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行为具有较明显的时间选择性。犯罪的时间特性,从历史长河看,把它划为时代性;从时代分段看,把它划为时期性;从时期年代看,把它划成季节性;从季节的月日看,把它划为周期性;从周期的日时看,把它划成时刻性。对犯罪时间特性的认识,应放在适当的位置上,而不能任意夸大其对犯罪动态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时代性;时期性;季节性;周期性;时刻性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4-0113-05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犯罪的产生往往具有时间特征。那么,犯罪学如何来研究犯罪的时间特性呢?从历史长河看,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犯罪特色,可以把它划为时代性;从时代分段看,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犯罪特色,可以把它划为时期性;从时期年代看,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犯罪特色,可以把它划成季节性;从季节的月日看,不同周期的犯罪表现形态不同,可以把它划为周期性;从周期的日时看,犯罪在瞬刻间呈现变化,可以把它划成时刻性。
一、犯罪的时代性
“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犯罪的这一实质性的揭示中不难看出,犯罪具有时空的差异性。”犯罪并不是一个绝对不变的概念,它是动态的,具有相对性。它根据时代、民族和社会的变迁而变化,也根据公众的根本利益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危害性的标准随之改变,犯罪与非犯罪的立法评价也跟着改变。严景耀先生在他的书中曾列举了两个通奸的案例(案例1:黄某住小城镇,他是一个竹器工匠,1908年娶了个21岁的妻子。他经常外出做工晚上不回家,家中只有妻子一人。后听朋友说他妻子在家不规矩,于是1910年9月一天夜里他突然回家,发现情况果真如此。他当场将奸夫与淫妇都杀了,并砍下两颗人头在邻居的陪同下到县衙门自首。县长听了他的自首言词后,很赞赏他的行为,称他为“大丈夫”,还赏了他20两银子,称赞他为维护风化,为县民做了好事。但是,相类似的情况,在辛亥革命后情况不同了。案例2:1927年,程和他的妻子与朋友们乘船旅行。一天午后,程办些私事回船时发现他妻子正和他的一个朋友发生性关系。他的朋友看见他回来,立即从床上跳起来准备逃跑。程这时正站在船头上,他的朋友只好从船尾跳进水里,程追到船尾,但未捉到他的朋友,于是他用竹竿把这个朋友按在水里淹死了。此案经高等法院审理,认为程有罪。程被判两年半徒刑),生动地说明了时代的变迁对犯罪界定的影响,同时他论到:在中国,杀人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信仰和风俗影响下,法律对它的判断是有所不同的。在旧社会,替父报仇和刀杀奸夫,男人的多妻、重婚,是被认为合法的、允许的。吸鸦片是风行的癖好,无人认识它的危害性。在农村,到别人家园内吃点瓜果蔬菜是不犯法的。但是现在,这些行为准则与现代法律都是相违背的,都是犯罪。在国外,情况也是如此,如在早期的美国社会,婚外性行为被称为通奸,对之可判死刑,但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已很少有人用通奸这一名词。黑格尔在他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就指出:法从内容上说,具有“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它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所以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有时对偷窃几分钱或一颗甜菜的人处以死刑,而有时对偷窃百倍此数甚或价值更贵的东西的人处以轻刑,都同样是正当的。……所以一部刑法典主要是属于它那个时代和那个时代的市民社会情况的。……严厉的刑罚不是自在自为地不公正的,而是与时代的情况相联系的。一部刑法典不可能在任何时代都合用。罪行是假象的实存,它们会在更大或更小程度上得到否认。”也正如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所言:“价值(完美的想象)和规范(赞许的或厌恶的行为)因时因地而异。每一种犯罪行为都适应于一个具有时间和地区特点的社会。如果确实存在不管哪一种社会都评价为犯罪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话,那也是极少的。什么是犯罪行为取决于每一种社会制度的体制以及当时社会过程所处的阶段。不存在一种天然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的时期性
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个人行为。因此,它不是孤立的,是随着政治、经济的变革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犯罪现象的性质和特征是不同的,犯罪现象的水平和结构也是趋于变化和发展的。新中国建立后近六十年来,我国犯罪随着我国的政治形势、经济变革和社会治安情况等的变化而变化着的事实,充分证明了犯罪的时期性。
