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晖涛
[摘要]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最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其最初的形式“公司+农户”解决了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但并未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是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想模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F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97-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一号文件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这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解决了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农业生产组织效率低下的问题。然而,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分散的个体农民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从事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实行产业化规模经营,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以“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热潮。这种形式虽成功缓解了这一矛盾,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难以形成稳定、有效的一体化组织。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办法是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两者之间的结合。
一、“公司+农户”形式的经济合理性和现实约束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农业产业化运动,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客观地说,“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维护了农民的部分利益。但同时这种形式也具有先天的缺陷,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种挑战,主要表现为企业和农户地位的不平等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难以持久。
(一)在以小农户为生产经营基础的中国农村,“公司+农户”形式具有内在合理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我国农村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这一制度变迁只完成了一半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分散的个体农民与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个体农民的小生产与变幻莫测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个体农民经营规模狭小与农业现代化目标之间的矛盾、个体农民传统生产方式与农业生产专业化的矛盾、个体农民生产经营投入与农业开发性投入的矛盾等。因此,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采取新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农业经营制度等,将从事分散经营的农民按专业生产内容组织起来,实行产业化规模经营,应该说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农业产业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公司+农户”作为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农业产业化运作模式,它是指农户与企业通过长期契约的方式规制双方交易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基本形式是围绕某项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群体与从事销售、加工、服务等企业相互以合同形式,实行产销衔接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在这一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一方面是联结、协调市场与农户的纽带;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又是传递分工和专业化网络效果的重要载体,是目前我国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较为流行。
“公司+农户”形式存在合理性,它在小农经营的既有现实基础上,以外部组织的规模收益相对有效地解决了小农经营的内部规模不经济问题。简而言之,第一,农民与企业联结起来,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改变了以往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分割现象,延长了产业链,农民可以分得一定份额的加工销售利益。第二,农民有可能从企业获得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并且依靠企业在开拓市场、加工增值和组织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消除了过多的中间环节,减少了千家万户小生产直接进入千变万化大市场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如降低了单家独户搜集、辨析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避免了小批量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过高的分摊成本,等等。
(二)“公司+农户”形式的现实约束
“公司+农户”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并在早期对增加农民收人、丰富农产品品种等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进一步进行组织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政府也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希望龙头企业能和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但是,龙头企业毕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农户始终只是企业的原料生产车间,无法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对立的利益关系必然损害双方合作的基础,公司与农户只能是一种外在的结合,双方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买卖关系。当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进入某一领域时,在一定区域内就可能形成对该产品收购及加工或销售的垄断。而在与其发生经济交往时,农户的谈判地位是极其低下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同意与否的选择。公司与农户在经济交往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双方在责权利上的不平等。
实际上,当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时,无论是责任确定还是利益分割,都由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决定的,农户只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比如,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垄断收购的目的,虽然其农产品收购价格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却以保证产品质量需要为由,规定农户必须使用该企业提供的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及技术等,使农户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同样,在企业的精心策划下,所谓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除了保证企业的所需外,不会给农户带来额外的利益,甚至因成本增长过多而减少收益。同时,企业的性质也决定了农户不可能分割到农产品在加工或流通环节中增值所带来的利润,企业没有保护农户经济利益的义务与机制。
“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并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受不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带来的增值效益,其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因此,在企业与农户之间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把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合作社+农户”形式的组织绩效
由于“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其持续性和成长性令人担忧。因此,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创新组织方式,其核心是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农户”这一制度安排带来了显著的绩效,主要表现在以
下方面:
(一)避免主体地位的不对称,降低市场风险
农业的特殊性使农户不仅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更要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在“公司+农户”形式中,由于主体地位不对称而导致农户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较多考虑自身的利润而较少考虑农户的利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以其自身特有的民办型、合作型和专业型等优势,大大降低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得到转移和分散,从而使农户获得克服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作为个体的农户在谈判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其利益的侵蚀。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谈判时,既可以改变以往只能是价格接受者的被动地位,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由自己培养的或聘请的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不合法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二)提高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节约交易费用
