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文化符号的族群

2009-08-27 02:17庄礼伟
南风窗 2009年16期
关键词:族群少数民族民族

庄礼伟

10年前曾到过乌鲁木齐的二道桥,那时候就已经听说,到二道桥要小心,千万不要问价后不买东西,天黑前一定要离开等等。但之后的旅行—直平安无事,遇到的维族人态度都很友善。

所以当听到“7·5”事件中有不少少数民族同胞帮助和保护汉族人,我—点也不惊奇。谁会天生就是一个暴力犯?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能有多大的事?

几点思考

不过,这次事件也确实显露出一些积怨和隐形的裂纹存在,应引起重视和反省。

首先,对于中华民族核心凝聚力的建构,应当有更合理的思考。历史上的血脉关联、现实中的利益纽带,固然都是凝聚力的基础,但也应当努力建构一个让中华民族各个组成部分抬头仰望的理想高标、共同认可的制度愿景。所谓天下归心,源自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的集体荣耀感,这种荣耀感自然生成稳固的凝聚力、向心力。

且不说别的地方,就说说自己身边的情况。当我们作为一个乡民、市民、纳税人,如果挫折感、疏离感、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不安定感始终困扰着我们,种种社会风气又让我们失望,那么这种凝聚力、向心力就会受到伤害。而对制度质量、社会现状的积极改进,自然会使我们安居乐业、心生自豪感和集体认同感。由此观之,中华民族核心凝聚力的建构,也有赖于制度质量的改进、全社会风气的锐意改进。

其次,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应当把少数民族看成是文化概念,而不是地域集团概念、利益集团概念。现在的少数民族政策,人为地按民族成分划了太多的地域边界、利益边界,是有欠考虑的。而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国民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有语言、基因方面的差异,但在地域、利益方面各族裔间并没有明确的因语言、基因而形成的壁垒界限,同时,由于广泛的民间自治、社会自治、大社会小政府体制,再搞民族自治的必要性就减低了。

此外,“7·5”事件的形成机制也值得我们深思。除了来自境外三种势力的策划、鼓动,客观地看,这一事件与内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在形成机制上有一定的同构性,如贫富差异问题、工作作风问题,甚至谣言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都有一些相似之处。在外国族群(在本文中,族群与民族这两个概念按相关惯例同时使用,含义相同)冲突案例中,我们看到许多实质上是阶级矛盾的问题在表面上通过族群矛盾的形式反映出来,同时也总是有“少数群众不明真相”,也有许多族群间的血腥仇杀是以一个不确实的传闻作为导火索(如非洲某国的族群冲突事件),而平时这些族群的老百姓之间,相处得还可以。族群冲突的表层波澜之下,总有一些更复杂的社会根源。

贪腐激化民怨的普遍规律不会因为地区差异而不起作用。在现行政策之下,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大局与加强肃贪工作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在民族工作领域中,我们也应该想一想,有没有一些成为惰性因素的既得利益集团?对社会公正、清明的售心,才是最坚固的民族关系纽带。

据媒体报道,骚乱参与者有许多来自南疆,来自北疆的较少,而新疆27个国家级贫困县(含县级市)多分布在南疆,其中喀什地区有8个(塔什库尔干县、岳普湖县、疏附县、疏勒县、叶城县、英吉沙县、伽师县、莎车县),和田地区有7个(和田县、洛浦县、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克孜勒苏州有4个(阿合奇县、乌恰县、阿克陶县、阿图什市),这些地方也是维族人的主要聚居区。在经济繁荣的天山北坡经济带(产值占全区总产值50%以上),民族关系则比较融洽。这说明了消除贫困工作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性。

据中国新疆网发布的数据,2007年。新疆人均实现生产总值16950元,在西部12省区中位居第二位,以当年平均汇率计算,达到2229美元,首次突破2000美元大关。高于陕西、重庆、四川、云南、广西。但城乡收入差距较大,2007年农村人均纯收入31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20元。在南疆,一些贫困户的收入状况更差,例如据公开媒体报道,新疆南部疏勒县塔孜洪乡维吾尔族姑娘古再努尔到山东一家服装厂打工,“短短两个月就给家里寄回1000多元,而往年这是全家辛苦半年的所有收入”。

