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交通系统具有首先服务于政治和军事的特征。交通条件的皇帝专有和皇权优先制度,交通秩序维护的“贱避责”原则,交通建设的国家控制方式,以及交通管理的军事化特征等,都有突出的历史表现。在中国帝制时代,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都体现出比较成熟的水准,然而经济民生能够予以利用的可能性是相对有限的。
关键词:中国古代;交通;皇权;贱避贵;军事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K232/234K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7-0132-09
作者简介:王子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校外专职研究人员(北京100872)
秦汉交通体系的形式,为中国古代帝制时代的交通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格局。秦汉出土资料为认识当时交通体系的构成规模、建设程序和管理机构的运行方式,提供了新的可能。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了解中国古代交通系统的基本特征。而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也可以因此得以深化。
一、交通条件的皇帝专有和皇权优先制度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治驰道”。驰道的修筑,是秦汉交通建设事业中最具时代特色的成就。通过秦始皇和秦二世出巡的路线,可以知道驰道当时已经结成全国陆路交通网的基本要络。
关于驰道的形制,西汉人贾山说:“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为驰道之丽至于此,使后世曾不得邪径而话足焉。”贾山关于“驰道之丽”的描述,有的学者曾以为真实性可疑,“或有辩士夸饰之言”。“道广五十步”,相当于现今尺度69米左右。考古工作者曾在陕西咸阳窑店镇南的东龙村以东150米处,发现一条南北向古道路遗迹,路宽50米,筑于生土之上,两侧为汉代文化层。这条道路,北为秦都咸阳的宫殿区,向南正与汉长安城的横门相对。以秦宫布局“象天极”的规划意图分析,这系道路应当是南北沟通咸阳宫与阿房宫的交通干道,当时自然当归入驰道交通系统之中。秦咸阳北墙以北发现西南一东北走向的交通干道,被考古工作者命名为“1号大道”,已探出长度960米,“现存最宽处54.4米,一般在40~50米之间,路面中间高于两侧10~15厘米,呈鱼脊状,路土层厚5~15厘米,大道南北两旁均为淤泥,似为路面泄水之阳沟”。这条道路从规格和走向看,也可能属于驰道。据调查,陕西潼关以东的秦汉驰道遗迹,路面宽达45米以上。秦始皇时代所修筑的直道,其遗迹在陕西淳化、旬邑、黄陵、富县、甘泉等地发现多处,路面宽度往往也达50至60米。看来贾山关于驰道规模的记述,并非虚言。所谓“三丈而树”,杨树达《汉书窥管》卷六以为,“三丈而树,谓道之两旁每三丈植一树”。王先谦《汉书补注》:“王先慎曰:三丈,中央之地,惟皇帝得行,树之以为界也。《三辅黄图》云:‘汉令:诸侯有制得行驰道中者,行旁道,无得行中央三丈也。不如令,没入其车马。盖沿秦制。”
驰道,原本在一定意义上是君王专有道路。《礼记·曲礼上》:“岁凶,年谷不登,……驰道不除。”孑L颖达疏:“驰道,如今御路。君驰走车马之处。不除,谓不治其草莱也。”关于驰道“中央三丈”禁止一般人通行的制度,频繁见于汉代史籍。汉武帝尊奉其乳母,“乳母所言,未尝不听”,于是“有诏得令乳母乘车行驰道中”。未有诏令而行驰道中,当受严厉处罚。翟方进为丞相司直,曾因行驰道中受到劾奏,“没入车马”。汉哀帝时丞相掾史行驰道中,也曾被司隶鲍宣拘止,没人其车马。汉武帝时禁令最为严格,《汉书》卷四五《江充传》记载,馆陶长公主行驰道中,直指绣衣使者江充拦截斥问,公主说:“有太后诏。”江充则说:“独公主得行,车骑皆不得。”于是“尽劾没入官”。江充又曾逢太子家使乘车马行驰道中,也加以扣押。太子请求从宽处理,江充严辞拒绝,一时“大见信用,威震京师”。
