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09-09-05 04:10李小群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7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小姨小强

李小群

编辑老师:

我们小区的邻居付某,有个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闯祸,如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就对小强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后得知小强砸镜子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对付某说:自家小孩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你家小孩调皮是有名的,以前你不是多次因小孩闯祸而赔偿别人吗?以此拒绝赔偿。请问老师:小强平时闯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这次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赔偿?

××九中李南

李南同学:

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小强平时闯祸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其父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此次小强闯祸的原因与以往不同,是因为受到他人教唆,因此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教唆者萧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行为的发生乃是由于萧某的教唆,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小强在砸镜子的行为中只是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因此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

编辑老师:

2000年,我的小姨在她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2002年,小刘结婚搬出去居住。2005年,刘某因患上抑郁症并发展为精神病,数次住院但效果欠佳。刘某生病期间一直由小姨悉心照料,他以前一些生意上的事务及财产也由小姨打理。2008年10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提出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我小姨离婚。请问编辑老师,姨父刘某的财产究竟应该由谁来保管?小刘代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予以受理?

××中学张亚芬

张亚芬同学: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样规定的意图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本案中,你的小姨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多年来也履行了监护责任。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你姨父的监护人,即你的小姨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就无权要求监护。本案中,你的小姨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关于小刘能否代父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由于你的小姨与刘某之间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结束婚姻关系,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即使他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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