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道
听说赖昌星真有可能要回国了,至少他的前妻已经先走一步,自动归案。回想过去这么多年,中方或者派人直接找他谈判,或者和他在加拿大对簿公堂,又或者利用外交途径游说加国有关单位,却始终没法把他带回受审。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依据加拿大司法单位的说法,主因是贪污重犯在中国有可能判死刑,而加拿大是个没有死刑的国家。其实中国政府也曾公开承诺绝对不会把赖昌星送上刑场,但加拿大那边就是不相信。不只不信,在他们看来,这种承诺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的司法有问题:假如你的司法真是公正而可信的,你又怎能在审判之前就先断言被告不会被处以极刑呢?
从这个“第22条军规”(catch22)式的诡局,我想起了许多官员常常放在口边、许多媒体常常用在笔下的四个字:“依法严惩”。
一些官场和媒体的常用语就跟口号一样,听起来十分正式,稍作分析便知道漏洞重重。只是这种语言有麻痹大脑的作用,听得多说得多,习以为常,大家很容易就会久而不觉其怪,丝毫不察其中的矛盾甚至荒谬。“依法严惩”就是一个好例子。遇上重大罪案,有些官员想也不想就说“我们一定会依法严惩那些歹徒”;发现重大弊端,有些报刊的社论会呼吁当局“必须依法严惩涉事人员”。大家说得如此顺口,似乎完全没意识到“依法”与“严惩”是不能这么简单就接起来的。
如果真正依法,一个嫌犯怎么可能连审都没审,便知道他一定有罪,而且还会被重判严惩?如果真正依法,一个嫌犯就算肯定获罪,我们也绝不可能在开庭之前便断定他得到的处罚必定是严厉的。简单地讲,“依法”就不可能“严惩”。有些官员甚至在还没捉到疑犯之前,便对媒体预言那些罪大恶极的家伙一定会被“依法处以极刑”,这就更令人不知该从何说起了。
“依法严惩”这个说法其实是运动年代的遗留物,那时候法治不彰,公平审讯只是幻想。而法庭,与其说是查明真相的地方,倒不如说是面向革命群众的舞台。它不是用来搞清楚一个人究竟有罪没罪的场所,而是个揭露罪犯恶行,羞辱他教训他,然后定罪量刑的教室。在那个年代,一个人在被押上法庭以前就已经是罪人了,而刑罚的分量和方式也早在审讯之先便已大致确定。审讯只不过是把这些东西组合起来,将抽象刑律应用在具体个人身上的程序。这就叫做“依法严惩”了。
到了现在,我们还在乐此不疲地“依法严惩”。为什么?
必须考虑它在语用上的含义。一是昭告天下,我们懂法律了,而且尊重法律法制。大家可以放心,我们绝对不会随随便便捉人,草草率率判刑,一切有根有本,非常正当。二是让社会安稳。让大家知道作奸犯科的家伙一个也跑不掉,而且都被严厉惩治。既要人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人感到中国如今已经是个法治国家,所以我们才会沿袭“依法严惩”这个古怪的说法,直至今日。
由于中国曾经经历过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而且法制建设也还处于现在进行时的状态,有待完善,所以害怕别人说我们不讲法律不重法治,便成了我们的集体无意识里的一种忧虑了。难怪“依法”几乎被说成了口头禅,常见各级公务人员动不动就用“依法”修饰动词修饰语句,深怕别人以为他们行事有不依法不合法之嫌。可“依法”说得多了,我们就很容易忘记它的确切意义,弄出“依法严惩”以至“依法处以极刑”这类句式,使人以为中国式的依法就是还没捉到人也還没开庭,就已能未卜先知地断定疑犯难逃严惩了。
[选自《一五一十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