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越岭
甲型H1N1流感的威胁勾起了人们对当年SARS疫情的回忆。和SARS疫情时期一样,此时制药企业需要再次担负起特殊的社会责任。国内制药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矛盾也在此时凸现出来。
抗病毒药产能不足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专门针对甲型H1N1流感的抗病毒特效药。传统的抗流感药分两类:一类是“M2离子通道阻断剂”,另一类是“NA抑制剂”。前者从30多年前就开始普遍使用,可抑制甲型流感病毒株的复制,但因流感病毒频繁变异,近几年来病毒耐药性明显上升。“NA抑制剂”则是通过选择性地抑制病毒的神经氨酸酶,使病毒难以释放,并促进已释放的病毒相互凝聚、死亡。临床上常用的这类药有扎那米韦和奥司他韦两种,其中前者就是瑞士罗氏制药公司拥有专利的达菲,后者则是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生产的喷雾式药剂乐感清。
甲型H1N1疫情爆发后不久,美国疾控中心建议使用达菲和乐感清作为主要抗病毒药。4月30日,中国卫生部印发的《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中,也列出了包括达菲和乐感清在内的药物。在国内,目前由罗氏公司授权的东阳光集团和上药集团,都在生产达菲,而葛兰素-史克的乐感清则还未进入我国市场。
有专家指出,一旦流感大暴发,无论是罗氏公司还是葛兰素-史克公司都会主要供应本土需要,国内仅仅依靠两家获得罗氏授权的制药企业有限的产能,很难满足实际需要。这种情况当年SARS期间也曾经出现过。因此,为了不过分依赖国外品牌的抗病毒药,近几年来,国内多家药企和科研机构都在努力研发达菲等抗病毒药的仿制药。
药企加紧研发仿制药
2005年11月,中科院上海药物所的“抗禽流感病毒(AIV)药物研究攻关协作组”成立。不久,抗流感药物仿创攻关小组成功合成了奥司他韦和扎那米韦。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旦获得许可,即可进行大规模生产。
2006年,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向罗氏申请达菲的生产授权未果。同年,其旗下的白云山制药总厂便宣布成功研制出达菲的仿制药——福泰。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药厂已经做好准备,疫情一旦暴发,在获得批准后,白云山的福泰产量可达100万-300万人份。
据了解,除了上述单位,很多大型药企也都在积极投入研究,但目前还没有获准生产与销售达菲仿制药。实际上,根据现行有关法规,由于罗氏公司和葛兰素-史克公司还享有达菲等抗病毒药的专利,除非获得这些跨国药企的授权,国内药企即使已经研发出这些抗病毒药的仿制药,也不能投产。而罗氏公司享有的达菲的专利权要持续到2016年。
所谓仿制药是指与某种已上市药品在剂量、安全性、效力、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相同的仿制品。仿制药的合法取得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药品专利到期后的药品仿制,另一种是在涉及公共健康的领域,通过政府强制许可方式获取仿制药的生产资格。目前,我国还未开始实行药品的政府强制许可制度。因此,只要罗氏公司等跨国药企不授权,国内药企就不能生产和销售达菲等抗病毒药的仿制药。
国内一些企业其实正是在等待政府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
“药品专利,尤其是涉及公共健康的药品专利,权利人行使排他权,可能会限制竞争进而影响新药上市,并可能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在涉及公共健康的药品专利领域,充分发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作用就非常重要。”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吕园芳说。
强制许可成为世界共识
在过去几年中,由于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全球性的疫情时有出现。2003年,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上,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达成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协议。该协议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
在药品实行强制许可的过程中,世卫组织一直持支持态度。2004年2月,世卫组织总干事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创新和公共卫生”委员会。2006年,该委员会发布了《公共健康、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提出的建议指出:“各国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这种权利可有利于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特殊卫生问题直接有关的研究。”
从2003年起,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对艾滋病药物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但这些许可大多是1996年以前发明的所谓的“第一代”艾滋病药物。2005年,一些国家对治疗禽流感的药品专利签发强制许可。2006年,先是泰国,随后是印度尼西亚和巴西,对较新的“第二代”艾滋病治疗药物签发了强制许可。2007年,泰国对一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也签发了强制许可。
