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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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乐府杂录》是研究唐代乐舞及乐制的重要文献,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参用《乐书》等史料,对前人研究中存疑及待考的两段文字加以考辨,认为《驱傩》条下“御楼”一段文字当属错简文字,其正确位置应在《鼓吹部》;被前校勘者删减而附于书末的“乐具库”一句当是《熊罴部》正文首句。
关键词:《乐府杂录》;金鸡竿;熊罴部;乐具库
中图分类号:I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4-0027-04
《乐府杂录》一卷,唐段安节撰,《崇文总目》、《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等皆有载。其内容大致如《郡斋读书志》所言“记唐开国以来雅、郑之乐并其始”(《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六“始”后有“末”字)。此书传本较多,文字亦互有出入,清道光间钱熙祚曾对其详加校勘,对原书颇有补正,并收入《守山阁丛书》,是为今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所出通行本之底本。正如钱氏在该书跋文中所言:“兹订正其可知者,而姑阙所疑焉。”今传本中仍有许多错谬之处,但因“唐时乐制绝无传者,存此尚足略见一斑。”因而仍是研究唐代尤其是中晚唐乐制之重要资料。任半塘先生在《唐戏弄》中云:“此书今日之传本,(指《守山阁丛书》,钱熙祚校订本)虽业经校订整理,仍然支离破碎,终非段氏原著之原貌,未足尽据。顾舍此已无可用之材,或更善之本,无可如何,惟有暂从此录……”并言“此书传本乃一堆残文错简,本无从追讨其原有之章次。”[3]
笔者不揣浅陋,以今通行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所出《乐府杂录》(据《守山阁丛书》本标点印行)为底本(文中简称今本),以自己研读《乐府杂录》一书的心得撰成此文,希望能对该书研究有些许补益,亦希望以此求教于方家。
一、“御楼”一段当在《鼓吹部》
今传本《驱傩》条正文末有一段话云:
御楼时于金鸡竿下打赦鼓一面。钲一面。以五十人唱色十下,鼓一下,钲以千下。[4]其下钱熙祚曰:“案‘御楼下疑错简。”但钱氏并未注明疑其错简的原由,亦未进一步指出“御楼”一段当置全书何处方是正确。
要确定“御楼”一段是否错简,首先必须清楚其所述何事、与《驱傩》是否有关联。
“御楼”句中提到“金鸡竿”,金鸡竿是北朝以来朝廷颁布赦令时特设之物。《大唐六典·尚书刑部》有:“凡国有赦宥之事,先集囚徒于阙下,命卫尉树金鸡,待宣制讫乃释之”[5]。《封氏闻见记》卷四“金鸡”条称:“国有大赦,则命卫尉树金鸡于阙下,武库令掌其事。鸡以黄金为首,建之于高檀之上,宣赦毕则除之。凡建金鸡,则先置鼓于宫城门之左,视大理及府县徒囚至,则槌其鼓。按,金鸡魏、晋以前无闻焉。或云‘始自后魏,亦云:‘起自吕光”。[6]史中还记录了一次大赦时金鸡竿折断之事。《新唐书。五行志》:“中宗即位,金鸡竿折。树鸡竿所以肆赦,始发大号而鸡竿折,不祥。”[7]以上资料皆汪明:金鸡竿是唐代发布赦令时必设之物。不仅如此,唐史中还有许多关于皇帝“御楼”宣赦的记载,以两唐书对中晚唐时期的记载为例,据笔者统计,肃宗曾四次亲至丹风门(明风门)御楼宣赦,其后之十余位皇帝除末帝唐哀帝外,均有曾御承天门或丹风门宣赦的记录,合计达30多次。唐诗人元稹有《永贞二年正月二日上御丹凤楼赦天下予与李公垂、庾顺之闲行曲江不及盛观》(《全唐诗》卷412)一首,杨巨源有《元日含元殿下立仗丹风楼门下宣赦相公称贺二首》(《全唐诗》卷333),皆是诗歌对唐帝御楼宣赦史实的反映。《唐阙史》卷下有“御楼前一日雨”一条,记录了唐懿宗咸通间一次御楼宣赦的情形,其中云:“诘旦,上御楼宣赦,百官毕集,乐悬具举,兵仗罗列,见鸡免囚。”[8]仔细查辨不难发现,此段与上引“御楼”一段所述内容极为相近,可谓有殊途同归之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制赦日必设金鸡竿,且皇帝有时还会“御楼”宣赦,因此可以断定上述“御楼”一段是对唐宣赦仪式的记载。
