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真理本质问题必须有正确的方法

2009-08-24 08:09李校利

李校利

[摘要]要真正推动真理论的发展,首先遇到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和认识流行观点,然后是探讨真理的方法论问题,最后才是真理本质的层次性问题。探讨真理的本质,必须遵循实践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属人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论原则,应该从两个视角出发理解真理的本质问题。

[关键词]真理主观性;真理科学性;实践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B0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2-0093-03

当前我国哲学界关于真理问题的研究,最大的争议是在真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个老大难问题上。而要真正推动真理论的发展,首先遇到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和认识流行观点,然后是探讨真理的方法论问题,最后才是真理本质的层次性问题。

一、对流行观点的评价

关于真理,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真理是客观的,谬误是主观的,真理的本质在于其内容的客观性,在马克思主义真理论中,真理性和客观性就是一回事,同主观性是水火不相容的。衡量一个认识是否真理,就看它是否包含或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人们往往认为,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在真理性认识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内容。一切科学的定律、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很明显,这些论点无非曲折地说明了真理的科学性或符合性,客观真理论偏要人为地演绎出真理的客观性,将之当作真理客观性的含义,从而硬将这些论述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所在等观点扯在一起。我们不禁要问,当认为客观性是真理的本性时,是否认为真理还具有科学性?如果不否认,那么真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是什么关系?一方面说一切科学的定律、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无非表明真理的规定性在于符合性、正确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却认为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这又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这里的问题是:真理的本质到底是客观性还是科学性?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两者之间,我们何去何从?笔者认为,从人们对真理客观性或真理客观内容的解释和表述看,其实质是以曲折的形式表达真理科学性问题,所谓真理客观性的含义与真理科学性的含义完全是一回事。事实上由论者的一系列论述只能得出真理具有科学性的结论,只可将之视为真理科学性的含义,而不能得出真理或真理内容是客观的结论,不可把它当作真理客观性的含义。真理定义特别是真理科学性的含义中已经很好地体现和包含了所谓真理客观性的内容,所以科学性与客观性相比较,更科学、更准确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特征,只有科学性才有理由和条件成为真理的本性。既然科学性和正确性已经足以揭示认识的真理性,就完全没有必要再另立一个客观性或客观真理的命题和概念。

二、必须采取综合的方法研究真理

研究任何问题,方法很重要,方法关乎思维过程甚至基本结论是否正确和全面。鉴此,对于真理问题,应该联系马克思和列宁的有关论述,并且应该与人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还真理以本来面目。由于真理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问题,真理的本质是有层次的,所以对于真理问题,决不能用单一的方法来理解和认识,而必须采取综合的多样的方法进行。以前的研究存在简单化的偏向:(一)探索真理、追求真理,是有了人以后的事情,真理是对人而言的,而不是对物而言的,是人的本性使然,在人出现以前,在洪荒未垦的自在世界,没有也不存在真理的问题。真理问题具有厚重的人学意蕴和坚实的人性根据,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属人的问题。世界物质的一般属性(客观实在性、可变性和可知性)为真理提供了客观可能性的界限,真理的可能性存在于认识对象的无限可能性空间中,但要使真理变成现实还需要人本质力量的参与,人的实践本质和生命本质构成了真理的内在机制和现实机理。真理问题是人的存在方式必然要产生的问题,没有人,就没有真理,离开人,真理问题就说不清。人的本质怎样,真理的本质就怎样,真理的本质与人的本质具有内在的一致陛。这就启发我们,应该从人的角度考察真理问题,联系人的本质探讨真理本质,正如研究生产关系必须联系生产力一样,研究真理本质必须联系人来进行。近年来在人的本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很有影响、很新颖的方法和思路,就是运用类和个体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人的普遍本质和特殊本质、共同本质与个体本质。与此相关,研究真理的本质问题,也有一个类和个体方法联合运用的问题,真理的本质也是普遍和特殊、共同和个体的统一体。如何借助这一研究路向,挖掘真理这一方面的本性和特征,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二)人类的认识活动是由知、情、意渗透贯穿其中的真、善、美的统一,人类的认识形式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其本质也必然是有层次的、多级的,而不是单一的。正像列宁所指出的:“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三)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一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2]“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现在来看,这些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不只是如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论述认识论或真理论问题,而是第一次在世界观的视角凸现实践的地位和意义,扬弃了以往抽象的、实体的、既成的、直观的思维方式,开启了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确立了实践的、主体的、生成的、关系的思维方式,展现了实践哲学的全新视野,是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论断。要求我们对待任何事物、任何问题,都要既从物的方面去理解,又要从人的方面去理解,既要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也要从主观的角度去看待。这一方法论原则,对于我们考察真理的本质、分析客观真理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我们主张真理是客观的经典依据和方法论根源。换句话说,用实践思维方式研究真理问题,就必须从主观的方面看待真理,正视真理的主观性,必然得出真理是主观的。所以,在实践唯物主义精神的指引下,遵循实践哲学的方法原则,正确对待真理的主观特征和主体本性,挖掘深藏其中的主观意蕴,是关乎真理论研究和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是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要求。