“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在已经实行的国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巴西仿制了抗艾滋病药,患者的治疗费用从原来的每年1.5万美元降到了200美元,使更多的艾滋病患者得到了康复治疗。”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研究员周伟澄说,事实表明,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不仅将大大降低了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新专利法明确强制许可
很多国家相继实施的药品政府强制许可制度,对罗氏公司等国际制药巨头带来了明显的冲击。正是在2005年禽流感造成全球性恐慌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要求罗氏公司放弃达菲的专利,并实施政府强制许可生产,罗氏公司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开达菲的生产权,批准一些国家的制药企业在获得授权的条件下“合作生产”。但罗氏公司至今强调,没有放弃达菲的专利权。
中国的政府强制许可制度也在积极推进中。2005年12月,中国向世贸组织递交《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其内容主要是放宽医药产品专利限制,减少仿制药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从而有利于贫穷国家通过进口获得便宜的仿制药。
随着新《专利法》即将颁布实施,如果没有意外,我国有关新药的政府许可制度有望在今年取得突破。1985年我国颁布《专利法》,随后在20多年间进行了3次修订。即将在今年10月颁布的《专利法》就是第三次修订。在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强制许可。
“重大疫情用药在中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的强制许可条款下,可以不受专利保护的障碍,实行强制许可生产,以满足公众需求。”在刚刚结束的第62届中国国际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春季交易会上,周伟澄介绍说。
此外,在药品的出口领域,政府强制许可也可以发挥作用。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治疗流行病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不具有制造该药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国家希望从中国进口该药品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制造该药品并将其出口到前述国家的强制许可。
还需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近日,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刚刚从一例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咽拭子样本中,成功分离出病毒毒株,并完成了全基因组序列测定。据介绍,这一成果将为我国的抗病毒药物筛选及耐药性评价等科学研究奠定基础。
“从长远来说,中国的制药企业需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靠自主研发的新药,从根本上打破国际制药巨头的垄断局面。”专家指出,我国已是世界第十大医药消费市场,预计2015年将上升为世界第三位。与这种巨大的需求十分不协调的是,我国医药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5至20年。
为数众多的药品生产企业逐步显露出所谓的“一小二多三低”问题,即“大多数生产企业规模小;企业数量多,产品重复多;大部分生产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新药研发能力低,经济效益低”。药品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所谓“新药”,大多是仿制药。
威尔曼国际新药开发中心集团,是为数不多的在独立开发创新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国内药企之一。该集团董事长孙明杰介绍说,与其他行业相比,国内医药行业技术水平本来不低。如果国内汽车、装备制造等行业,能有医药行业那样的仿制能力,其发展水平一定比现在高很多。制约国内药企独立开发新药的主要障碍,其实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机制问题。
据孙明杰介绍,开发一种创新药周期很长,通常要10年左右,而国内大药厂多数是国有企业,企业的领导可能在这个企业呆不了10年就会离开,所以没有动力去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工作。另一方面,开发创新药投入大、风险大。100个获得药品专利中约平均只有一个能获得国家批准为药品上市,能实现商用,100种实现商用的新药中可能只有一种能成为大产品。同时,药品在我国具有福利性质,价格受到管理。这种种因素导致药企独立开发新药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相比之下,做仿制药成本更低,所以大多数药企更愿意仿制,而不愿意独立开发新药。
值得庆幸的是,随着自主创新成为国家的既定国策,新药研发获得了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863、973等项目支持。有关政府部门正在致力于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医药产品开发为重点,建立中国创新药物研究与产业化开发体系。希望借此提高产业界创新药物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实现医药研究由仿制为主向创新为主的战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