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当代意蕴:一种逻辑学的研究视角

2009-09-04 03:58蒋园园
高教探索 2009年4期
关键词:教育政策

蒋园园

摘要: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主体性价值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不仅体现着对教育政策主体的需要的某种满足,而且还体现着教育政策主体的主动追求。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当代意蕴,揭晓了主体性价值的逻辑起点,左右着教育政策的价值区域。

关键词: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逻辑探求

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是教育政策价值论的基础,教育政策价值论不可能超越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来获得自身的逻辑形式。因此,在研究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规范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对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当代意蕴的探讨是无法绕过的逻辑瓶颈。

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对教育政策的逻辑构造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教育政策现象能否超越教育政策主体性而获得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客观性?在以往的教育政策学理论研究中,这些问题都是沉睡着的“斯芬克斯”之谜。寻求教育政策的价值区域的当代形态,是学术界绵延整个教育政策理论与实践的一项思想努力,而这项努力内部有着诸多方向和策略。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领域。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特有的政策文明现象,主体性价值的当代意蕴解构了传统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人性”的一般假设,摒弃了价值论问题中长期存在的主观主义,揭示了貌似自然的事实或“规律”背后的利益关系、价值选择和价值冲突,平衡和协调了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建构了教育政策活动的新型人际态度和思维方式。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主体性价值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不仅体现着对教育政策主体的需要的某种满足,而且还体现着教育政策主体的主动追求。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当代意蕴,揭晓了主体性价值的逻辑起点,左右着教育政策的价值区域。为此,通过认识论和实践论来寻找价值证据,不追求现实中一般并不存在的假设的东西。以教育政策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教育政策的价值事实进行评判,进而确立教育政策价值规范。这种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当代意蕴的逻辑分析,是一件有价值有意义的时代学术使命。

一、主体性价值追寻:教育政策逻辑思维的内在要求

教育政策活动作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价值取向问题在教育政策中具有核心地位。不管目前学术界关于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界定存在着多少分歧,有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事实是无法否认,并且在认识上不存在分歧的,那就是: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是形成教育政策价值观念,构成教育政策价值关系以及影响教育政策价值判断的核心要素。关于主体性价值的追寻,其实回溯到逻辑学里就能得到真正透彻的处理。教育政策逻辑思维是一个以“需要的满足”为起点和工具,对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判断、推理和论证过程,其目在于对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形成一个新的陈述。通过否定其外在性、个体性和赋予理性的形式,将其改造成为一个普遍的东西,即一个本质上和主体一样的思想的东西。从逻辑学的视角对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探究,不仅对于理解当代教育政策价值的实践和运行领域里所发挥的主体性原则非常必要,而且会给我们当前对于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以极大的启发和教益。教育政策的逻辑思维从教育政策过程中主体价值不同需求出发,基于教育政策主体价值的应然判断来评价教育政策,考察教育政策实践中的主体性实然价值与应然价值之间的吻合程度,形成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应然回归,主体性价值自然就构成了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与终点。在逻辑学中,主体性这个范畴是主观逻辑、即概念论的第一个大范畴。主体性在这里指的是形式的或主观的概念,即包括概念、判断和推论在内的通常所谓主观思维形式。所以说: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概念无论如何总是主体性本身。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不仅体现着对教育政策主体的需要的某种满足,而且还体现着教育政策主体的主动追求。作为主体性价值的形式概念,其本质体现为:教育政策实施是使主体自身作为教育政策的对象,然后再成为主体的过程,有着更多的“价值负载”或“多重利益”参与其中。

