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正义的三个维度

2009-08-12 10:00刘海龙
理论与现代化 2009年4期
关键词:人与自然

刘海龙

摘要:正义是理解生态伦理内涵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生态伦理走向实践的桥梁。生态正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的正义;种间正义;人际正义。人与自然的正义是指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做到享用与关怀的统一。种间正义是指每一个物种都有其存在的权利,人类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物种。人际正义是指不同群体的人在生态实践中权利与义务的平等、贡献与索取的对应。

关键词:生态正义;人与自然;种问正义;人际正义

中图分类号:X-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4-0015-04

正义是关于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一种理念,它是各种伦理学说绕不开的一个永恒主题。将正义理念应用于生态伦理学研究,对于理解各种生态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持其在利益与道义上的均衡性与对应性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并可以成为生态伦理步入实践的桥梁。当代的生态伦理学开始将其视野扩大为“人一自然—社会”的复合系统,其不仅仅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关注到人与自然、物种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构成了生态正义的三个维度:人与自然的正义、种间正义与人际正义。

一、人与自然的正义:享用与关怀的统一

人与自然的正义是指人类在生态系统中要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做到享用与关怀的统一。首先,人类具有享用自然的权利,即在自然中栖息,利用自然的价值满足自己需要的权利。作为一个生物物种,人和其他生物起源于一个共同的进化过程,面对着相同的自然环境。人与地球上的其他生物一样,都要从生态系统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的能量和营养物质,这是其自然性与生物性的体现。一切唯物主义都承认人与自然、精神与存在的物质统一性,承认人的自然性与生物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实践上,人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一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正是人的自然性与生物性决定了人必须以自己的实践行动来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如果没有人类的实践活动,那么,姑且不说人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将无从谈起,甚至连人的自然性与生物性也难以维持。其次,人在享用自然的同时,还应当尽到呵护自然的义务。人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这决定了人类关怀与呵护自然的必要性。自然是人的衣食父母和安身立命之所,是人为了不至于死亡而必须与之交往的物质对象。生活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以大量耗费自然资源和牺牲地球上其他生命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持的。可以说,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所有的人都应承担保护和恢复生态平衡的责任。同时,人类社会是生态系统发展的最高阶段,还是自然界中唯一具有自觉能动意识的主体,是理性发展的最高阶段,有能力担负起维护自然的责任。帕莫尔指出:“人类不仅是自然的改造者,也是自然的管理者。人类应当担当起自然管理者的责任,以维护和发展自然,使之向着有利的方向演进。”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享用自然是人的权利,维护自然完整、有序、和谐则是人的义务。

近代以来,人类对于大自然和其他物种采取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坚持人是世界的中心和最终目的,人的价值是世界运转的中心。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以外的大自然事物,只有在满足人类个体的“感觉偏好”的时候,才具有价值。它只以人的利益或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在这种伦理观的指引下,人类无视自然的价值,对自然任意宰割,无限度地和不顾后果地向自然界进行物质索取和开发。这样做的结果是极大地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环境遭到极大破坏,资源面临枯竭,人类的生存也陷入了深重的危机之中。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讲,这是不正义的。

如何走出这种生态危机,使人类可以继续在地球上长期地生存下去,是当代面临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我们需要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危害,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做到享用与关怀的统一。当代非人类中心主义尤其是生态中心主义在敦促人类关怀自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利奥波德指出,伦理学的道德规范需要从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扩展到调节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要把道德权利扩展到动物、植物、土地、水域和其他自然界的实体,并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奈斯提出“生态自我”的概念,“生态自我”不仅包括“我”这一个别的人,而且包括全人类,包括所有的动植物,甚至还包括热带雨林、山川、河流和土壤中的微生物等等。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人不断扩大自我认同对象范围、超越整个人类而达到一种对包括非人类世界的整体认识的过程。罗尔斯顿指出,人类没有创造荒野,相反,荒野创造了人类。如果没有我们人类的文化,它们仍然能运行;但是如果没有它们,我们就无法生存。我们对自然的改造应该是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的一种补充,而不应该是对它的施暴。生态中心主义不遗余力地推动人对自然的关爱,虽然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理论缺失,但其提倡尊重所有生命和生态系统完整稳定的态度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种间正义:平等的对待

