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珍生 马红霞
[摘要]文化精神可以增强群体的吸引力,形成社会的向心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健康的文化精神,倡导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用人的眼光看待人和处理彼此关系;崇尚宽容精神,承认差异;弘扬诚信精神,实现合作共赢;尊崇民主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提倡创新精神,永葆社会活力等。以此塑造、调整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
[关键词]和谐社会;文化精神;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G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2-0034-05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精神则表现为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它决定着社会的价值和人的行为取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培育与现代民主社会相适应的人道主义精神、宽容精神、法治精神、诚信精神、创新精神等,是构筑和谐社会文化底蕴的内在要求。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主义是一种关心人、尊重人、维护人,关注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让每个人成为完整意义上人的学说。由于对人的本质理解不同,历史上的人道主义经历了多样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前的人道主义,大都从抽象人性的角度来规定人的本质。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对历史上的人道主义的超越,它摒弃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世界观、历史观,继承和改造其中包含的人道思想、人道原则和现代市民社会遵循自由、平等等优秀成果,是与社会主义人本理想相结合而形成的当代人道主义新形态。与抽象的人道主义相比,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为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归于一致打下了基础。从伦理方面看,社会主义人道体现出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关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提供了历史的舞台。作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强调国家、社会应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尊重人民的选择,维护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为人的才能的发挥和自由全面发展逐步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反对封建等级观念,否定市场经济下的以金钱、财富的多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提倡人与人之间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道主义精神,在于它能够去掉一切标签,以人就是人的眼光看待人和处理彼此关系。人道主义的“以人为目的”主张超越了分割人的种种狭隘界限,以不计个人背景,包括种族、国界、阶级、职业、贡献等的博大精神来确立人们彼此交往的原则。强调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必须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有损于他人;人类共同体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其他成员的命运漠不关心。这种道德律令在不同环境、不同时代都具有极大的感召力,也具有不被任何个人身份与角色所遮蔽的普适性。因而历史上所出现的血统、财富、地位、年龄、效率、才能等等形形色色的标准,都不足以成为一部分人蔑视另一部分人的理由。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道主义精神,在于它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作为关于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身、人与自然这四重永恒关系的基调,以及经济道德、政治道德、职业道德、家庭婚恋道德的基调,人道主义精神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里起着制导作用。人道主义的特性决定了它对人的感情是贴近而不是敌对,对人性是疏导而不是压抑,这为它渗透到道德深层结构之中,内化为个人的道德情感、外化为社会道德风尚提供了条件。而在道德生活中人道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一方面,人道主义肯定个人的价值,它关心的是最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所肯定的个体又不是孤立的,而是人类的一份子。这样,我们对于人及其需要既可以获得真实具体、符合人性的理解,又可以从千差万别的个人活动中抽绎出普遍有效的行为规范。这种具体的规范,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更具价值。
把人道主义确立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可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起到矫正作用。以人道主义为和谐社会的价值核心精神之一,可以引导人在现实活动中为超越实利的非功利性追求保留必要位置,使人不至于蛰居在只有纯功利冲动而无精神追求的精神荒漠中,也不至于退化到肉体、物质方面过于活跃而精神却处于沉睡状态的单面文明之中。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崇尚宽容精神
在历史上,宽容精神是宗教敌对派别之间斗争的产物,它代表了_一种态度,它支持思想自由、表达自信、机会均等、禁止歧视、允许多元、承认差异等内容。
宽容精神是中华民族所固有的文化基因。在道家哲学中,宽容包括接人与待物两个方面。在宽容待人方面,它要求我们力争做到柔弱不争、慈爱和善;在宽容待物方面,力求做到物我为一、齐同慈爱。老子说:“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1]老子崇尚宽容,他教人要“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2],以达到“玄同”的境界,认为人如果能够做到宽容,便可以在行为层面上与大道相合,在他看来,宽容的态度正体现了宇宙的根本原则。可以说,道家持守的平等人生观、宽容忍让的“不争之德”,是我们民族优良的文化基因,这对于今天调节人我关系、个人与社会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宽容精神是以思想自由为其内在支撑的,而思想自由是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古人对于思想活动特性的描述有“精骛八极,心游万仞”之说,思想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可以自由地上天入地。人的心灵深处的这项权利是无法剥夺的。但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腹诽”的指摘,有灵魂深处闹革命的要求,这些又使人噤若寒蝉。这种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做法,正与宽容精神背道而驰。事实上,容忍人具有思想、说话的权利,尤其是表达反对、不赞成的权利,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和谐,正是维护人的多样性与社会整体性和谐所必需的。
