的。而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所决定的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也必然的被划分为两个层次,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的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需求,即商品性创意劳动和通过其他生产机制实现的对居民文化需求的满足,即非商品性创意劳动。其中,商品性创意劳动包括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创意劳动和当代国内文化产业体制改革之后的商品性文化创意劳动形态;非商品化文化创意劳动包括通过非商品机制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的文化创意劳动。
因此,下文的分析将沿着这样两种思路,对创意劳动的各个圈层逐个进行生产劳动特殊的研究。
四、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的分析
(一)商品性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研究
1核心层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研究在一个完整的商品化创意产品的生产链之中,核心层创意劳动位于整个生产环节和劳动过程的最高端。它是一种进行设计和研发的创造性劳动。在这个阶段中,劳动者不仅仅创造了一种纯粹主观的、无形的、与外界毫无关联的产品,而是通过借助于某种劳动工具,例如设计软件、制图软件、图纸等手段或工具,在图纸上、磁盘上、电脑中以另一种不能被人们所直接感知的、但是的确存在的新物质形式存在。通过数据、记号、声波、电子脉冲等方式被记录下来。
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和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创意劳动还以另一种以纯粹审美劳动为特征的形态存在,它的生产劳动属性令人迷惑。最具代表性的要数艺术家(画家、音乐家和作家等)的创意劳动。它与其他两个层面创意劳动之间的关系,是以一种更加依赖于合约的随机方式结合起来。对于艺术家的创意劳动而言,最初的创意劳动产品(艺术家的作品)在被艺术家创造出来之前,是在一种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状况下完成的。最初的艺术品可能并不是艺术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而创造出来的,而纯粹是艺术家借由作品而进行的自我实现。根据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生产劳动特殊的理解[8],问题的关键转向了艺术家究竟是在怎样的生产关系中进行艺术品生产。由此产生了两种情况:
其一,艺术作品完成之后并没有完成与可变资本之间的交换,而是直接与收入进行交换,或者仅仅被艺术家个人柬之高阁;
其二,作品完成之后,艺术家与艺术品商人或艺术品销售机构进行接洽,将自己的作品以资本品的形式推广出去,通过拍卖或购买的方式被艺术品收藏家或艺廊收藏。在这个过程中,艺术家的作品作为能够为艺术品经纪人和艺廊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品的形态存在。
从生产关系的本质来看,这两种情况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附册中所论述的同样一种劳动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扮演着绝然不同的两种角色的例子,有着相同的内核,即都体现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实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当艺术创意劳动者与艺术品商人或艺廊签约之后,艺术创意劳动就成为带有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特征的生产劳动,实际上就成为了剩余价值生产的一部分,与可变资本进行交换。当然,艺术家独立完成和销售作品的劳动过程就属于非生产劳动。
2中间层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研究处于商品性创意产品生产链中间环节的创意劳动,在整个创意产品由设计—研发—产成品—销售这样几个关键环节中起承上启下和机制保障的作用。中间层创意劳动的劳动结果既不是符号性设计,也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为创意产品从设计到固化的过程提供制度上的策划和协调,为创意产品从无形到有形的转化提供成本最小一收益最大的机制。这种类型的中间层创意劳动的实质是管理劳动。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劳动所不同的是,它的劳动对象是经过原创阶段创意劳动而形成的具有核心层创意劳动者个人风格和独创性的符号性创意产品。中间层创意劳动除了具备普通管理劳动的相互协调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这对这种具有独创性设计向有形产品的标准化产出的转化提供某种转化机制,以保证这种独特的设计或新颖的编码方式的价值得以在创意产品生产的第三阶段完整地呈现出来。管理劳动是伴随着协作劳动和劳动工具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被整合进生产劳动的范畴中,成为凝聚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创意产品生产链中起到管理协调和承上启下作用的管理型创意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对应于独立的核心层艺术创意劳动,还存在着另一种独立的中间层创意劳动。在现当代的艺术品市场和创意产业中,中间层艺术创意劳动者主要指的就是经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经纪人的界定,经纪人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国内的创意产业中,无论是画商、文学经纪人还是音乐经纪人的中介劳动,都是为核心层艺术创意劳动的劳动产品——创造性劳动产品,寻找适合的销售途径,并且在相对独立的艺术家和作品的经营机构之间建立某种联系。处于这个层面的劳动者,通过例如艺术创意劳动者的声望、个人风格、作品的生命力和创作过程的严肃性、艺术品的未来增值潜力等,对大量的核心层艺术创意劳动的劳动产品进行筛选,选择出符合他们标准的艺术家或作者的作品进行推广和策划。可以说,创意产业中经纪人的劳动,“为供求双方提供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且收取佣金”[9],带有服务劳动性质的劳动。对于这种服务性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判断,需要分别考虑到它与上一层创意劳动者(核心层创意劳动者)和下一层创意劳动者(拓展层创意劳动者)之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和它在创意产品的创造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属于非生产劳动的创意产品经纪人的劳动。对于创意劳动产品已经通过核心层创意劳动完成的产品,例如画作、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等。处于中间层创意劳动的经纪人的劳动,并不参与创意产品使用价值的创造和创意劳动产品价值的凝结过程。所以,根据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生产劳动特殊的界定:只有同可变资本进行交换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种类型的经纪人的劳动纯粹属于一种中介性质的服务劳动。在这个过程中,经纪人仅仅按照合同的规定取得提供中介服务的佣金。