种间正义是指每一个物种都有其存在的权利,人类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物种。在传统的价值观中,人类只承认其自身的价值,把其他生物仅仅看做是可供人类利用的对象,从而不关心它们生存的权利。在对待其他不同物种的态度上,人类根据物种是否对人类有直接的经济效用对其做出等级区分,而这种区分的尺度完全是人的主观标准,是一种非正义的区分。按照种间正义的要求,人类应当尊重生态系统中的所有生命,与其平等相处,不管其属于哪个物种,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对待。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各个流派从不同角度都提出了平等对待生命的呼吁和论证。

动物权利主义运动是生物平等主义的先声,首先提出了人要平等对待动物的理念,可以看做是一种不彻底的生物平等主义。辛格在《动物解放》一书中指出,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所有动物跟人一样都有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其拥有利益的前提。如果一个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人类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动物具有与人类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牺牲动物的利益,那么实际上就是犯了一种与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相类似的错误。不管一个动物的本性如何,人类都应当平等地关心它,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一样重要。雷根主张动物也拥有与人类一样的天赋价值,如果我们认为只有人类才拥有这种天赋价值,或认为人比动物拥有更多的天赋价值,那就是一种明目张胆的物种歧视主义。他指出,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把权利仅仅限制在人类范围内是有缺陷的,应当尊重和关心动物的价值和权利。虽然动物缺乏人所拥有的许多能力,但不应影响动物拥有与

人类同等的权利,获得与人类同样的尊重,应当把平等和博爱的原则推广到动物身上去。

从对动物任意践踏蹂躏到尊重它们的生命和权利,动物权利主义不能说不是价值理念的一次飞跃。但是动物权利主义的视野仍然显得狭窄,它仅仅将动物纳入了伦理关怀的范围,并把任何一个动物个体的价值都看得高于任何植物个体的价值。这种对生物价值区分的尺度是完全主观的人的感受,如果说只关心人类权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那么只关心动物权益的做法同样也是不合理的,人类也应当承认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把各种生物人为地分成不同等级的做法,还会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的对立。

施韦泽和泰勒进一步将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大并惠及到其他所有生物。施韦泽提出著名的“敬畏生命”的理念。他认为敬畏生命是世界中的大事,人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一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敬畏生命不仅适用于精神的生命,而且也适用于自然的生命。人越是敬畏自然的生命,也就越敬畏精神的生命。“生命没有等级之分”。敬畏生命的伦理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因为这种区分的尺度是人的感受性,这是一个完全主观的尺度。事实上,我们当中没有人能够知道,其他生物本身究竟是什么,它在世界整体中有什么意义。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包括那些从人的立场来看显得低级的生命也是如此。泰勒继承和发挥了施韦泽的生态伦理思想,主张自然界每一个有机体都是一个生命的目的中心,人类要尊重和平等对待自然界所有的生命有机体。人只不过是地球生物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人的生命并不比其他生命优越。同时,那种以人的价值标准来评判其他生命是否优越的做法,不过是人类偏爱自己这个物种而歧视其他物种的不合理的自私的偏见而已。

