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璐 李 蓓
对于PP①做定语时“的”的隐现规律,很多学者从深层语义即规定词“的”所连接的正项与偏项之间的关系来探讨,如崔希亮(1992)、张敏(1998)、徐阳春(2003)。吕叔湘先生谈“的”字偏正结构时,只泛泛说若较为常见人称代词做定语结构中“的”可隐去,不影响“的”表修饰限定的意义。②因为整个结构在频繁使用中将结为板块。徐文从静态独立结构和动态语境使用两方面分别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总结出“的”的隐现规律:静态层面,关系组配中,PP做定语,“的”可隐可现,而指人专名做定语“的”要出现,非关系组配中,“的”要出现;动态层面,无论是否为关系组配,若为一个整体看待,“的”都可隐去,但若凸显偏向,责无论是否为关系组配,“的”都不隐。
从语义角度对的所连接的正项和偏项间深层关系进行分析,对讨论PP做定结构中“的”隐现规律是十分必要的,但也不可忽视音节、语体因素对“的”隐现的制约,PP做定语“的”的隐现是受语义、音节和语体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的。关系组配中“的”看似可隐可不隐,但隐与不隐却会产生结构意义差别。陆丙甫(2008)曾指出“的”分布特点可以用中心语有更大的描写性、不确定性和焦点性、新信息这一说法去解释。如“我妹妹”通常只能指一个妹妹,“我的妹妹”可以指多个妹妹,“多个妹妹”的确定性不如“一个妹妹”,所以必须带“的”。又如“我女朋友”是实际存在的女朋友,“我的女朋友”可以是想象中未来可能的女朋友。想象中可能的女朋友不如实际存在的确定,因此要带“的”。作文题目“我的爸爸”不能说成“我爸爸”,因为作文题目是要介绍、描写自己的“爸爸”,作为标题内容是个新信息。这一解释有其道理,可见独立结构中“的”的隐现对意义的影响,与徐文中动态使用的“凸显原则”不矛盾并呈互补状态。
PP做定语的结构中“的”隐现还脱离不开音节的制约。高名凯(1986)曾指出一部分“的”字的隐显完全是音节关系,而非意义关系。如可以说“他的父亲的父亲的父亲”,却总不如说“他父亲父亲的父亲”来得轻松。对于“的”独立结构,徐文指出PP做定语的关系组配结构中“的”字可隐可不隐。其实这只对中心语是双音节词的适用,中心语是单音节词的独立结构中更倾向于隐“的”。如:称谓方面,中心词为双音节的“爸爸”时,“我的爸爸”、“我爸爸”都成立,为“妈妈”、“姐姐”、“哥哥”时情况相通。但中心词为单音节时不剩“的”就讲不通。如 “我的爸”、 “我的妈”、而“我爸”、“我妈”可以。成员单位方面,中心词为“学校”等双音词时,“的”字隐与不隐都成立,“我们的学校”。“我们学校”。可见“的”字隐去与否不仅与语言经济性特点有关且受汉语双音节特征支配,“的”后跟双音词,“的”是否隐去结构都含有双音步,显得稳定;而跟单音词,就要考虑音步因素。“我姐” 相比“我的姐”更符合汉语音步习惯,而获得更高合格度。在动态使用中,“的”隐现常受语境节律因素制约。如标题需要简练且朗朗上口,“舞出我人生”便隐去“的”使标题有五言诗的端整。 因此,(郑远汉2004)用不用“的”也是调整语句节律的需要,包括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的节律、上下文之间的节律。
语体同样影响人称代词做定语时“的”隐现。口语讲求简练、经济,不凸显的情况下一般隐去“的”,书面语则根据各种问题的特点对“的”加以隐现,新闻、公文力求简洁明了、结构紧凑,在不影响理解的情况下“的”能隐则隐,如新闻标题受字数限制而隐去虚词,“我国旱耕地减少2500万亩”“ 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到庭应讯”。散文、小说讲求语言美,常需要修辞技巧,一般多有修饰限定语来表述感情,定语带“的”字要多些。着眼语篇来看,“的”的隐现不仅是语义、语法问题,更有关语用和修辞。
印欧语言词形变化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不管相应信息是否已由词汇手段或其他手段表达,该变的必须变,那么汉语虚词使用也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语义、音节、语用、语体等因素的制约中,该隐的必须隐,该现的必须现,现和隐都有其强制性。不遵守规则就会出现语法错误,或引起语义纠纷,甚至导致言语行为选择不当、言不达意。
注释:
① 人称代词,以下都简称为PP.
② 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作者简介:黎璐,女,陕西商州人,武汉大学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语言学。李蓓,女,安徽马鞍山人,武汉大学文学院对外汉语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