1从1949年10月建国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建国初期,新政权根基未稳,大批的反革命分子、特务分子和地痞、流氓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尚待肃清。这种敌对的氛围导致了大量的犯罪破坏活动,因而出现了1950年第一次以危害国家安全、反革命性质犯罪为主的刑事犯罪高峰,1950年全国犯罪发案达51万件,犯罪率达到万分之九点三。但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各项民主改革运动,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至1952年,与1950年相比,下降50%;从1956年开始,已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个时期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反革命破坏颠覆活动猖獗;(2)犯罪主体基本上是以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势力、社会渣滓为主,新生的刑事犯罪分子极少,青少年犯罪一直处于次要地位;(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
2从1957年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这一时期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的来说,我国的犯罪呈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1959年全国刑事犯罪共计20.5万余件,1960年24.9万余件,而1961年猛然上升到41万件,形成了第二次刑事犯罪高峰。1962年,我们党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各种犯罪案件均呈下降趋势,1962年回落到32万件,1963年降到25万件,1964年降至21.5万件。这种下降趋势一直保持到1965年,成为人们至今仍然怀念的建国以后犯罪率低、社会稳定、治安状况与社会道德风尚最为良好的时期。这个时期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侵犯财产犯罪突出,特别是以盗窃犯罪为主体;(2)新滋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人民内部的蜕化变质分子明显增多;(3)流窜犯罪突出。
3从1966年至1976年,“十年动乱”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大震荡直接触发了一次复杂独特的刑事犯罪高峰。从1971年开始,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呈持续大幅度增长之势,这年的犯罪案件立案数为32.4万件,1972年增加到40.3万件,1973年又增至53.6万
件。从1973年起,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保持在50万件左右,达到建国以后第一次犯罪高峰时的水平,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个时期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一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突出;(2)许多犯罪与政治动乱密切关联,借政治之名的流氓犯罪尤其猖獗;(3)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从20世纪50年代的20%多上升到60%左右。
4从1977年到1991年,改革开放初期。自1978年以后,我国的犯罪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犯罪率也出现不断攀升态势。1978年至1988年,犯罪还处于相对低潮期,犯罪案件立案数多数年份维持在60万件以下,最高年份也未突破90万件,并且年均犯罪率也较低,大致维持在万分之六点三左右。但这种在低位上徘徊的犯罪形势至1989年宣告结束,1989年犯罪案件立案数首次突破100万,达197.2万件,1990年221.7万件,1991年236.6万件;犯罪率也大幅度增长,1989年达万分之十八点一,1990年首次突破万分之二十,1991年达到一个阶位值(万分之二十一),由此进入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性的犯罪高发期。这个时期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经济犯罪现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严重干扰国家经济秩序的走私、投机倒把、逃汇套汇、制售伪劣商品、诈骗等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使犯罪结构发生变化,形成改革开放至今以治安犯罪和经济犯罪为主的犯罪格局;(2)有组织犯罪日益增多;(3)青少年犯罪也开始在整个犯罪主体中占50%以上;(4)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犯罪出现地域特色: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犯罪率高于北方不发达地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型犯罪突出,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暴力型犯罪突出。