《汉书》卷四五《江充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令乙》:骑乘车马行驰道中,已论者没入车马被具。”《汉书》卷七二《鲍宣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令》:诸使有制得行驰道中者,行旁道,无得行中央三丈也。”
甘肃武威两次出土体现汉代尊老养老制度的汉简王杖诏令册。1981年发现的本始二年诏令简中,有王杖主“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的内容。1959年出土的“王杖十简”中,则作“得出入官府即(节)第,行驰道旁道”。其内容或有可能互相转抄,而文字出现更动,原义当不矛盾,证实了如淳“得行驰道中者,行旁道”之说。
以为西汉驰道制度“盖沿秦制”的说法,可能是符合史实的。反映秦代驰道制度的资料,有云梦龙岗秦简:
敢行驰道中者皆遷之其骑及以乘车轺车□(54)□牛牛□(55)□车□□(56)□
鞔车(57)行之有(又)没入其车马牛县道[官]县道[官]县道□(58)
骑作乘舆御骑马于它驰道若吏[徒]□(59)
中及弩道绝驰道驰道弩道同门桥及限(?)□(60)
□有行驰□□(63)关于“弩道绝驰道”的具体形制还可以讨论。而“敢行驰道中者,皆之”简文,体现出驰道制度的严厉。简文“没人其车马”,与西汉相关制度也是一致的。
许多学者认为,秦汉驰道是路面分划为三的具有分隔带的多车道道路。有三条分行线以区分等级,汉长安城宣平门发掘资料以及直城门遗址新近发掘的收获,也证实了班固《西都赋》“披三条之广路,立十二之通门”,张衡《西京赋》“旁开三门,参涂夷庭;方轨十二,街衢相经”体现的制度。作为最早的具有分隔带的道路,驰道在交通道路史上也具有值得重视的地位。这种设置,实际上也适应了行车速度不同的事实。
“中央三丈”是所谓“天子道”。经过特许的贵族官僚可行旁道。这种交通道路规则固然充满浓重的专制色彩,体现出等级尊卑关系,然而在当时针对社会各阶层交通方式差别悬殊的现实,其存在,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驰道严禁穿越。《汉书》卷一○《成帝纪》:“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不敢绝驰道,西至直城门,得绝乃度,还人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说,乃著令,令太子得绝驰道云。”贵为太子,仍“不敢绝驰道”,不得不西行,最终“得绝乃度”,可见关于“绝驰道”禁令的严峻。
驰道虽有严格禁行的制度,如《盐铁论·刑德》所谓“今驰道经营陵陆,纡周天下,是以万里为民阱也”,然而事实上这种禁令的实际执行程度仍是有限的。史念海曾指出:“畿辅之地,殆因车驾频出,故禁止吏人穿行。若其他各地则不闻有此,是吏民亦可行其上矣。”即使在畿辅之地,驰道禁行史例也仅见于汉武帝执政后,高帝、文帝都有出行途中遭遇平民的故事。到汉宣帝时,当时人已经住意到“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驰道制度实际上已受到严重破坏,当权者已无法对违禁者进行严厉处罚。到了汉平帝元始元年(1)六月,终于“罢明光宫及三辅驰道”。罢三辅驰道不可能是毁断已有道路,应理解为禁行“驰道中”的制度终于废止。
驰道制度的这一变化,不仅仅是皇权衰落的标志,应当说也是顺应了交通事业进一步发展的
要求,是以乘马和高速车辆的空前普及为背景的。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治驰道”句下,裴驷《集解》引应劭曰:“道若今之中道然。”可见东汉时仍有近似于驰道的皇家专用道路。《太平御览》卷一九五引陆机《洛阳记》:“宫门及城中大道皆分作三,中央御道,两边筑土墙,高四尺余,外分之,唯公卿、尚书,章服,从中道,凡人皆行左右。”曹植“尝乘车行驰道中,开司马门出”,竟导致“太祖大怒,公车令坐死”。据说“由是重诸侯科禁,而植宠日衰”。汉魏之际都城中大约又有驰道制度,但可能只局限于宫城及附近大道的部分区段,不像西汉中晚期那样全线都禁止通行了。
二、交通秩序维护的“贱避贵”原则