由于农户分散经营造成的组织化程度低下,交易成本高,故很难产生规模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克服了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联结农户和市场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中介作用。通过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牵线搭桥、自销代销以及自办实体进行农产品加工等方式,把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有序地引向市场,形成规模生产、专业服务、集约经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谈判地位。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经营效益。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当前,广大农民普遍存在思想观念、市场和科技意识、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均衡性,要以单家独户的生产经营为基本单位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客观上存在难以组织实施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农户自愿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自愿、自主、自治特征,在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开辟信息渠道、技术渠道、供销渠道等方面显示了其活力和优势,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原有集体经济又无力办的事情,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对农户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利用自身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把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如产前服务:从市场信息到良种、化肥的统一供应;产中服务:从田间管理、病虫害的防治到机械的购置和调配使有;产后服务:从产品的包装、保鲜、贮藏到运输销售;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服务等等。
(四)促进中央惠农政策的贯彻执行,增强政府调控的有效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政府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导提供了组织载体,是各级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支点。近几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但政府直接面对千千万万的农户,政策执行的成本费用非常大,还可能滋生腐败,如农机补贴滋生的倒卖现象,使农民得到的实惠减少。通过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充当政府扶持农民的中介,具体承担这些项目的建设,可以使财政支农资金和支农措施与农户很好地对接,减少中间环节,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合作组织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传递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
综上所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与“公司+农户”相比,“合作社+农户”的优势就在于:通过合作机制,在不改变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微观基础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规模农户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体制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以较低的成本和快捷的方式与市场对接的途径,为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基础。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与农户的积极参与下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的统计显示:到2007年末,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规模为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量的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35.7%。然而,从总体水平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整体实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人社农户及其带动农户的比例偏低;合作组织内部运行不规范;普通农民社员的参与度低等,亟需大力的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主、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组织,要实现其健康发展,必须将农民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一方面,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尊重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降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
(一)加强合作理论的研究和教育,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并运用西方先进的合作理论,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合作理论,注重发展高等合作经济教育,培养大批既懂理论又重实践的专门合作经济人才。在农村,一方面,要对农民进行生产合作理论教育,鼓励和引导他们自主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踊跃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提高社员的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依靠政府加大对农业生产合作的宣传力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好制订章程、完善制度等工作,安排专项资金免费培训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带头人和组织者,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培养、造就一支骨干队伍,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途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让农民真正受益。无论哪种类型,只要能够维护农民的利益,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就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促其健康发展,同时帮助其明确内部产权关系和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关系。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的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引导、鼓励农民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勇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途径。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与保护力度,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金融信贷支持。金融部门应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
惠,帮助解决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境。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二是财政扶持。对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合作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和对社员服务的能力。三是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可以对合作组织在税收登记、土地使用、运输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适当减免已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所得税、增值税,在土地使用方面优先安排等政策。四是工商、发改、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兴办、经营、发展排忧解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健全运行机制,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了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还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实行二次分配。有条件的合作组织应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行股金分红,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二是管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规定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避免农民受到损失。三是积累机制。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设立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具体提留比例和社员分配方案,要通过社员大会决定。四是监督、约束机制。专业合作组织要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察和监督机关。要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严防共有财产流失或浪费。
(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上,帮助农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加入合作组织的好处。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应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有效缓解天灾人祸给农户造成的经济压力。二是建立产后销售服务保障体系,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为会员收集、提供市场信息,为农户与市场牵线搭桥。
[参考文献]
[1]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
[3]李忠旭,齐继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分析[J],农业经济,2008,(6)。
[4]杨娜曼,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与绩效研究[J],湖湘论坛,2008,(3)。
[5]赵志龙,“公司+农户”的现状与问题:文献回顾与评论[J],学海,2008,(4)。
[6]牛若峰,夏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1。
[7]苑鹏,改革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CJ3,经济研究参考,2008,(31)。
[责任编辑唐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