5从1992年至今,深化改革开放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犯罪数量和犯罪率都大幅度增长。1992年至1997年犯罪数量、犯罪率保持在以1991年为标志的高位区间。1998年起,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又呈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至2001年达到一个更高的阶位值(犯罪案件立案数突破400万件大关,达445.8万件,犯罪率高达万分之三十六),并且2001年至2005年犯罪数量、犯罪率持续处于以2001年为标志的高位区间。这一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刑事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性质上也日趋严重,特别是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1)一度绝迹的犯罪死灰复燃,且来势凶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赌博、毒品犯罪,甚至邪教组织犯罪等案件的严重危害性、毒害范围的广泛性都是过去所不能想象的;(2)案件性质日趋严重,暴力犯罪日趋增多;(3)经济犯罪突出,日益严重,其中尤以盗窃犯罪和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居多,并且呈现出多重违法、牵连犯罪性;(4)有组织犯罪发展迅速;(5)跨国跨境犯罪日益突出;(6)高科技犯罪、洗钱、环境犯罪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后果严重;(7)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自1990年以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55%以上,并且相对于成人犯罪更具贪利性、疯狂性、团伙性、反复性的特点。
三、犯罪的季节性
季节是由于太阳的公转而形成的春、夏、秋、冬四季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年)周而复始的有序变动,是人们根据气象科学理论与长期的生活经验划分而成的时段。季节的周而复始,决定了人类进行传统物质性生产的基本方式,也决定了传统生活的规律性特点。作为人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犯罪现象,也随着季节的变化而有显著差异。在西方国家,有关犯罪的季节性的考察,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法国人盖里(A.M.Guerri)对英国1843年至1856年、法国1829年至1860年、意大利1869年1月份至12月份强奸犯罪的发案率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每年从4月份开始,强奸犯罪的发案率出现上升,至8月份一直处于攀升阶段,从9月份开始则趋于下降,其中发案率最高的月份为七八两个月。当然,犯罪的季节性并不具有绝对性,依据犯罪种类的不同,犯罪的季节变化程度又有所不同。我国犯罪学者对此作了相关研究:
1暴力犯罪的季节性:夏天为最高峰。(1)夏天气温过高,人的情绪易受波动而动武;(2)夏天天气燥热,人与人接触的机会多,纠纷亦增加;(3)夏天生活必需花费少,工作易找,赚钱较易,故花钱寻乐或饮酒机会多,滋事的机会亦增加。
2财产犯罪的季节性:冬天为最高峰。(1)冬天生活必需花费增加,工作又不易寻找,为生活所迫而犯罪;(2)冬季年节多,花费甚大,易使收入困难者铤而走险;(3)冬季黑夜时间较长,给予盗窃犯罪活动许多方便。
3性犯罪的季节性:春季和夏季较多。(1)此段期间气温上升,人的性欲易冲动;(2)人的生理周期,在此期间性欲最强,易有性冲动;(3)女性在此段时间穿着暴露,易刺激人的性欲。
4犯罪季节性的实证:(1)有学者对我国某省20世纪80年代前后(1979年至1981年三年间)强奸案件比率的月别统计资料表明,强奸罪都从每年四五月份开始上升,直至9、10月份才明显消退,其持续高峰时间大约五六个月。无论是发案率升降的季节变化,或是发案的高峰月份,与前述里的统计基本吻合。(2)有学者对浙江省的暴力犯罪与季节的关联性,进行过调查研究。其结果表明,地处大陆沿海北纬30度线上,冬冷夏热、四季分明的浙江省,暴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差。其特征是:暴力犯罪以春季最低,夏季最高,相差达0.8倍。其中强奸罪的季节差最明显,春、夏两季占全年的三分之二,而冬季只占九分之一。抢劫罪也存在类似情况,但以春季为最低。(3)有学者通过对吉林省三类刑事犯罪(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与季节变化关系的研究,发现性犯罪的季节性最明显,夏高冬低,与气温升降呈正比关系;财产犯罪以秋、冬为高发期,春、夏为低发期;暴力犯罪则以七八月为集中期。
四、犯罪的周期性
犯罪的周期性,是指在具有自然性或社会性内容并循环往复的周期(如昼夜、周末、节假日等)中,犯罪现象的波动变化趋势。在不同的周期内,犯罪的表现形态也不同,并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
1犯罪的自然周期性:包括生物节律、妇女例假、昼夜等对犯罪的影响,在此主要探讨犯罪的昼夜周期性。白天和黑夜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犯罪人较多选择于黑夜作案,致使黑夜的犯罪率高于白天。有学者曾对重庆市某区的盗窃发案时间做过时间调查,其调查的时间分布结果有三个特点:社会发生罪案比单位多;社会白天发生罪案比夜晚发生多出近1倍;单位内部发生罪案晚上比白天多近2倍。犯罪率的昼夜差异性原因主要有:(1)就犯罪与犯罪者而言,夜幕为屏障激发和怂恿了其内在的侵害
冲动和胆量,并在客观上形成了使犯罪得以掩护的外在条件;(2)就被害与被害人而言,由于夜间处于休息和疲惫状态,警觉疲怠、抵抗力减弱,而常常陷入疏于、怠于防备或无法防备的被害情境,为犯罪者提供了趁虚而入的机会;(3)就社会环境而言,此时亦属防备力量与外在制约因素减弱或中止的状态。