颁赦作为皇朝恩典的一种体现,其本身也是一种礼制。《通典》礼部“嘉礼”九“宣赦书”条称:“其日质明,本司承诏宣告,内外随职供办。守宫设文武群官次于朝堂,如常仪。群官依时刻皆集朝堂,俱就次,各服其服。……刑部侍郎帅其属官,陈金鸡于西朝堂之东,南向。置鼓仗于金鸡之南。遂击鼓,每击投一过。刑部侍郎录京师现囚,集于群官之南……中书令取诏书……通事舍人引群官还次。”[9]可见宣赦仪式是一种有百官参与的朝廷礼仪,中书令、刑部侍郎等各司其职,礼规严明,仪式隆重,同时这一礼仪过程还伴随一定的乐事活动。《新唐书·百官志》:“赦日,树金鸡于仗南,竿长七丈,有鸡高四尺,黄金饰首,衔绛幡长七尺,承以彩盘,维以绛绳,将作监供焉。击搁鼓千声,集百官、父老、囚徒。坊小儿得鸡首者官以钱购,或取绛幡而已。”[7]坊小儿争夺金鸡的竞技等乐事活动可以为宣赦这一嘉礼仪式增加不少喜庆色彩,这与“御楼”一段中鼓、钲等的乐事活动亦相吻合。
“御楼”一段话在今本《驱傩》条下,驱傩是一种传统驱邪除疫的仪式,与古代巫、筮等关系密切,历史极为久远。《周礼·夏官·方相氏》:“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率百隶而时难(傩),以索室欧(驱)疫。”[10]古代民间及宫廷皆有驱傩活动,宫廷驱傩一般在岁末,由太常寺主持进行。《大唐六典·太常寺》之“太卜署”条有:“凡岁季冬之晦,帅倔子入于宫中,堂赠大傩。”“唱十二神以逐恶鬼。”[5]驱傩又可称傩礼,类属五礼中之军礼,《通典》卷七十八“军礼”三有“时傩”条。‘新唐书·礼乐志》卷十六“军礼”则记载了皇帝亲征、狩田及宫中大傩等礼仪。从正文内容看,本条子《驱傩》题下,记述了方相氏、倔子等假面化妆驱傩的情况,比较完整地记录了唐代宫廷傩礼的组成、人数、装扮及进行过程,可谓文题一致。而末尾“御楼”一段,属皇帝御楼宣赦事,与题目及上文驱傩仪式过程等皆丝毫无涉。
要之,驱傩和“御楼”一段话,无论从礼仪类别、规格、参加对象、举行时间、地点、以及功用、过程等等皆迥然相异,不当在《驱傩》题下忽述宣赦之嘉仪,故“御楼”一段为错简文字无疑。清钱熙祚在校勘后所写跋文中称“旧本讹脱甚多”,而存在的主要谬误之一便是“他条误入此条者”,“御楼”一段可谓正此类者。
那么“御楼”一段应置于全书何处方是正确呢?总观全书,《驱傩》条之前为《鼓吹部》,述唐天子卤簿鼓吹之礼仪制度等,与皇帝御楼宣赦有一定关系。其云:“即有卤簿、钲、鼓及角……天子卤簿用大全仗,鼓一百二十面,金钲七十面。郊天谒庙吉礼,即衣云花黄衣,鼓四,钲二。下山陵凶礼……”[4]唐代鼓吹有殿廷鼓吹和卤簿鼓吹之别,殿庭鼓吹主要用于朝会宴享,卤簿鼓吹主要用于车驾仪仗,此部分所述主要为卤簿鼓吹礼制。蔡邕<独断》卷下云:“天子出,车驾次第谓之卤簿。”[11]《新唐书·仪卫
志》:“其人君举动必以扇,出入则撞钟,庭设乐宫,道路有卤簿、鼓吹。”[7]事实上自秦汉后,不仅天子,后、妃、太子、公主、王公大臣等皆有卤簿仪仗,然各有定制,其中又以天子大驾卤簿最为隆盛,并且卤簿仪仗也是嘉礼之一。《通典》卷六十六礼部“嘉礼”中就载有“卤簿”条。笔者以为“御楼”一段话当在《鼓吹部》“郊天谒庙吉礼”一段话之后,“下山陵凶礼”五字之前。《乐府杂录》所载史实大致相当于玄宗至唐末一段时期,将“御楼”一段话放在“郊天谒庙吉礼”一段话之后,可以在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中得到充分证明。