《史记》卷八一《廉颇蔺相如列传》有这样的故事:“(赵王)以相如功大,拜为上卿,位在廉颇之右。廉颇曰:‘我为赵将,有攻城野战之大功,而蔺相如徒以口舌为劳,而位居我上,且相如素贱人,吾羞,不忍为之下。宣言曰:‘我见相如,必辱之。相如闻,不肯与会。相如每朝时,常称病,不欲与廉颇争列。已而相如出,望见廉颇,相如引车避匿。于是舍人相与谏曰:‘臣所以去亲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义也。今君与廉颇同列,廉君宣恶言而君畏匿之,恐惧殊甚,且庸人尚羞之,况于将相乎!臣等不肖,请辞去。蔺相如固止之,曰:‘公之视廉将军孰与秦王?曰:‘不若也。相如曰:‘夫以秦王之威,而相如廷叱之,辱其群臣,相如虽驽,独畏廉将军哉?顾吾念之,强秦之所以不敢加兵于赵者,徒以吾两人在也。今两虎共斗,其势不俱生。吾所以为此者,以先国家之急而后私雠也。廉颇闻之,肉袒负荆,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罪。”所谓“相如出,望见廉颇,相如引车避匿”,表现“恐惧殊甚”,其“畏匿”致使舍人亦“羞之”,是违反常规的情形。通常的情况下,以其“位在廉颇之右”的地位,行途中相遇,应当廉颇“避”。
《三国志》卷五七《吴书·虞翻传》记载:“翻尝乘船行,与麋芳相逢,芳船上人多欲令翻自避,先驱曰:‘避将军船!翻厉声曰:‘失忠与信,何以事君?倾人二城,而称将军,可乎?芳阖户不应而遽避之。”也可知在交通行程中遭遇,有权势者可令对方“自避”。陆路如此,水路亦然。
陕西略阳灵岩寺有宋代石刻《仪制令》,被认为是最早的记录交通法规的文物遗存。石刻内容为:“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其中所谓“贱避贵”,强调卑贱者应当避让尊贵者,通过公共交通条件的使用权利的差别,鲜明地体现了古代交通管理的等级制度。
宋代曾经规定将“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的交通法规条文公布于交通要害之处,以便全面推行。《宋史》卷二七六《孔承恭传》记载:“承恭少疎纵,及长能折节自励。尝上疏请令州县长吏询访耆老,求知民间疾苦,吏治得失。及举令文:‘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请诏京兆并诸州于要害处设木牌刻其字,违者论如律。上皆为行之。”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的记录,孔承恭建议公布的“令文”,正是《仪制令》:“承恭又言:《仪制令》有云‘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望令两京诸道各于要害处设木刻其字,违者论如律,庶可兴礼让而厚风俗。甲申诏行其言。”看来,《宋史》所谓“举令文”,未可理解为孔承恭始制《仪制令》。他建议的,只是在交通要害地方公布这一法令。
也有以为《仪制令》是孔承恭建议制定的说法。宋人江少虞撰《事实类苑》卷二一“膀刻仪制令四条”,其一据《杨文公谈苑》说:“孔承恭为大理正。太平兴国中,上言《仪制令》云:‘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望令两京诸州于要害处刻膀以揭之,所以兴礼让而厚风俗。诏从之,令于通衢四刻膀记,今多有焉。”其二又据《玉壶清话》:“孔承恭上言《仪制令》四条件,乞置木牌,立于邮堠。”又记录了宋太宗与孔承恭就《仪制令》内容的讨论:“一日,太宗问承恭曰:‘《令》文中贵贱、少长、轻重,各自相避并记,何必又云去避来?此义安在?承恭曰:‘此必恭戒于去来者,至相回避耳。上曰:‘不然。借使去来相避,止是憧憧,于通衢之人密如交蚁,焉能一一必相避哉?但恐设律者别有他意。其精悉若是。”看来,事实当如《玉壶清话》所说,孔承恭并非“设律者”。
其实,唐代已经有明确的相关制度。《大唐开元礼》卷三《杂制》:“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唐律疏议》卷二七《违令》:“诸违令者笞五十。”原注:“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来避去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写道:“按此令已佚,《大唐开元礼》卷三《序例·杂制》载有类似之内容,疑即令文。文云:‘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旧唐书》卷一六○《温造传》有唐文宗时任御史中丞的温造的相关实例:
(温)造性刚褊,人或激触,不顾贵势,以气凌藉。尝遇左补阙李虞于街,怒其不避,捕祗承人决脊十下,左拾遗舒元褒等上疏论之曰:“国朝故事,供奉官街中,除宰相外,无所回避。温造蔑朝廷典礼,凌陛下侍臣,恣行胸臆,曾无畏忌。凡事有小而关分理者,不可失也。分理一失,乱由之生。遗、补官秩虽卑,陛下侍臣也。中丞虽高,法吏也。侍臣见凌,是不广敬;法吏坏法,何以持绳?前时中书舍人李虞仲与造相逢,造乃曳去引马。知制诰崔成与造相逢,造又捉其从人。当时缘不上闻,所以暴犯益甚。臣闻元和、长庆中,中丞行李不过半坊,今乃远至两坊,谓之‘笼街喝道。但以崇高自大,不思僭拟之嫌。若不纠绳,实亏彝典。”勅曰:“宪官之职,在指佞触邪,不在行李自大;侍臣之职,在献可替否,不在道路相高。并列通班,合知名分,如闻喧竞,亦已再三,既招人言,甚损朝体。其台官与供奉官同道,所先后而行,道途即祗揖而过,其参从人则各随本官之后,少相辟避,勿言冲突。又闻近日已来,应合导从官,事力多者,街衢之中,行李太过。自今后,传呼前后,不得过三百步。”“街衢之中”官员“相逢…‘避”与“不避”导致的纠纷,竟然要皇帝出面亲自裁决。御史中丞温造是因与对方相遇于街“怒其不避”导致“暴犯”,虽然有维护交通秩序的名义,却被指责“法吏坏法”,又受到“行李自大”的非议。
在古代帝国的交通生活中,因为“道路相高”往往导致“喧竞”“冲突”。秩序的维护,以“贱避贵”为原则。甘谷汉简所见“守街治滞”(10背面)字样,或许与这种交通疏导形式有关。
以“贱避贵”的原则管理交通,最极端的情形,是最高权力者对交通道路在一定时间内有绝对的空间占有权。即卑贱者的“避”,是绝对的。最典型的是汉文帝出行有人犯跸案例。《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冯唐列传》:“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女眦而更
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这是著名的司法追求“天下之平”的故事,而当时“跸”的制度的形式,后来在中国交通史和法制史上有久远的历史影响。
三、交通建设的国家控制方式
曾经作为秦中央政权主要决策者之一的左丞相李斯被赵高拘执,在狱中上书自陈,历数功绩有七项,其中包括“治驰道,兴游观,以见主之得意”。可见当时全国交通网的规划和建设,是由丞相亲自主持的。
汉代帝王也同样将交通建设看作治国的重要条件,表现出最高执政集团对交通建设的特殊重视。主要交通干线的规划、施工和管理,往往由朝廷决策。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发巴蜀治南夷道,又发卒万人治雁门阻险”,元封四年(前107)“通回中遭”等事,都录入《汉书》帝纪;据《史记》卷二九《河渠书》,作褒斜道,通漕渠,也由汉武帝亲自决策动工;汉平帝元始五年(5),王莽“以皇后有子孙瑞,通子午道”;《金石萃编》卷五《开通褒斜道石刻》记载:“永平六年,汉中郡以诏书受广汉、蜀郡、巴郡徒二千六百九十人,开通褒余道”;汉顺帝于延光四年(126)“诏益州刺史罢子午道,通褒斜路”,都说明重要道路的修筑工程往往由最高统治集团规划组织。汉宣帝时,黄霸任京兆尹,就曾经因为“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被劾责,受到贬秩的处分。
地方交通建设,如交通道路的修筑、管理和养护,则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汉代石刻文字遗存中多有交通建设纪事的内容。如《隶释》和《隶续》所收录,即有:
《隶释》卷四:《蜀郡太守何君阁道碑》;《青衣尉赵君羊窦道碑》;《嘉州夹江磨崖》;《司隶校尉杨君石门颂》;《广汉长王君石路碑》;《武都太守李翕西狭颂》;《李翕黾池五瑞碑》;《李翕析里桥都阁颂》;《桂阳太守周憬功勋铭》;
《隶释》卷一五:《广汉属国辛通达李仲曾造桥碑》;
《隶释》卷一六:《刘让阁道题字》;
《隶释》卷二○:《洛阳桥右柱铭》;
《隶续》卷三:《建平郫县碑》;
《隶续》卷一一:《南安长王君平乡道碑》;《武都太守李翕天井道碑》;
《隶续》卷一五:《成皋令任伯嗣碑》;《汉安长陈君阁道碑》;
《隶续》卷一九:《张休睚涘铭》。列于《隶释》第一篇的《蜀郡太守何君阁道碑》,附题“光武中元二年”。所录文字云:
蜀郡太守平陵何君遣掾临邛舒鲔将徒治道造尊楗阁裹五十五丈用功千一百九十八日
建武中元二年六月就道史任云陈春主。可知地方行政长官发起和组织道路修造,“遣掾”“将徒治道”的通常形式。以上18例汉代石刻交通史料中,除《刘让阁道题字》与《张休蛭涣铭》2例没有明确文字颂扬地方官员交通建设职务行为外,都显示工程的组织者是行政长官。
从青川木牍的内容看,交通道路建设设置田间道路的规划,竟然列入法律条文。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有“除陛甬道”,“千(阡)佰(陌)津桥”,“道(易)车利,精而勿(忽)致”,显示秦已经推行行政官员以完善交通条件为职任的原则。