三、应从两个视角理解真理的本质

从上面的论述可见,探讨真理的本质,必须遵循实践性

原则、层次胜原则、属人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论原则,应该从两个视角出发理解真理的本质问题。

(一)真理的根本归属问题,也就是真理的元问题或最高问题。真理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真理与其他精神现象(包括知、情、意、理性、非理性在内)共同具有的属性和特征,回答真理属于哪一类事物、哪个序列,即它属于主观的精神之列还是客观的物质之列的问题,也就是真理的初级本质或类本质。真理作为一种认识、一种反映,有别于被认识、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前者是人思维创造的结晶,是人在意识中对客观对象的反映、理解和再现,是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关于客体的主观映象,属于人对世界的观念把握,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思想关系。由于观念映象虽然根源于物质实在,但它超越物质的感性实在性,是进入主体意识之中、被主观化了的客体本相。观念映象和客体本相是有区别的,它具有主观的特征,即当客体以信息的形式被输入主体的头脑中转化为思想的内容时,它是经过主体思维“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和处理。因而认识包括真理性认识必然是主观的东西,具有主观性。作为人的内心世界、心理状态、观念的东西,真理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客观对象所没有的主观性。真理属于认识论范畴,这一出发点就已经决定了真理必然是与客观存在对立的。因为真理作为认识论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而不是客观存在本身。真理是第二性的东西,客观存在属于第一性的东西。如果把真理当作客观的,就会混淆物质和意识的区别,取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

从真理所体现的主体精神看,所谓真理,从字面或语义分析,含有真实的道理、真正的理论之意,贵在一个理,是与假理相对应的,同人的心智、理智密不可。离开人,离开人的思维,在人类出现以前的混沌状态下,世界无所谓真假,世间无所谓真道理与假道理问题。就是说,真理仅仅有“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理”,而这“理”正是由人创造、为人所认同而存在的。因此,真理必然同时包含着人的创造性,必然体现着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践着的人的理想和追求,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信息所进行的选择、整合、重构、超越和创造。它既是对现实对象属性和规律的正确把握,更负载着人的主观目的和价值追求,它必然外化为人的实践的工具,必然地成为人在现实之“真”的基础上实现思维创造和价值追求的工具。真理作为思想对象的观念把握,是客观之真与主观之理的统一,集中体现了人特有的主观能动性,凝结着主体理性的伟大创造力。

从真理所涉及和解决的问题看,由于真理是人的正确的认识,所以真理是一个认识论范畴,而不是一个本体论范畴,它回答的是人的认识与其对象的关系如何(具体说就是符合与否的问题),而不是认识的对象自身如何(例如它是否存在的问题)的问题(因为这属于本体论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当我们谈论真理时,是说某人的认识是否真理,而不是说某客观对象是否真理。离开人和人的思维而独立自存的客观实在是无所谓真理不真理问题的。正如列宁所说:“真理问题谈的不是物的不变的本质,也不是不变的意识,而是反映自然界的意识和意识所反映的自然界之间的符合。”[3]因而它本质上是属于主观精神世界,而不是属于客观物质世界。真理首先是主观的,然后当它作为再认识的对象时,它才是客观的。这里的客观是形式意义上的或外在表现方面的(这时真理其实就是作为认识对象的精神客体),而不是实质内容或内在本质层次(因为它既不是自然客体也不是社会客体)的。

(二)从真理与谬误的关系角度看。正像真的、善的、美的与假的、恶的、丑的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联系而发展的一样,真理与谬误作为人类认识的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总是相互规定、相互照应的,真理的本质规定性是在与谬误关系中存在和展现的,我们揭示真理的本质,离不开谬误,也只有在同谬误的比较中才能完成。这里的关键是真理与谬误的区别问题或者二者的特征问题。对此,必须结合二者的定义。关于真理与谬误两个概念的含义,目前一般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体现的是主客体之间的统一和肯定关系;谬误则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本来面貌的歪曲的、错误的反映,它体现的是主客体之间的分离和否定关系。这说明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就是真理,同客观对象不相符合的认识就是谬误。显而易见,真理即科学的理论,正确的认识,一个认识之为真理,在于它揭示了客体的本质,反映了事物的规律,与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达到了一致或符合,说明了真理的本质在于其特有的符合性、正确性和科学性;而谬误即非科学的理论,错误的认识,一个认识之为谬误,在于它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与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没有达到一致,歪曲性、错误性和非科学性是谬误的本质特征。科学性是一个理论成为真理的关键,歪曲性是一个认识所以是谬误之所在,科学性和歪曲性是二者的基本分野和主要界碑。

综上所述,真理作为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即科学的理论,它包含认识和正确的认识两个规定性,简而言之,真理是特殊的认识。认识这个规定性把它同真理的对象区别开来,表明真理属于主观世界和观念领域;而正确的认识这个规定性进一步把真理同谬误区别开来,表明真理是主观世界中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那一部分。这两个规定性缺一不可。否认真理是认识就等于否认了真理本身,而否认真理是正确的认识同样是否认了真理。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对,真理是主观映象,它是主观的;与谬误相对,真理是正确的认识,它是科学的。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7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列宁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