大赦作为皇权和恩典的一种体现,一般不单独颁行,多在即位、改元、立太子以及郊天谒庙等嘉礼或吉礼之后。而唐代自玄宗始逐渐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郊天谒庙之后大赦的模式,此后历代唐帝基本遵循这一模式进行。以《新唐书>所载为例:
玄宗天宝“十载正月壬辰,朝献于太清宫。癸巳,朝享于太庙。甲午,有事于南郊,大赦。”[7]
肃宗乾元元年“四月辛亥,榭神主于太庙。甲寅,朝享于太庙,有事于南郊。乙卯,大赦。”[7]
代宗广德二年“癸酉,朝献于太清宫。甲戌,朝享于太庙。乙亥,有事于南郊。己丑。大赦。”[7]
德宗建中元年“己巳,朝献于太清宫。庚午,朝享于太庙。辛未,有事于南郊,大赦。”[7]
肃、代、德宗是安史乱后相继即位的三位皇帝,皆遵循“郊天谒庙”之后大赦的方式,其后之顺、宪、穆等十位唐帝亦皆如此,唐代最后一次大型祭祀活动是在昭宗龙纪元年,“十一月丁未,朝献于太清官。戊申,朝享于太庙。己酉,有事于南郊,大赦。”[7]一仍前帝。有学者认为,所有大赦活动中,“以南郊祭祀与皇帝登丹凤楼大赦”最为隆重,皇帝在举行郊天谒庙仪式后,率领百官侍卫,在卤簿鼓吹的仪仗中,御丹凤楼宣赦,“便达到了礼仪活动的最高潮。”[12]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帝“郊天谒庙”大礼之后必定大赦,而大赦又必设金鸡竿,因此将“御楼”树金鸡竿宣赦一段置于“郊天谒庙吉礼”一段之后是有充分的史实依据的。
综合以上分析,将“御楼”一段置于“郊天谒庙”一段后,其原文订正如下:
即有卤簿、钲、鼓及角……天子卤簿用大全仗,鼓一百二十面,金钲七十面。郊天谒庙吉礼,即衣云花黄衣,鼓四,钲二。御楼时,于金鸡竿下打赦鼓一面,钲一面,以五十人唱色十下。鼓一下,钲以千下。下山陵凶礼……
将“御楼”一段话置于“郊天谒庙吉礼”一段之后,前句讲天子“郊天谒庙”大礼,下接天子“御楼”宣赦之仪,文字前后相承,形成了对唐代郊天谒庙后大赦这一过程的完整描述。同时从《鼓吹部》全篇来看,此二句与后句“下山陵凶礼”等皆与天子卤簿仪制有关,统一于卤簿鼓吹之下,无论在语言特点、乐器特征(如突出对钲、鼓等的记录)以及乐制、礼制等方面皆与题目《鼓吹部》相一致。就全书而言,其他如《雅乐部》、《云韶乐》、《清乐部》等以记录乐官、乐舞艺人及乐制等为主,而此部分则较为系统地记录了有关唐代帝王的吉、嘉、凶等一系列礼乐仪制。
宋代礼乐制度在许多方面袭用唐制,郊天谒庙之后大赦一如唐代。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十亦以“驾诣郊坛行礼”——“郊毕驾回”——“下赦”的次序记载了宋帝郊祀后大赦的过程。[13]吴自牧《梦粱录》卷五《郊祀年驾宿青城端诚殿行郊祀礼》称:“……上郊坛行事……仪仗卤簿甲骑卷班回丽正门……上登楼临轩,立金鸡竿放赦。”[14]上两则宋人记述与本文将“御楼”一段置于“郊天谒庙”后的文字所述一致,进一步证明了订正后之文字方为对唐代史实及礼制的完整记录。
二、“乐具库”一句当是《熊罴部》首句
《古今说海》、《古今逸史》、《五朝小说大观》及《墨海金壶》等明清诸旧本《乐府杂录》(旧本指未经钱校之明清诸本),其《熊罴部》一目下皆有“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俗乐……”等八十三字,钱氏校勘时以小字按曰:“此下旧有‘乐具库云云八十三字,与上文不相比附,乃错简也。今删去,别附于后。”钱氏将其从此部删减,别附于书末,以俟考订,今本从之。现将此节抄录如下:
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俗乐古都属乐园新院,院在太常寺内之西北也。开元中始别署左右教坊,上都在延政里,东都在明义里,以内官掌之。至元和中,只署一所;又于上都广化里、太平里,兼各署乐官院一所。[15]
被删减的“乐具库云云八十三字”与上文《熊罴部》关系如何?其中有无错简?
