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杰
明朝的海瑞先生是被国人赞美了数百年的几个屈指可数的清官之一。“海青天”的名气几乎可以和北宋的那位“包青天”——包拯相媲美。在大多数国人的印象里,所谓“清官”,通常是指那些自觉抵制腐败、生活俭朴的官员。成语“两袖清风”,即此谓也。
就海瑞而言,如果排除他好色(七十多岁还纳妾)的一面,他的确做到了生活俭朴这一条。对此,《明史》第二百二十六卷的《海瑞传》中略有记载。譬如,说他做淳安知县时“布袍脱粟”,自己种菜吃。有一次他母亲过生日,海瑞买了两斤肉,竟然被总督胡宗宪当成了特大新闻加以宣扬。尽管有人考证出以海知县的收入,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穷到连两斤肉都买不起的程度,但海瑞的简朴相对说来还是一个不能完全否认的事实。
应当说,在一个贪渎文化盛行、十官九贪的社会里,要像海瑞那样“举世皆醉,惟吾独醒”,肯定需要相当的道德勇气、高尚的人格操守以及巨大的定力,确实值得我辈后人敬仰三分。
但是,我们在赞美海瑞清廉简朴的一面时,也不能忽略对于官员的评价,除了清廉与否的标准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标准,如能与庸、勤与惰、明与昏等等。特别是对在中国皇权专制体制下,一手掌握了军政全权的“父母官”而言,恐怕光有清廉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同时是个“能吏”、“勤吏”与“明官”。而衡之以历史,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这样的“全能”官员真是凤毛麟角,简直举不出一个真实的案例来。
大清官海瑞自然也不在这样的“全能”官员之列。他只能算一个“清官”,勉强称得上是个“能吏”,但绝对不是一个“明官”。非但不是,如果稍微严格一点评判的话,甚至可以说,历史上的海瑞简直可以被打人昏官一列。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结论来,是有充足的历史依据的。
众所周知,海瑞做过一阵子南直隶巡抚。“巡抚”一职是明清两代地方上的最高军政首长之一,即所谓的封疆大吏是也。自然,按照当时的惯例,他是要坐堂审案的。
那么,海瑞究竟是如何审案的呢?这一点我们可以在他自编的文集里看出些端倪来。
比如,海瑞在谈到自己审理民间纠纷的经验时,就得意洋洋地认为:民事诉讼能够当庭弄清楚事实真相的能占到大部分(这恐怕过于乐观了)。而对于那些一时间弄不清楚真相的诉讼,海瑞则认为:“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其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日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见陈义钟编校《兴革条例》,《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第117页)
海瑞的话还算好懂。他“夫子自道”式的自白,道出的正是他心中独特的“公正观”。根據他的自白,我们知道海瑞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那些不能立即定夺而又必须定夺的案件,他并不是想方设法去弄清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按照一套古老的道德标准,根据当事双方的身份和地位来作出判决。可以想见的是,以这样的标准来裁定案件,其结果必然是很不公正的,出现冤假错案在所难免。凭此一点,我们就不能说海瑞是个明察秋毫的“明官”。
正因为海瑞在他的辖区内是凭自己所信奉的“道德原则”而不是“真理原则”标准来治理地方,所以在他当政之后,南直隶地区实际上并没有出现“海青天”所希望出现的“大治”局面,而是呈现出了空前的混乱状态:由于看到海瑞对有钱有势的人家具有天生的仇恨情结,所以一些刁钻的贫民“乘机告讦,故家大姓时有被诬负屈者”,致使这些支撑着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得以顺利运转的乡绅阶层纷纷走避他乡,南直隶一带的经济和社会由此遭到重创。同时,这也让他自己陷入到四面楚歌的孤立境地之中。在朝野上下、各派政治势力一齐向皇帝施压之下,这位“堂吉诃德式”的悲剧人物,终于在半年后离开了南直隶的任上,从此在家中赋闲十五年,一直到了七十二岁时才又一次被起用为一个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的虚职。
于此可见,这位被中国民间奉为“海青天”、自诩为“刚峰”的海瑞先生,除了本身被累加赋予的理想化的“清官”形象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之外,究竟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以及他治下的草民具有多少实实在在的价值,还真是一个耐人寻味的大问题。
[原载2009年第6期《四川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