情况二,具有生产劳动属性的创意产品经纪人的劳动。这种情况所针对的是不能直接对象化为具体的物品,而只是在动的形态上的劳动,以服务或劳务的形式出现。这种只是在“动的形态”上存在的
劳动结果,只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就应当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范畴之中。
针对这种核心层创意劳动,考察与此对应的中间层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的归属问题时,就会发现另一种带有生产劳动特征的中间层创意劳动。例如在文学创作领域,作品的创作是一个作家独自完成的过程。对于还没有在行业中建立声望和出名的普通作家来说,面对同业之间激烈的竞争,作家作品的出版更加依赖于文学经纪人。在这个作家和经纪人联系日益紧密的过程中,文学经纪人除了帮助作家为其作品挑选合适的出版社之外,还直接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比如在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出版市场中,文学经纪人通常是作品的“第一筛选人”[10],他对作品有时可能还会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使作品更加适应于出版社的编辑和市场的要求。因此,这些由于激烈竞争和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所导致的,经纪人直接参与文学作品的创造过程的现象,也应当被纳入到中间层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范畴之中。
3拓展层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研究拓展层创意劳动,主要是按照中间层创意劳动所提供的新策划和生产机制,将核心层创意劳动所提供的设计蓝图和编码方式注入到有形的产品中,生产出带有鲜明个性特征的有形产品。拓展层创意劳动还包括将新产品推向市场,并且试图使消费者了解和接受凝结了全新功能和符号价值产品的活动。所以,拓展层创意劳动除了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之外,还包括产品的营销策划和广告创意劳动。由此,拓展层创意劳动可以再细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单从劳动的过程来看,拓展层创意劳动与普通工业劳动之间的区别并不大,是标准化的物质产品生产劳动,属于马克思所界定的狭义意义上的物质产品生产劳动。其生产劳动的属性不言自明。即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提供出版物和服务的文化部门中的劳动也属于生产劳动。
情况二,独立于创意产品的生产过程之外的拓展层创意劳动,是对创意产品进行销售和推广上的广告营销活动。再加上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化,针对产品的营销、策划和广告等业务已经逐渐地从生产组织中分化出去,组成了专门针对各种产品营销和销售的经济组织。由于它并不参与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产品价值的凝结过程。这一类拓展层创意劳动并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
(二)非商品性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界定
通过公共支出的手段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其劳动形态就是非商品性创意劳动的主体。而按照何炼成教授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总体界定,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出发,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界定,就可以自然推论出,非商品性创意劳动如果能够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就应当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这个概念范畴之中的应有之义;反之,则属于社会主义非生产劳动的范畴[11]。
五、基本结论
本文并没有僵化地引用前人关于生产劳动一般和特殊的理论判断标准,而是在坚持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一般的基础上,将我国现阶段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一般性界定相结合,延伸出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特殊的判定标准。并且运用这样的标准来研究创意劳动的生产劳动属性问题。
本文将创意劳动在商品性创意劳动产品的价值凝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作为判断其商品性创意劳动在创意劳动的各个圈层结构中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尺。将在这种商品性创意劳动中,凡是直接参与创意产品(商品)价值凝结过程的创意劳动界定为生产劳动,凡是间接参与或不参与其价值凝结过程的创意劳动界定为非生产劳动。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具有生产劳动属性的创意劳动,还以另一种非商品化的形态存在。这种创意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文化产品与商品性创意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产品,它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形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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