四、交通管理的军事化特征
交通建设施工的管理,往往取军事化的形式。如《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唐蒙已略通夜郎,因通西南夷道,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汉武帝时,还曾经“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则是调动军队从事运渠开凿的史例。
居延汉简可见“戍卒”兼任“车父”的情形:如“戍卒梁国睢阳第四车父宫南里马广”(303.6,303.1),“木中卒陈章车父”(E.P.T50:30),“第卅二卒王弘车父”(E.P.T57:60)等。简文又直接可见“车父卒”(484.67,E.P.T52:167)与“车父车卒”(83.5A)称谓。“车父”同时又身为“卒”,当大致与主要以转输为职任的《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所谓“漕卒”、《后汉书》卷一七《岑彭传》所谓“委输棹卒”身份相近。
据《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漕渠的开通,可以“损漕省卒”。也说明漕运的主体力量是士兵。
“邮卒”称谓,在史籍中出现相当晚,大约宋代以后才频繁见诸文献。《新唐书》卷一七四《元稹传》:“徙浙东观察使。明州岁贡蚶役,邮子万人,不胜其疲。稹奏罢之。”宋施宿等撰《会稽志》,卷二则书“邮子”为“邮卒”:“元稹长庆三年八月自同州防御使授,大和三年九月拜尚书左丞。按唐本传:自同州刺史徙观察使,明州岁贡蚶役,邮卒万人,不胜其疲。稹奏罢之。”《会稽志》“邮卒”,使用的是宋时说法。然而居延汉简可见“邮卒”,如:
正月辛巳鸡后鸣九分不侵邮卒建受吞远邮
卒福壬午禺中当曲卒光付受降卒马印(E.P.T51:6)走马楼竹简出现“邮卒”身份的简例多至数十例。简牍资料中所见“驿卒”“驿兵”称谓,也体现出交通通信体系的管理是军事化的。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又见所谓“津卒”:
出钱·雇东津卒五人四月直□(130)同一批简中有“津史”(78A)称谓与“捕盗史”(78A)、“金曹米史”(78B)并列,整理者注释:“‘津史,史籍未见,应为郡、县列曹属吏之一,专掌修治津梁道路。”“‘津史,史籍未见”之说不确。《通典》卷四○《职官二十二·秩品五·大唐官品》说到“诸仓关津史”。如果说“‘津史,史籍未见”,是指东汉“史籍未见”,则应注意到东汉史籍出现过“津吏”。东牌楼东汉简整理者关于“津史”“专掌修治津梁道路”的意见,可能也是未必成立的。“津史”即“津吏”,应是管理津渡的官员,或者说是管理关津的官员。从出土汉简资料看,津关往往连称⑥。“津吏”“津史”之职能似与关吏同,主要是检查,控制出入经过,而并非交通建设,至少不是“专掌修治津梁道路”。而“津卒”身份,也说明了“津”日常管理的军事化形式。《艺文类聚》卷四四引《琴操》说“朝鲜津卒霍子高”故事,说“子高晨刺船而濯”,《太平御览》卷三九六引《乐府解》说“子高晨起刺船”“乱流而渡”,似反映“津卒”致力于摆渡劳作的事实,则与“车父卒”、“车父车卒”情形相同。《文献通考》卷一三七《乐考十·丝之属·雅部》说:“竖箜篌,胡乐也。……高丽等国有竖箜篌、卧箜篌之乐。其《引》则朝鲜津卒樗里子高所作也。汉灵帝好此乐,后世教坊亦用焉。”“朝鲜津卒霍子高”故事的发生,应当在“汉灵帝”时代之前。
交通运输管理军事化的情形,有利于保证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但是交通实践者的人身自由和交通活动的内容,都会受到限定。
秦汉时期交通条件首先服务于政治和军事,一般平民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利用交通设施,他们对交通事业的参与,往往只能以“卒”的身份实现。《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旧南海献龙眼、荔支,十里一置,五里一候,奔腾阻险,死者继路。时临武长汝南唐羌,县接南海,乃上书陈状。帝下诏曰:‘远国珍羞,本以荐奉宗庙。苟有伤害,岂爱民之本。其勒太官勿复受献。由是遂省焉。”
李贤注引《谢承书》:“唐羌字伯游,辟公府,补临武长。县接交州,旧献龙眼、荔支及生