从主体(人)出发,深刻认识主体,充分理解和把握主体性价值,是研究和解决教育政策价值问题的关键。如果说,对于世界的存在、事实、“是”,主体性只是其基本属性之一;而对于价值、“应该”,主体性则是其根本性质。教育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教育政策科学的基础问题,主体性价值是教育政策最本质的规定性,它突出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消解了价值的客观性神话、普遍性神话、以及所谓永恒的“价值真理”。研究教育政策的主体性价值,不需要外在的现有的东西而实现它自己。从教育政策的决策过程来看,教育政策都是决策主体的一种主动的选择活动。教育政策为教育活动提供教育环境或分配教育资源,使主体自身的教育活动得以有效的完成,是把自己从一种潜在的主客统一体变成一种现实的、即具有外部实在性的主体性统摄客体性的统一整体。教育决策本身所蕴涵的价值理性因素,其政策价值基础与政策目标、手段和结果之间是呈正相关的。主体性价值作为自觉地存在着的实体性力量,除了属于思维本身和通过思维所产生的东西外不能有别的内容。价值作为“世界对于人的意义”、“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的尺度”为根据的,是依主体(人)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它突出了教育政策实践功能是决定或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以及其他主体均有影响。这种活动完全以自身为根据,因而不为他物决定,而为自己决定,不依赖于他物,而只依赖于自身,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活动。教育政策逻辑思维对主体性价值的追寻并不神秘,它不过是当推理经过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的转化和发展的历程,最终到达扬弃中介过程而回复到概念的简单同一性,实现主体性价值自己。如果从主体与客体构成的一种逻辑关系看,主体性价值就是主体使客体成为使用对象而客体实际地赋予主体以使用效能。

教育政策逻辑思维对主体性价值的追寻虽是形式的,但却不是无内容的空形式,而是具有无限创造力的形式,是活生生的东西,是教育政策生命的原则。主体性价值的判断是容易的,它可以凭借经验而完成,但主体性价值的证明却相对困难,因为它必须借助于理性反思才可实现。教育政策活动的事实之间的各种因果关系,即教育政策活动中不同实践主体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基本问题和关系。这些问题和关系是对教育政策过程内部联系的一系列事实判断,是对于教育政策作描述性研究的结果,它构成了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基础的事实依据。主体价值是人发挥其主体性的目的和归宿,主体价值是评价主体精神以及主体能力的标准。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是教育政策价值选择的结果,即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本质上是教育政策主体的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过程,包括概念、判断和推论在内的通常所谓主观思维形式。研究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不同群体的实践活动提供行动指导。价值不是客体固有的属性,而是表示主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它表示二者之间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这种“主体性”是一种客观现实,它本身是不可能被“摧毁”或“消解”的。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一方面,价值的形成总是与人的主体性活动即实践相联系;另一方面,任何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主客体在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价值关系。审视我国现有的教育政策研究,对于主体性价值的把握反映出当代对于教育政策价值内涵多角度、多层次属性的经验认识,这些认识是主观思维对教育政策价值客观属性的不断接近,最终形成的主体性价值实体是无限的客观整体,包括了一切实在,具有绝对必然性。正因为如此,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是教育政策选择的必要条件,否则教育政策本身就会陷入混乱,失去其应有的内在逻辑。

二、主体性价值探求: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逻辑内涵

当代主体性价值问题是教育政策过程中一个受到广泛注意,并且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的主题。在教育政策研究中,通过揭示主体性价值内涵的逻辑方法,从主要关注客体转向关注主客体关系、特别是关注主体,立足主体性维度进行价值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的问题是教育政策的核心问题。教育政策应该渗透和涌流人文情怀,在价值导向上强调“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发展与人的关系,最终实现人的终级关怀。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和政府对教育本质和核心问题认识的根本转变,也是解决当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以人为本是教育决策的道德基石。从逻辑内涵上分析,以人为本已经不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是被反映到主观思维中的概念的含义。概念本身则因此而是一个绝对否定性的全体,即是一个自我规定、自我分化、自我统一的否定之否定的自由而有机地进展的全体。教育政策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内涵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任何时候,公共政策都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团体的利益。”[1]作为主体性的概念和作为客观整体的实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人为本,折射出我国教育政策在主体性价值当代意蕴上探索思维的不断深入,从而对教育政策价值取向问题产生了理念上的更新。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差距正在拉大,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教育政策活动的过程中,政策主体必然要面对政策问题作出价值选择。主体性价值以扬弃的形式把教育政策的全部内容和力量都包含在以人为本之中,这就是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这种自由的创造活动的最深刻的、最本质的根源。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评价者而言,以人为本体现了主体性价值的根本特性,直接影响到教育政策的内容和结果。主体性价值通过因果性和相互作用的辩证运动,使教育政策现有的存在、属性及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符合或接近。