生态中心主义把价值和权利赋予了自然界所有的生物。奈斯主张一种“生态中心的平等主义”,他认为在生态系统中,一切生命体都具有内在目的性,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没有等级差别。“生态中心的平等主义”的最高境界是自我实现,而自我实现的前提就是生命的平等和对生命的尊重。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界及其中的物种不仅具有以人为尺度的价值,也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价值,后者是由其自身的结构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的。按照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自然界中的每一个物种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生命作为主体在宇宙环境中,按照一定的自然规律自我维持和不断地再生产,自为地进行自己的生命运动,以自己的形式表达自己,是一种自组织和自我维持系统。它自主地决定,不需要他物做参照,在生态系统和进化史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演化,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使命。它是自身目的的中心,既能实现自己和种的生存,又能向更高的组织水平进化。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和其他因素相互依存,其中每一方的存在,既是它自身存在的条件,又是他在的条件。某一方的存在既是为了自身生存,又利于它方生存。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对他自身存在是目的,为他物生存提供条件,是他方存在的手段。承认每一个物种的内在价值,就意味着每一个物种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人类要平等地对待自然界的每一个物种。

三、人际正义:公平与合理

生态伦理的人际正义是指不同群体的人在利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平等、贡献与索取的对应。从当今人类社会的结构来看,人际正义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正义和一国不同人群之间的正义。

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看,生态正义就是公正地处理世界生态危机及与其相关的政治、经济、外交问题,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众所周知,今天如此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其长达200年的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大量排放污染物以及高消费造成的。现在发达国家不论是从总量还是从人均水平来衡量,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物的排放仍然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它们还把发展中国家当作其生态危机转移的窗口,大规模地进行能耗和污染严重的工业门类和技术的转移。发达国家应该检讨并反省自己过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历史与现实,在保护环境、维护世界可持续发展上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当前一些学者对国际正义问题提出了可供借鉴的立场和方法。亨利·苏提出的国际正义的三大平等原则可以作为处理国际生态问题的基本准则:(1)如果一方在过去的岁月里未经对方同意就把某些成本强加给对方,从而不公平地获得了某些好处,那么,为了恢复平等,被单方面地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就有资格要求,在未来的岁月里,占了便宜的一方应承担某些不对等的、至少与他们以往获得的好处相当的责任。(2)在一个由不同集团组成的社会中,如果大家都有义务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出力,那么,那些拥有资源最多的一方通常都应出力最多。(3)假如某些人缺乏足够的享有尊严的生活所需的资源,而其他人拥有的资源又远远多于享有尊严的生活所需,而且,人们可以获得的资源总量又如此之多,以至每一个人都可以获得足够的资源,那么,我们如果仍不能确保每一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资源,那就是不公平的。

从一国国内情况看,生态正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之间在生态利用和保护问题上的公平合理。从我国的情况看,生态不正义的现象在多个层面存在。首先,不同区域之间的不公平。为了保证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安全,各大经济中心的上游区域要大规模压缩本区域工农业用水,调整现有工业结构,关停效益好而耗水严重和排污标准低的企业,实施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这使得当地居民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而受益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足够的补偿。其次,城乡不公平。城市的生态环境改善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农村地区的压缩用水以及截污,使城市的水质改善了,而农村地区的水质却下降了。通过转移第二产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以及污染企业的外迁,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了,而近郊和农村地区的空气污染开始加重。而中国生态保护与治理方面的投资几乎全部投到了工业和城市,“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再有,是不同阶层之间的不公平。贫困人群人均资源消耗量小、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少,同时往往也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其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也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其往往也具有选择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能力,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和补贴,美其名曰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这也充分说明了人群之间的不正义。我国目前开始采取措施协调蒙受损失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利益问题,并加大了生态文明村的建设力度,开始对一些弱势人群给予多方面的关注。但要想使这些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还必须从整体上统筹协调,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建立一套体现社会公正的完整的补偿机制和补偿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才能实现人际的生态正义。

总之,正义视角为我们认识生态伦理的内涵与本质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也为生态伦理学走向实践提供了思路。生态正义的三个维度之间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只有在实践中协调好三个维度的正义问题,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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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转引自曾建平,彭立威,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的视点田,哲学动态,2004,(6)

[11]潘岳_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N],中国经济时报,2004—10-29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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