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身怀利器的男子被人用刀当场砍死。当时正在开生日晚会,有许多嘉宾目睹这次杀人的情景,可是谁也不认为杀人者有罪。开庭时,疑犯只讲了一句:“我是自卫杀人的!”法官就释放了他。据说疑犯杀人的利刃不是死者所拥有的那一柄利刃,显然是疑犯带来的,应该是“有预谋”的凶杀吧!况且,他在众目睽睽下夺去死者的生命,不应该被无罪释放。
试想想,疑犯是在什么樣的情况下才不构成持械杀人“罪”呢?
答案:只有一种情况无罪,就是死者先有杀人动机。但为何疑犯带刀在身去杀人却无罪呢?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疑犯是生日会的主人,唱完生日歌后他用刀去切蛋糕。但他突然发现死者不怀好意地拔出利刃想袭击生日会上的一位嘉宾,疑犯用手中正切蛋糕的刀子劈出去,一下子就使死者丧命当场,制止了一场凶案的发生。所以,疑犯带凶器杀人属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