宽容精神是对人的理性幽暗意识的自觉,是人类少犯错误的主要保障。由于人类对无限变化的客观世界的认识是有限的,人不可能对事物及其深藏的本质一览无遗,个体认识存在局限性也就不可避免。要想克服认识的局限性,只有以博大的胸怀、开放性的思维去接受那些与我们意见相左的看法,理解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所具有的合理性,才能减少认识的片面性。由于社会本身的复杂性,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学说、理论的对立和争鸣也在所难免,宽容精神可以为各种观点的共存砥砺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样,社会发展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离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企图推行那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就难以容忍其他思想的存在。因而,在“道术将为天下裂”的知识背景下,宽容是不同的文化、宗教、思想并存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宽容精神是对人的多样性的肯定。对人宽容,正表达了主体的一种谦虚自律和尊重差异的胸襟。作为社会的人,由于个体的社会经验、性格等方面的差异,人的个性也会表现出多样性。在繁杂的多样性面前,任何人没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生活形态是惟一的,是一切人的榜样。因而,容忍他人,让每种特性的人充分地表现自己,是健全人格的表现。没有健全的人格、没有对人的多样性的尊重,一切以自我为尺度,只要别人稍稍地冒犯或超过自己,便心怀嫉恨、睚眦必报,与宽容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宽容就是要求用推己及人的眼光去看待一切。一个宽容待人者,必然是一个慈善待人者。慈善不仅是宽容人格的重要因素,还是宽容人格的体现。老子所谓:“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3]有了这种宽容的胸怀,不仅可促成自我人格的完美,而且能够达到“常善救人”的目的。事实上,健全人格亦是相互砥砺的结果,善人与不善人之间,并不必然是两个对立的阵营,善于学习的人,可以看到“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4]善人与不善人,都各有其存在价值。
宽容精神也是民主制度的精髓。对于力图保障多数人权利的民主和民主制度来说,同样应该富有宽容精神。没有民主会导致暴政,缺乏宽容的民主同样会导致暴政。在当代民主思想传统中,以卢梭思想为代表的“大陆式民主”理论和以霍布斯思想为代表的“英美式民主”理论的不同宽容品格,在实践中造成了绝然不同的社会后果。大陆式民主,尽管旨在实现彻底民主和全民利益或公意,但由于高蹈的理想主义和自信的理论特征,表现出较少的宽容精神,在法国大革命实践中导致了一系列的流血、冲突,以及对人权的践踏。而英美式民主思想是经验主义的、宽容的和可以商榷的,认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尊重,都不能让渡或被代表,因而,在实践中,它造就了英美数百年的社会稳定和相对好的人权保障。大陆民主理论和英美民主理论实践后果的差异表明,宽容精神正是民主和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宽容精神是民主政治生活的灵魂。提倡宽容是造就生动活泼、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的基础。宽容既表现了自我的自信,又表达了对他人的激励。只有害怕真理的人,才害怕不同的意见,需知真理不是靠强制来维持的,而是以充分说理,为多数人所认同而显现其真理性的。宽容在客观上捍卫了别人的发言权,也激励了他人可以继续提出不同意见[5]。因此,宽容是营造求实精神、怀疑精神、批判精神、创新精神的土壤。在当代和谐社会构建中,只有提倡宽容,才能做到促进团结,才能使全体人民聚精会神地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减少不必要的内耗,把过去极左的在党内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动辄上纲上线的那一套,完全从社会政治生活中清除干净。在党内大力提倡宽容精神,正是我们这个能够代表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政党自信的表现,也是我们形成强大凝聚力的基础。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诚信精神
和谐社会是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社会。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落脚点在于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我们创造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创造一种适合人类生存的环境。和谐社会的特征是协调性,我们知道,从社会结构要素的协调到利益群体关系的协调,都少不了合作与信任。合作与信任是和谐社会的文化血脉。
在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发展的轨迹往往经历了从初期的剧烈冲突,到通过谈判和沟通实现和谐相处。这种从尖锐对立到利益协调的转变,正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在相对公正和公平的制度下合作与信任的结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纳、认同,合作互助是不可能的。合作不仅是一个利益集团对待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文明态度,是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的有效途径,也是造就社会祥和、文明进步的思想基础[6]。在当代和谐社会建构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他人予以适度的关爱,更容易化解各种利益悬殊所造就的暴戾之气,形成和谐、协调的利益关系。如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接纳,不能仅仅停留在接纳农民工所提供的廉价服务上,更应该把他们当作一个与我们每个人具有同等尊严与平等人格的人来接纳,像所有人一样,他们既有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需要,也具有人的精神需求,他们是应该享受他们为之贡献的文明成果的人,而不是一群未能泽被现代文明的异类。这种接纳与认同,既依赖于我们的道德勇气与宽广胸怀,更依赖于全社会成员保持一颗平常心,把他人看作与我们具有同等价值、促进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
信任作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既有待于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更有待于社会对信任制度安排的关注。信任一般来说是个体基于对他者行为的反应。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一项政策的效应、一个轻率的行为或一个不负责的承诺,都可能摧毁人们多年间形成的信任关系。在当代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消费者与厂商之间,人与人之间,由于信任的匮乏,极大地阻碍了大多数民众对社会发展的参与热情,助长了国民无责任化的倾向,破坏了民族的凝聚力、认同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而,加大信任的制度安排,包括契约的强制履行,组织机构或个人信任档案的建立,让诚实信用的民法通则,落实到人们的言行举止之中,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我们必须明白,信任不仅仅是指向他者的义务,更应该成为一切人共有的义务。如果没有对他人的信任,没有对他人承诺的履行,一切听任眼前利益的驱使,人们就只会生活在尔虞我诈的环境中,人与人之间也会因为缺少信任而腐化自己,使自己难以成为一个有良知的、正直的人,从而使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受到限制。相反,在一个和谐社会里,信任与合作使我们更容易认识到:我们不是生活在人与人相互为敌的共同体里,而是生活在一个合作的共同体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各个不同群体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尊重。否则,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就会受到不可预见的损害,和谐社会的和谐也要大打折扣。
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尊崇法治精神
法治作为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它强调法律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制度化的保证,可以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是真实的和谐,才是体现正义原则的和谐。在现代文明中,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社会生活中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
