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调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利益的急剧分化严重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确立利益协调原则、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关系加以协调,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利益分化;利益协调;协调机制
[作者简介]刘湘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方向博士研究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0
[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010-04
利益协调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内涵,也是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的关键和实质所在。我们要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首先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多重转型时期,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纷争的高发期,利益协调是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基础性和关键性重大课题。
一、当代中国利益协调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目前利益协调的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改革已经从释放被束缚的生产力的“松绑时期”进入了实质性的利益调整时期,人们之间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剧,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也随之空前表面化、激烈化和尖锐化,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贫富差距拉升幅度过大,分配领域矛盾突出。一是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根据国家计委统计:我国基尼系数2002年为0.454、2004年为0.465、2005年为0.47、2006年为0.49,超过了0.4这条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且越行越远,比大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高。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我国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推算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推算的21倍。”据此看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二是城乡分化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城市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的3.7—3.9倍。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为建国50年来的最高峰。三是地区分化严重。东、中、西部的相对差距仍呈扩大趋势,表现在无论是收入总量还是人均量差距都很明显。按2004年统计,发达省市的人均收入超过了欠发达省份的14倍,发达省市人均财政超过了欠发达省份的12倍。100名富县的人均财政收入是100名穷县的17.4倍。四是行业收入差距明显。近年来像烟草、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工资是平均值的5倍,同一行业内部,最高与最低的收入相差也在10倍以上,就全国而言,最高的个人年薪高达1300多万元,最低的年收入不到5000元。利益分化进程中出现的贫富悬殊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第二,下岗失业问题愈加严重,社会贫困问题突显。199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办统计失业率达9.36%,2000年已达10.1%;而2004年人口失业率从2003年的10.99%又上升到了11.45%。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我国的失业情况在保留传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失业这两大特点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即失业大军趋向“年轻化、知识化”。在我国的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贫困阶层,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得不到保障。
第三,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分化明显,社会心理严重失衡。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分化出若干个不同的阶层与利益群体。改革的受益者越来越凸现出资本化、权力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色彩,包括资本集团、权力集团和与权力有关的管理者、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越来越成为大的受益者;而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今天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一个由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失业者、收入较低者所构成的底层社会正在形成。椐分析,目前我国亿万富翁已超过1000人,百万富翁超过300万人;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达1.4~1.8亿左右,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形成了庞大的城乡“困难群体”。利益群体分化引起这些相对利益受损阶层的社会心理失衡,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众基础。
第四,群体性事件和矛盾大幅上升,利益冲突十分尖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和冲突,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利益分化造成的。2004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中,农民占32.4%,在岗职工占16.5%,下岗职工占15.9%,离退休人员占10.4%,其他人员占24.8%。可见,工农基本群众占了75.2%。涉及的大多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以2001年为例,因工资、社保、福利问题引起的占28.1%;因企业改制改组兼并破产造成待遇下降问题引起的占9.5%;征地搬迁问题占13.5%,民间纠纷占4.5%。此外,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趋于提高,行为方式趋于激烈,聚众阻塞铁路、公路交通,冲击党政机关事件逐年递增。
第五,干部腐败现象严重,干群矛盾突出。一些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执法犯法、买官卖官、好大喜功、决策失误、高高在上、生活腐化,打击报复等腐败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伤害了干群关系。椐有关部门统计,仅2003年一年间,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党员14.7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6000多人,厅局级干部390多人,省部级干部18人。
上述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一些利益关系问题,是我国现阶段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社会问题上的突出表现。作为社会利益关系最为重要表现的国民生计问题特别是收入差距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重要源头,这个问题不切实加以解决,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就无从谈起。
(二)利益急剧分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中国社会利益的分化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其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利益分化。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新的经济板块迅速成长。例如,改革开放以后,农户的非农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这是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的进步则使得社会成员的个性意识逐渐觉醒,个人潜力得到了极大的开发。而人们之间的禀赋、能力的差异,劳动贡献不同,就使得经济利益的分化成为必然。其二,产权结构和分配方式调整引起了利益分化。一个社会产权结构的变化是导致人们之间利益分化最为根本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了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重大调整的背后,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的重组,进而引发人们之间的利益分化。其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大加速了利益分化趋势。市场经济就是利益驱动和利益导向的经济,在市场化不同的具体阶段,通过市场竞争的作用带来了效率差异和收入差别,形成不同的相对富裕的社会群体。可以说,利益差别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正常的适度的利益分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不宜一概从道义上予以否定和
谴责。
但令人担忧的是中国利益分化幅度过大、速度过快,在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有很多证据表明,利益分化过大的更主要原因并不是市场化,而是非市场因素,主要是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原有制度、机制上的缺陷和某些政策的失误,导致利益关系制度化调节滞后乏力,这就使得一些利益关系新变化难以通过制度化手段得到有效调节。
从政策层面看,改革初期各种改革政策的不系统、不协调、不科学,加剧了利益的过度分化。比如,倾斜政策使国内不同区域或行业的人员置于发展机会不均等的地位,得到政策扶持的行业或地区无疑居于优势地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利益;而与此同时,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对作出牺牲和让步的群体给予相应补偿的政策,致使部分群体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反而成了改革中的失利者,更有甚者不仅在第一次分配中失利,而且在第二次分配中又失利,最终被制度边缘化。
从体制方面看,转型期新旧两种体制并存、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不仅没有消除,在市场竞争中反而由于起点和机会的不平等使差异越演越烈;我国现行的税收调节制度,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向强化了收入不平等的趋势,据析,2004年上缴1737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65%的个人所得税为工薪阶层承担;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社会保障的二元化特征明显,覆盖面较窄。社会保障城市覆盖率在88%以上,而农村覆盖率只有3.3%,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之内。