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作为逻辑学对象的纯粹概念是一个整体,必须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当作存在着的概念,即自在的(实在的或存在的)概念来考察,它对准确预测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变动,对科学地制定教育政策,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当作概念或自为存在着的概念(作为概念的概念)来考察,它不仅体现着对人的需要的某种满足,而且还体现着人的主动追求,在价值观定位上无疑会对教育实践和教育观念产生影响。以人为本的内涵是把人的价值作为核心和教育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一切有益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处处透露一种人文关怀,一种价值追思。正是以人为本把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一切思维范畴包含在自身之中,将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从自身外化出充实的内容,成为教育政策价值的逻辑起点。以人为本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循着从抽象到具体、从偶然到必然的途径,构成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体的重要特征;这种自由创造活动并不是无规律的、任意的活动,而是一种合乎它自己的规律的活动。以人为本意味着要尊重人,把人当成教育政策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具体说,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教育制度安排或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考虑人情和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以人为本,要求发展教育的目的不是为少数人利益,也不是为发展而发展,而是为了不断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以人为本,不仅要求教育是为了人,而且要求教育必须依靠人,要求通过教育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政策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实质内容包括确认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价值关系是一种完全的属人关系,是以人为主体和价值标准的关系。主体性价值概念自身作为思维的普遍性,在教育理念、教育评价、教育实践等方面,反映了政策主体的主体精神、主体能力以及主体价值。

教育政策以人为本价值的内涵集中反映了主体性价值的逻辑特征,以人为本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及人在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主体精神和主体能力无论多么复杂,多么变异不定,多么扑朔迷离,抓住了人也就是抓住了价值问题的根本。在某种意义上说,主体性价值自在自为的概念构成既是自然又是精神的一个阶段,其本质就在于人的主体性。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中,人总是扮演主体的角色。从根本上说,任何真正的发展与解放,都是使人们从各种束缚中摆脱出来,重新给予自己以它作为形式的概念时曾直接具有的主体性形式。教育政策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其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的本质属性一旦被人们认识并反映在教育政策的概念中,就构成了教育政策的主体性价值。主体性由于自身的辩证运动而转化为客体性。在客体性里,概念与事情合一,沉没在事情之中。它的各种区别现在都是直接性的和外在性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则是这些客观存在中的内在本质或灵魂。教育政策的主体性价值是教育政策的客体属性与主体的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效用关系,教育政策的功能、主体的需要和实践活动是其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为此,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逻辑内涵是:从政策的功能来说,就是分配、优化教育资源,作为能够提供教育资源的公共资源的占有者或决定者,要根据现有能够提供教育机会的公共资源,按照一定的合理合法程序来设计一定的政策满足主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从主体的需要来说,就是把满足人的教育需求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围绕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教育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人的受教育需要,而且要促进人的各项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养成和提高。从实践活动来说,就是把主体自身发展作为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形成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互相促进的局面。把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维护人的权利、尊严、需要、成长、发展以及最终实现人的价值上,使主体自身在精神成长和人格完善同时,提高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拓展人生的快乐和幸福。

三、主体性价值核心:教育公平制度逻辑精神的升华

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通过判断和推论突破自身的形式的或主观的限制而展开自身进入客观性的过程,无疑地将依据教育政策对个体或群体所产生的功效和目的,对其大小、高低、远近等差异判断教育的价值。在确认某种政策目标是值得为之争取,采取的手段是能被接受以及改进系统的结果是“良好”的,会把教育政策过程中对目标的确立、方案的选择、价值的判断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性价值潜在的规律性揭示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讲,表现为直觉认识、情感动机和朦胧的价值意识,经过从个体性到特殊性到普遍性和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到个体性的循环,无论是判断还是推论的进展都要重演主体性价值从存在到本质到概念的逻辑发展进程。黑格尔认为:“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2]随着社会对人才要求的提高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都渴望获得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但人们又受自身所处的如地域、民族、家庭经济能力、性别等条件的限制。作为社会利益的“均衡器”或“显示器”,“教育公平”这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发展目标自然就成为了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的核心部分。在这里,公平理念不只是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的形式,而是逻辑上在先的绝对的形式,是贯穿教育政策执行全过程的极其普遍的形式。因为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个体化了的普遍的东西,“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因而在教育政策主体性价值中,教育公平的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教育公平问题产生于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调节的结果,也是教育政策制定程序所致。因此,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应从教育政策的推论入手,凸显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品格,通过特殊性提高自身为普遍性,注重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性和民主性,并将“教育公平”纳入教育政策评估指标,使主体性价值自身与教育公平自身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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