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成
摘 要:介绍了军民航管制员的工作职责、特性专长、系统地位与协调机制等的异同,分析了造成协调障碍的原因,有针对性提出了如何提高协调效率和效益建议措施,从而促进军民航管制部门协调的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飞行冲突;协调机制;空管安全;飞行管制员
中图分类号:V35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6.21.054
军民航防相撞工作是空管安全保障中的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空中飞行形势瞬息万变,管制部门要落实好该项工作,依照纲领性的工作要求,并通过双方不断协调完成任务。对军民航空中飞行冲突的调配,是在拟定保障方案采取飞行前预先调配的基础上,实时通过地面协调完成的。但在协调工作过程中常出现彼此避让需求难以满足的情况,或协调时机把握不准确,导致军民航飞行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
1 开展军民航防相撞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采取了军民航运单位之间在基于双方协议约束下的即时协调,军民航临时互派联络员协调防相撞工作,涉及环节较多,协调者无法即时决策,尤其是军民航飞行量大、增长迅速、跨区域活动限制较多,无法适应实际运行需求,导致军民航相撞风险日益增大,航班延误概率提升、延误时间延长,导致各种社会生产成本迅速增大。因此,提高军民航防相撞工作的协调效率不仅有利于防止相撞,还可提升飞行效益。
2 军民航防相撞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统一的工作方式
军航飞行指挥包括飞行指挥员、地面领航员、飞行管制员等人员,不直接对空指挥,仅充当协调员角色,缺少民航管制经验,出现紧急情况时往往会错过最佳处置时机,而民航只有空管人员。这些人员的部门不同,无法统一组织教育和培训,缺少统筹思想,各自工作的侧重点与自身部门相关,缺乏对整体工作的利弊权衡,传递环节较多,常延误时机,极易导致信息失真,影响协调工作的效果。
2.2 军民航标准不一致
民航原属军航体系,大部分标准适用于两大飞行管理主体。民航脱离军航运行后,航路指挥划归民航管理,在同一空域内逐步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规标准,两者在运行标准、间隔标准、差错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军民航之间协调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规章与实际协调地位倒置,协调难度较大。
2.3 军民航信息不对称
军航管制部门利用自身优势获取了更多的直接的军民航飞行动态信息,但出于保密需要,民航雷达无法扫描显示军航飞行动态信息,仅靠军航管制部门通报协调。军民航管制部门对空域信息无法预判,安全隐患层出不穷,防相撞任务异常艰巨。
2.4 飞行员心理状态的影响
部分飞行员具备一定的飞行指挥经验,对空中情况较为了解,易有先入为主思想,未完全按照协调方案开展训练或调整飞行状态。当出现短时未按协调方案飞行时,协调避让方案失效,影响了整个空域飞行状态,埋下了安全隐患。
2.5 缺少监督和纠正机制
在组织实施飞行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等级与技术管理序列倒挂,导致飞行保障人员对飞行指挥员差错和不安全行为缺少监督和纠正,常出现运行差错,忽视了规章的落实,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协调工作无章可循。
2.6 忽视了航空器的安全性
空中航空器的密度和流量较大,增大了空中冲突概率和相撞的可能性,因此,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能有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军航训练时,通常会要求民航飞行严格沿航路飞行,但部分航空器未严格沿航路飞行。这些问题会给军民航飞行协调工作带来不便。
2.7 人为因素
个别飞行人员缺乏忧患意识,对安全形势认识不足,心存侥幸,出现军航飞行意外时,将希望寄托在其他工作人员身上;部分航空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未落实安全高于一切的责任意识,工作中缺少思考、发现、解决问题的主动性。
2.8 军民航飞行运行机制亟需优化
军事飞行和民航性质不同,空域使用上具有不可兼容性和不可调配性,尤其是军航战斗机与民航运输机的飞行程序、组织实施方法不同,造成了运行机制上的不协调,易贻误飞行时机。对于部队内部而言,未形成规范、统一的管制指挥体制,尽管职责明确,但仍不利于协调指挥。
3 军民航防相撞协调工作建议
3.1 加强制度化建设
落实和完善防相撞制度,遵循“互相了解、互谅互让”的协调原则,明确统一标准体系,制订统一保障操作细则,理清指挥方法、避让预案,尽可能地以标准化的方式提高军民航双方在保障飞行安全方面的协调效率。
3.2 建立统一的管制模式
我国空中领域是属于整个国家和人民的,空中资源应服务于全体人民。军航训练飞行应固定于划设的训练空域,由军航负责管制,不得随意超出限制范围;民航在其他空域飞行时,由民航统一负责管制,并尽可能扩大民用航空的飞行领域和管理权限。在此情况下,可降低军民航在不同空域飞行相撞的可能性,防相撞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3.3 开展思想教育
定期召开防相撞工作会,以实例结合规章的方式,强化情景意识和危机意识,优化防相撞工作细则;加强对军民航飞行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强调各司其职,服从管制指令,避免发生违章事件。
3.4 风险防控
军民航双方应开展防相撞工作中的危险源排查工作,比如防相撞细则与实际应用不一致的部分、临时航线规范的使用情况、机场飞行程序、军航活动空域、冲突解脱程序等,明确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效率,消除相撞风险。
3.5 自愿报告
民航安全管理部门应制订自愿报告体系,对报告人进行保护、嘉奖,并采取官方网站、微信、内部OA等灵活报告的方式,为安全工作起到防微杜渐效果。在各防相撞小组组员单位之间制订安全信息举报的免责制度,让更多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设计解决方案,更快地消除飞行隐患。
3.6 持续交流
军民航双方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军民航防相撞教育活动,邀请军航管制员参加民航培训,组织民航管制员参加军航交流,加深双方对飞行方法、调配特点的了解,彼此对各自的飞行冲突调配理念和方式做好思想认识及处置方法上的统一,细化双方管制程序、空域范围、航线使用、特情处置和通报流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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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肖豪,王莉莉.试论国家空域资源利用政策的框架体系[J].民航管理,2007(08).
〔编辑:张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