从管理层面看,转型期市场监管不力、缺位、滞后是导致利益过度分化的又一原因。比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暴利的现象、运用公共权力通过设租寻租等方式谋求权利资本化的现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而侵害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现象,可以说随处可见。对垄断、欺诈、走私、逃税、侵蚀国有资产、损害消费者利益、地区封锁、以权谋私等行为监督、打击不力,致使利益分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二、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的出路
(一)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指导原则
目前,社会利益冲突还处在凸显期,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和情况还在演变过程中。必须用正确的理念指导我们去积极地应对。
1在发展的基础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发展是利益协调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社会利益的调整,主导性的方式不应该是静态的调整,即将部分社会成员的财富转移至另外的一部分成员,而应该是通过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来解决,就是要给予中低收入者获得财富的机会并提高其获得财富的能力。这样的利益调整方式所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要低得多,拥有较多财富和较少财富的人都易于接受。
2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做指导,始终坚持“利为民所谋”,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要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要注重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坚持社会成员承担改革代价与共享改革成果的统一。
3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来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应该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和首要原则。社会成员间存在利益差别是必然的,只要是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条件下形成,社会利益冲突就不会激化。市场能够提供的往往是形式上的公平,实质的正义需要政府来维护,特别是要矫正市场必然产生的消极后果。政府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虽然扶持弱势群体仅能治标不治本,但扶持政策可以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对政府的信任感,达到缓解利益冲突的目的。当然,政府的扶持也必须规范化,否则,只会导致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与激化,只能暂时性地缓解结果上的不公平,并不能从根本上建立公平的机制。
4在承认适度的利益差别的前提下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利益协调并不是要使社会利益平均化,而是对适度的利益差别的认同。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各自具体利益要求,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权,这需要得到充分的承认和维护。事实上,利益差别形成最主要的渠道是市场。要通过健全市场,让价值规律充分体现,实现社会成员各得其所,是对利益差别的最基本的承认。如果对利益差别的理解有偏颇,会形成社会群体间的隔膜甚至是仇视,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二)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协调利益关系的核心就是建立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这既是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应是全方位、多渠道的,只有将各种利益协调手段综合运用,才能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1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制度协调在利益协调中的基础性功能。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是制度协调,制度本身就是人们设计出来用于调节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因而,利益协调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诸多具体制度和机制的建设状况。强调制度协调的优先,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无疑是当代中国社会实现利益协调的当务之急。就当前来说,尤其加强以下一些制度和政策的建设与实施:(1)国家在政策上应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倾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投入,尤其在基础设施、教育、人才、税收、贷款等方面给这些地区以强有力的支持与优惠,使这些地区能尽快发展起来;(2)进一步加强城市对农村、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交流与互动,发挥城市与发达地区资金、人才等优势和农村与欠发达地区资源、劳动力等优势,达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形成双赢局面;(3)政府要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劳动力市场,重视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4)制定鼓励高收入阶层将个人收人主要用于投资办产业和捐助公益事业的政策。
2构建利益合理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更加注重了“社会公平”,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就为建立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获取机制规划了蓝图。社会利益格局的相对均衡是在市场、国家、社会三种调节力量交互作用中实现的。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健全市场机制,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人们认同在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收入
结果的不均等,不满的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不公平的竞争规则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利益调节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的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过程中,要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才能使社会利益的分化和重组不失公正,才能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第二个层次国家进行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调节过高收入,实现公平的再次分配。(1)通过国家税收向高收入者征税;(2)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审计与监督;(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要通过政策调节,把利益差距缩小到整个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防止产生两极分化。而这三者中,强化专项税收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过高收入中最重要的一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而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缺乏保护力度。使得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成为税收的主要承担者,而理应多缴税的高收入阶层却缴税很少。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强化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收缴,特别是要加强征管。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各类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收入调查,掌握税源。要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同时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同时对各种高消费,如高档餐饮、高档娱乐休闲活动等,加大收税力度,也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
第三个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社会保障具有防止非贫困的社会成员沦为贫困阶层及帮助贫困的社会成员摆脱生活困境的双重功能。在城市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就业,设立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等;建立欠发达地区利益补偿机制;在农村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的人在社会再分配中更多受益,以此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
3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进一步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是形成相对均衡利益格局的重要前提。必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创造条件让不同阶层的人们更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制定,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充分的表达;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使基层组织和普通民众获得更好的议事决策机会和渠道;完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和民众通过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就重大问题、重要决策进行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确保弱势群体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机会;要充分利用网络来让公众进行合理的利益表达。
4建立利益约束机制,规范逐利行为。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构成社会规范,协同作用,约束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道德规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使人们在选择利益行为时做到自律。法律则约束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方式,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此外,公共权力行使中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社团、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等也是利益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
5建立利益冲突调解机制。利益矛盾是需要及时疏导的,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就可能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政府和民众的对话机制,信访工作机制,劳动仲裁制度,群众组织调解制度,民间调解,基层自治组织调解制度,司法仲裁制度等都是化解利益矛盾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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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