无论《古今说海》等诸旧本还是今本,皆以上引“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俗乐……”,即钱氏所谓“‘乐具库云云八十三字”为同一段文字。但是笔者发现上海古籍出版社所出本中“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一句后是分号,而《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本此句后为句号,这显示两种版本的标点者皆认为此句与下文“俗乐”一段关系不甚密切,但二者又均未能进一步准确指出其在原文中的位置。笔者以为“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一句,与其后“俗乐”一节文字在原书中当非同一段文字。
被删减的“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俗乐……”等八十三字,在旧本《熊罴部》一题下,《熊罴部》即熊罴十二案乐,是宫廷雅乐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典》“乐悬”在讲到唐代雅乐乐悬建制时云:“在殿庭前,则加鼓吹十二案于建鼓之外,羽葆之鼓、大鼓、金罅、歌、箫、笳置于其上焉。”[9]《大唐六典》、《旧唐书·音乐志》等亦同。《熊罴部》正文中亦有“于其上奏雅乐,含元殿方奏此乐也”,与唐史文献所载十二案乐为宫廷雅乐相一致。十二案所用乐器、乐具等较一般乐部所用更为高大复杂。《熊罴部》有云:“其熊罴者有十二,皆有木雕之,悉高丈余。其上安版床,复施宝憾,皆金彩装之。”既如此,按常理推测,其存放点或日乐具库当距含元殿不远。含元殿在大明宫南部,正对大明宫正南门丹风门。《大唐六典》卷七有:大明官“正南日丹风门”、“丹凤门东日望仙门”,而“丹风门内正殿日含元殿”。其注云:“殿即龙首山之东趾也。阶上高于平地四十余尺,南去丹风门四百余步,东西广五百余步。今元正冬至于此听朝也。”[5]如此,再来审视被删减的“乐具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一句,宫中常于含元殿奏雅乐十二案乐,含元殿相去望仙门不远,望仙门东壁有乐具库,则此乐具库极有可能就是含元殿所奏十二案乐之乐具库。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一“大明宫”条有:“其(丹风门)东望仙门”,注云:“南当皇城第二街,贞元中修,有楼十间。望仙门内之东壁有雅乐乐具库,见《乐府杂录》。”_[16]徐松直书“望仙门内之东壁有雅乐乐具库”,当是有所依据的,惜不知其当初所用为何本《乐府杂录》,甚或徐松尚有其他文献可资凭据。既为雅乐乐具库,当与上文雅乐熊罴十二案相关或即为《熊罴部》文字,而下文“俗乐”一段录两京教坊乐制等,属唐俗乐范畴,当与记录雅乐的“乐具库”一句无涉。因此上文钱氏
所谓“‘乐具库云云八十三字”实为两处不同部分之文字,不宜当作同一段处理。
《乐书》二百卷,北宋陈旸撰。其书体制宏大,资料详瞻,《四库提要》谓其“引据浩博,辨论亦极精审”、“包括历代,总述前闻”[17]。可谓音乐史学巨著。《乐书》多处引用《乐府杂录》内容,且钱氏当年校书并未用及,因此有很高的校勘价值。其中分别引用了《乐府杂录》之《雅乐部》、《清乐部》、《熊罴部》等内容,其《熊罴部》云:“唐熊罴部其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其十二案用木雕之,悉高丈余,其上安板床,后施宝幮,皆用金彩饰,其上凡奏雅乐,御含元殿方用此,故奏《十三时》(“三”当为“二”字之误)、《万宇清》、《月重轮》三曲,亦谓之十二案乐也。”[18]此段除首句外,与今本文字—致,“唐熊罴部其库在望仙门内之东壁”句足证上文推理正确,“乐具库”句在原书中当是《熊罴部》首句。诸旧本将此句置于<熊罴部》之末,钱氏将其从此部删减,皆误。至于“乐具库”句后“俗乐”一节文字在原书中的位置,尚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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