2犯罪的社会周期性:社会周期是指人类活动出现的与自然节律相一致的循环往复的活动时段。既然犯罪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当然随社会周期的更替而变化。根据人们的社会活动的规律,某些特定的日期与大中城市中某类犯罪率的变化有明显关联。(1)在周末和假日,人们得以摆脱劳动,放松休息,故而约束减弱,社会性接触的机会却大大增加,饮酒、纵欲、狂欢等等消遣、享受人生的行为常常导致社会性冲突;节假日期间城市盗窃和抢夺案普遍呈上升趋势;(2)一般来说,单位发薪时间的前后也是某些犯罪的高发期;(3)民工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某一地区发案率的高低,而在民工潮逐步平息之后,犯罪率会有所下降,并趋于稳定;(4)周期性活动规律的经济变化,也会在其某一时段内影响整个犯罪率的变动幅度,如在经济危机期间,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和卖淫、弃婴、妨碍公务、违反经济管制等犯罪均有明显上升。
3犯罪的周期性实证:有论者通过对某县1996年~2000年五年间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数据分析得出:(1)农民犯罪在每一月内发案也呈现出规律性变化,若将每月分为上旬、中旬、下旬(按阴历算)三个阶段,一般是上旬发案最多,下旬发案相对较少。而盗窃案件则以中旬发案最少;(2)农民犯罪在一周内以周末(星期五、六、日)居多,占总发案数的70%左右,特别是盗窃案件的发案尤其如此,占同类案件数量的75%左右;(3)农民犯罪与农闲和农忙时节有很大关系。一年之中,农忙时间大致是在春耕、麦收秋种、秋收冬耕的近5个月里,在此期间各类刑事案件明显下降。据近几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农忙时节的农民犯罪发案数仅占全年发案数的20%左右,而农闲时节则相对发案比较高;(4)农民犯罪在一天内,也存在着一定的发案规律,杀人、抢劫、强奸案件发生在夜间的相对较多,而伤害、诈骗案件多发生在白天。
五、犯罪的时刻性
犯罪的发生往往具有时刻特征。这种特征是指在一天的不同时间点,犯罪现象的波动变化情况。犯罪现象不仅受时代、时期、季节、周期影响,而且在一天当中的不同时刻,其表现形式也因时而异,彰显出一定的时刻性规律。根据美、日学者关于犯罪时刻性的研究,抢劫、盗窃(除扒窃外)、杀人、放火、猥亵、强奸等犯罪,多在夜间22时以后,其中,抢劫、盗窃以22时左右为最多,而其他犯罪则多发生在22时至2时这段时间里。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夜间身心疲劳,对外界的现象,容易激动,而自制力甚低;二是夜间饮酒较多,容易兴奋而好事;三是在短时间小睡之后,或就寝之前,容易激动感情旧。
我国社会犯罪情况与其大致相似,在一天的不同时刻里,犯罪的分布呈现出不均衡性,具体如下:(1)入室盗窃通常选择在夜间12点到凌晨3点之间,这一期间作案相对较易得手,因为被害人处于深睡休息状态,抵抗力减弱;现场周围人员流动稀少,人们处于熟睡中疏于防范,作案时能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性障碍;同时犯罪人能够利用夜色掩护顺利实施犯罪,并全身而退。(2)拦路抢劫、抢夺案和室外强奸罪的作案时间通常在入夜到午夜时分,这一时期夜色掩护的条件已经具备,路上行人稀少,犯罪人有犯罪对象,又少了作案时的客观阻碍。(3)扒窃案几乎都发生在白天,这些犯罪人通常是在进行社会性接触中物色犯罪对象,寻找作案时机,进行随机性犯罪;商场、汽车、火车、地铁等地方出现大量人流时,如当上下班乘客流量达到高峰时刻,扒窃犯罪活动开始猖狂。(4)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段是上午7时至12时。(5)犯罪的时刻性实证:有学者通过对我国某地不同犯罪类型与犯罪时间交互分析,得出大部分犯罪均发生于夜晚,财产犯罪、杀伤犯罪、性犯罪主要发生于晚19时至24时,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发生于13时至18时。
探讨犯罪的时刻性,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犯罪的时刻性主要是针对自然犯中大多数罪种而言的,而大部分的法定犯和自然犯中的激情犯罪,可能与犯罪时刻性的关联显得不那么重要。(2)随着现代生活的紧张节奏和人们对夜生活的重视,即使过去在夜间多发的犯罪也可能转为以白天作案为主,可见犯罪人对作案时间的选择,不一定完全根据犯罪时刻性的规律确定,而是根据人们的生活规律变化,去寻找其他更有利于作案的时刻。如由于各单位普遍重视夜间保安防范工作,犯罪人开始选择白天作案,他们利用中午12点到下午2点单位员工午休时间进行盗窃,并频频得手。
六、结语
正像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自然本身,从而人类历史不过是一个自然过程一样,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犯罪的产生与变迁同样受制于自然,甚至孕育于自然,因循自然的更替嬗递而起伏消长。一个明显的经验事实是,犯罪及其主体必得存在并适应于一定自然条件的时空,作为外部环境的时空不过是其存在的既定先天条件,因此,兼有社会与自然本身二重属性的犯罪及其实施者,自然也就无法超越或者摆脱这一限定甚或决定。基于犯罪行为的实施一般都具有较明显的时间选择性,在不同的时代、时期、季节、周期、时刻,犯罪率和犯罪的类型有所差别,探讨犯罪的时间变化,则更吻合犯罪研究的应用目的,有助于进一步揭示犯罪的全貌。时间因素为犯罪的发生提供时间特征,由此启发了对犯罪的技术防控等措施。关键是。倘若生物因素、社会因素恒定,时间因素对犯罪的形成(而不是发生)有无持久的决定性的作用?然而,通常情况下,时间因素并非构成决定犯罪形成的独立因素,它总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因素而与犯罪相关联。因此,对犯罪时间特性的认识,应放在适当的位置上,而不能任意夸大其对犯罪动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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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