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因而,法治不仅是一种被动的遵循,更应该是一种主动的追求,它既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行为准则[7]。要使每个行为主体在思想观念上和行动中确立法律的权威性。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因为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一,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制度保障。秩序构成了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也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是安定有序,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它既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又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法律在有效解决、防止纠纷的过程中形成和维持秩序。法治精神对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作用就在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以控制无序与混乱;通过设定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并且用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裁判的效力。有了法治的保障,可以降低社会生活中各种纠纷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程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保障。
第二,崇尚法治精神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过程,人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在各种利益分享过程中所折射出来的。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体现出一致性,又处处充满着冲突。社会要体现出公平正义,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公平的分配[8]。它意味着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意味着资源与利益能使绝大多数人得以共享。如果社会成员对其所得感到严重不公,社会阶层存在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冲突,直至出现暴力冲突。而社会的利益冲突往往会以剧烈的政治冲突而终结,社会也会丧失和谐的保障。全社会成员尊崇法治精神是实现社会利益均衡正义的有效方式。
以法治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主要支撑点和基本标志,在于法治的基本价值是有序、公正、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益等,它们与人性具有一致性。这些价值都是内在于人的精神追求的,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会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始终是法律的灵魂。它使人们认识到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各种权利通过法律规范公正地分配给相关权利人,全体社会成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各自获得预期的法定权利,就可以处于一种相对明确而和谐的关系之中。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正有助于指导社会分配中贯彻正义原则,使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公正的分配,最终使社会主义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五、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鼓励创新精神
创新精神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文化精神在于它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新鲜的思想血液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任何社会的创新精神对变革人们的观念,更新人们的认识,对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方式、价值观发生转变,从来就起着先导作用。恩格斯指出:“科学和哲学结合的结果就是唯物主义件顿的学说和洛克的学说同样是唯物主义所依据的前提)、启蒙时代和法国的政治革命”[9]。并且说,“火药、指南针、印刷术一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10]。近代文明发展的历史表明,无论是资产阶级文化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还是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产生,都是由科学创新所引发的一系列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的巨大变革的产物。
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文化每前进一步,创新精神都会对陈旧的价值观产生强烈的冲击。现代文明进程的每个历史时期从来就不缺少用旧的尺度对新生活的评判,但新的价值终究通过引领、吸纳传统的观念,为人们开辟新的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同样依赖于我们对急剧变化的时代所出现的种种崭新的现象,要有新的精神视野,而不能以千年不变的传统尺度来衡量我们日新月异的生活。否则,我们就只会看到传统被亵渎,而看不到新生活、新时代的诞生。
在构建和谐文化的核心价值中,必须大力提倡创新精神,创新精神是和谐社会永葆活力的灵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都是以创新精神为价值主导的。但和谐与创新是一对矛盾,创新难免会冲击旧的秩序与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对旧的和谐与平衡,起着消解作用,但创新又可以更新旧的秩序,形成新的社会传统。弘扬创新精神,要求我们既着力于科技创新,也要关注理论思想的创新。在物质层面上,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际和谐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在精神层面上创新,就是要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机制,把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与科技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通过创新的方式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没有创新,也就不可能有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没有创新,就没有生产力质的飞跃;没有创新,也就没有人们精神境界的拓展;没有创新,也就没有社会和谐的实现。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健康的文化精神,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用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宽容精神、诚信精神、民主法治精神、创新精神等来塑造、调整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让人们生活在一个适宜于人类生存的人文环境中,使全体社会成员既有富足的物质生活,又有高尚、和谐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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