除了减贫扶贫工作之外,地方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也是处理好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上,新疆的资源纠纷主要集中在草场、农田和水资源上,新疆虽然地域广大,但适宜居住和生产的地方面积有限,人口密集,人口承载力有限,矛盾就容易产生。随着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新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中东地区穆斯林因石油而富裕的例子也激发了人们的想象与期望。

此外,尽管招生、就业方面有许多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就业机会、职业含金量方面,少数民族大体上缺乏优势,汉族(2008年汉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39.74%)的就业优势则比较明显,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分割局面,这在世界上的族群冲突案例中,都是一个重要的矛盾焦点。在这方面,也需要改进工作,维护族群间利益的平衡。

融化隔阂

在新疆的汉族人习惯了北京时间,但当地老百姓有很多还是按本地时间来安排生活、工作的,双方对这片土地的认知还是有所不同。在乌鲁木齐,汉族人与维族人也各有各的聚居区。按照社会稳定、族群关系稳定的一般道理,贫富最好不要分区居住,族群最好不要分区居住,像新加坡政府就强行规定不同族群必须混居,以避免出现一个城市、不同世界的人为社会界限。

这次“7·5”事件,按常理来想那样的暴力行为对境外三种势力有什么好处,那不是自损形象吗?但紧接着发生的一些事态,让人看清了这些势力的险恶用心,就是要用暴力来激起暴力,把民族壁垒划分得更加森严,让仇恨来强化人群界限。如果说过去我们在人为强化民族界限(如把民族当作一个地域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方面有待反省和改进工作,那么这一回就千万不要再上境外三种势力的当。

由此我想到在网络空间里来自汉族一方的一些激烈言论和歧视性言论。这些言论被翻译成维文后贴在维文网站上,可以想象会起到一种怎样的效果。在民族关系上,某些不负责任的“愤青”(他们的大汉民族主义言论其实是一种种族主义言论)起了非常负面的作用。电视里表现民族大团结的歌舞表演这些表面功夫,轻易就能被一句被翻译成维文的过激言论所消解。

谈到融化民族间的隔阂与界限,我们的一些既有制度值得深思。按照有关法律,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差别的优惠政策,把政策优惠等同于自治。

而一些在招生、司法方面的所谓优惠政策,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两边不讨好的情况。在凤凰台“一虎一席谈”节目中,有个中学生带着稚气问了一句:对少数民族的高考加分政策,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还是歧视?确实,加分只是在结果上做动作,容易引发公平之争。真正的公平应当是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减免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的教育负担(按收入等级来给予优惠,比按民族身份来给予优惠,是更为公平的做法)。按民族身份所搞的许多政策优惠,在客观效果上已经出了很多问题(例如在某个地区对一个民族的优惠就是对当地另一个民族的不公平,而对一个民族过多的保护,也可能使这个民族产生惰性,马来西亚对原住民的过度保护,在客观上就导致了原住民竞争力的下降)。最深刻的问题,则是强化了民族识别意识、民族界限意识,这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建设也是不利的。

让族群仅仅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文化身份而存在,是世界上治理族群问题的普遍方向,少数族群的利益问题,可以在公民政治、社会自治、司法公正等轨道上去寻求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族群可以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族群不同成员的利益诉求已经被该族群中不同的阶层、职业界别所分割,同时也被跨族群的政治、经济、文化认同所稀释。建立跨族群的公共生活共同体,也成为稀释和溶解族群界限的主流方向。

因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有的所谓民族问题其实都是社会问题,应当按照社会问题来处理,按照人人生而平等的最高原则来处理,一味地按照有差异的优惠政策来处理,这方面的主观意图是好的,但客观效果往往是强化了民族身份的界限。总之,族群作为一种身份标识,不能在社会政策中被过度使用,族群的意义,只能是文化上的;而一个社会如果有强大的由各族群成员共同组合的公民社会、有正常的公共空间,有合理的社会冲突解决一救济机制,族群的意义,也必然只会局限在文化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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