鲜,献之,驿马昼夜传送之,至有遭虎狼毒害,顿仆死亡不绝。道经临武,羌乃上书谏曰:‘臣闻上不以滋味为德,下不以贡膳为功,故天子食太牢为尊,不以果实为珍。伏见交耻七郡献生龙眼等,鸟惊风发。南州土地,恶虫猛兽不绝于路,至于触犯死亡之害。死者不可复生,来者犹可救也。此二物升殿,未必延年益寿。帝从之。”对于汉代远路岁贡荔枝,《三辅黄图》卷三《扶荔宫》也有“邮传者疲毙于道,极为生民之患”的记述。传世汉“婴(樱)桃转舍”瓦当,也应当与此类运输活动有关。为了完成服务于皇家消费生活需要的这种特殊的运输任务,许多身份为“卒”的“邮传者”甚至“顿仆死亡不绝”。
民间商业活动发展的交通条件,因交通管理体制的特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关”的设置,是交通管理军事化的典型例证。史籍所见汉代征收关税的最早的明确记载,是《汉书》卷六《武帝纪》所谓太初四年(前101年)冬“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以军事长官治关以及“关卒”身份,都说明了“关”的管理的特征。《史记》卷一二一《酷吏列传》说,汉武帝时,酷吏宁成任为关都尉,一时出入关者号曰:“宁见乳虎,无值宁成之怒!”可见关吏稽察之谨严及税收之苛重。司马迁记述,“宁成家居,上欲以为郡守。御史大夫弘曰:‘臣居山东为小吏时,宁成为济南都尉,其治如狼牧羊。成不可使治民。上乃拜成为关都尉”。《汉书》卷九○《酷吏传·义纵》:“岁余,关吏税肄郡国出入关者,号曰:‘宁见乳虎,无直宁成之怒。其暴如此。”据《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公孙弘任御史大夫为元朔三年至五年(前126至前124),如“税肄”之说成立,则非正式的关税征收,其初始又早于太初四年“税出入者”。政府通过关税制度强行分享商运与私营运输业经济收益的具体情形,可由税率得到反映。从成书于西汉晚期至东汉初期的数学名著《九章算术》中提供的史料看,当时关税税率大约较高,有时或可至于“二而税一”,在一条运输线上往往关梁重设,税率因关梁所在和货物性质有所不同。
关税税率不一,可能与中央政府对于各个地区实际控制程度不同,因而经济政策也有所区别有关。关的意义首先在于军事政治方面的隔闭,“闭关绝约”以及“开关通币”,往往首先出于军事政治需要。在秦汉大一统政体下,关仍有防制地方割据势力的作用,如《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下》所谓“自中国尚建关梁以制诸侯,所以绝臣下之觊欲也”。然而关税征收至于“二而税一”,似毕竟过高,估计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特定制度。战国时期虽然有所谓“苛关市之征”、“重关市之赋”的政策,然而我们对于当时的关税征收率尚缺乏具体、确切的认识。《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载《庚戌令》:“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大约东汉晚期“关津之税”的税率是远远超过“什一”的。汉代对某些物资曾实行关禁或特殊关税政策。《列女传》引《汉法》曰:“内珠入关者死。”《战国策·秦策五》记载,吕不韦决计进行政治投资,助异人归秦时,与其父曾有“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的讨论。设想关禁若开,必当征收高额关税。
《吕氏春秋·仲夏纪》和《淮南子·时则》都有“关市无索”的话。高诱注都分别写道:“关,要塞也。”“关”首先是抵抗外敌的“界上之门”,是“察出御人”的防备设施。《管子·问》:“关者,诸侯之陬隧也。而外财之门户也。万人之道行也。”其首要作用,是所谓“诸侯之陬隧”,而“外财之门户”“万人之道行”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则似乎次要一些。
总体看来,在中国帝制时代,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都体现出比较成熟的水准,然而经济民生能够予以利用的可能性是相对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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