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

2009-08-05 08:55王淑华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高校教师

王淑华

〔摘 要〕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其纳税意识,维护其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税法质量的提高。本文分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意义和必要条件,结合新税法相关规定提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09)03-0073-03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这个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中国的。盖地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惯例)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减缓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安排”[1]。高金平则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2]。对高校教师的个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既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规,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有利于社会和谐,长远来看既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又能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高校整体税负,还能降低税收成本,为高校广大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进而实现自觉的纳税遵从。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走过28年的风雨历程。截至2007年,我国年个税收入已从当初的16万元发展到3 185亿元。早在2000年,高校教师就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高收入群体”,成为各地税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高校教师的待遇也得到较大的提高。根据最新统计资料,近年来高校教师的平均收入成倍增长,人月均收入达到5 000元以上,高校教师已成为2007年我国十大高薪职业之一。自2008年3月1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 0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高校相关部门如何对教师个人收入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工资、津贴)所得、劳务报酬(培训班授课收入、科技创新项目收入、外出讲座收入、评审咨询收入等)所得、稿酬所得等,因此本文主要就上述三个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1.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1) 薪酬成本福利化。即将薪酬的一部分直接以成本如住房、交通、通信、学术会议、培训等费用以福利支出形式实报实销。这样教师可以在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赋。如某大学讲师每月工资收入2 500元, 其中500元为无住房户每月住房补贴。另支付培训费1 000元。如果学校每月支付2 500元工资,则该讲师应纳个人所得税125元[(2 500元-2 000元+1 000元)×10%-25元]。如果学校为该讲师提供住房,每月仅支付2 000元工资,另支付该讲师1 000元培训费,以发票报销形式领取,则因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无须纳税,从而节税125元。

(2)工资薪金劳务化。当应税所得在20 000元以上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高,因此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节税。如某大学教授在辽南公司兼职并签订了雇佣合同。2008年3月该教授共获得工薪收入10万元 (其中学校所发工资3 000元,华南公司工资所得97 000元)。如果华南公司与该教授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10万元可作工资薪金收入,这样该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28 825元[(100 000元-2 000元)×40%-10 375元]。如果辽南公司与该教授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2008年3月该教授在辽南公司领取的97 000元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每次超过4 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再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部分,加征十成。则该教授2008年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4 115元{[97 000元×(1-20%)×20%]+(50 000元-20 000元)×20%×50%+(77 600元-50 000元)×20%+[(3 000元-2 000元)×10%-25元]},从而节税4 710元(28 825元-24 115元)。

(3)均衡分摊大额薪酬。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若将较大一次收入平均分摊于各个时期则可减轻税赋。如某大学教授全年固定收入为54 000元,如果该教授每月的工资为2 500元,12月份领取奖酬金为24 000元,那么,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 025元[(2 500元-2 000元)×5%]×11+[(24 000元+2 500元-2 000元)×25%-1 375元)]。如果将年终奖金平均分摊于每月,该教授每月的工资为4 500元,那么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元{[(4 500元-2 000元)×15%-125元]×12},从而节税2 025元(5 025元-3 000元)。

(4)合理转化科研奖酬。高校教师的科研奖酬金按科研工作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如果将科研奖酬金直接以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资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规定给教师发放奖酬差额,则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如某高校教授2008年3月开始研究有关船舶投资方向的横向课题,共发表论文1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费用成本预计开支24 960元。2008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科研工作量发放科研酬金36 000元。那么,该教授一次取得奖金36 000元应纳5 275元(36 000元×15%-125元),税后收入为30 725元。若将已支出的24 960元计入科研项目,那么获得的科研酬金为11 040元,则应纳税1 079元(11 040元×10%-25元),可节税4 196元(5 275元-1 079元)。

(5)合理设计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按年计按月平均支付;年薪可分为月薪和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当后者适用的税率低于前者时,应先按低税段最大额支付年终奖,其余均则分摊到每月支付;当年薪再度升高打破第二种条件时,扣缴人可做出年终奖不变、增加月薪支付并提高其税率,或者月薪不变而增加年终奖支付并提高税率与月薪相等。如某高校教授全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68 400元,如果每月平均发放5 700元,则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5 160元{[(5 700元-2 000元)×15%-125元]×12}。如果每月平均发放3 60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25 200元,则全年应纳税5 275元{[(3 600元-2 000元)×10%-25元]×12+(25 200元×15%-125元)}。如果每月平均发放4 00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20 400元,则全年应纳税4 115元{[(4 000元-2 000元)×10%-25元]×12+(20 400元×10%-25元)},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后者为最佳纳税方案。

(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法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比重,减少计税工资额。

2.高校教师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1)劳务报酬工薪化。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降低教师应税所得额。如某大学教授在某航运公司兼职未签订雇佣合同。2008年3月共获得收入6 000元(其中学校所发工资为3 000元,航运公司劳务报酬所得为3 000元)。由于该教授未与航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在航运公司取得的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因此其2008年3月应纳税515元{[(3 000元-2 000元)×10%-25元]+(3 000元-800元)×20%}。如果该教授与航运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在航运公司取得的收入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那么2008年3月其应纳税475元[(6 000元-2 000元)×15%-125元],从而节税40元(515元-475元)。

(2)分摊劳务报酬所得。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如某教授为另一高校兼职教授,每学期4个月中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 000元,共计32 000元。若该校一次性支付该教授32 000元酬金,则其应纳税5 680元[32 000元×(1- 20%)×30%-2 000元];若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每月应纳税1 280元[8 000元×(1-20%)×20%],4个月纳税5 120元(1 280元×4),从而节税560元(5 680元-5 120元)。

(3)合理设计劳务合同。教师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如果不仅重视其法律含义,还要重视税收因素,那么,通过巧妙设计劳务合同,可以使企业和教师达到共赢。如某教授为某物流企业培训员工,按照原合同规定企业应支付劳务报酬50 000元,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10 000元由该教授自理,在这种状况下其应纳税10 000元[50 000元×(1-20%)×30%-2 000元];若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 000元,往返机票、食宿费全部由甲方负责”,则其应纳税7 600元[40 000元×(1- 20%)×30%-2 000元],从而节税2 400元(10 000元-7 600元)。

3.高校教师稿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1)巧妙分解一次性收入。即让实际获得的收入分解几次支付使税负降低。如某教授出版一部航运管理方面的著作获得稿13 000元,若一次性获得13 000元, 则应纳税1 456元[13 000元×(1-20%)×20%×(1-30%)];若将13 000元5次领取,每次2 600元,则应纳税1 260元[(2 600元-800元)×20%×(1-30%)×5],从而节税196元(1 456元-1 260元)。

(2)尽量出版系列丛书。将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形式出版,则该著作可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从而降低税负。如某教授准备出版的航海学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0 000元。若以1本书形式出版,应纳税1 120元[10 000元×(1-20%)×20%×(1-30%)];若以4本书形式出版,应纳税952元{[(10 000元÷4)-800元]×20%×(1-30%)×4},从而节税168元(1 120元-952元)。

三、结 语

从以上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可以看出,它确实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既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 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 戴孝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浅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8):33-34.

[4] 沈琳,韩葱慧,李佶.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相关思考[J]. 财会月刊(综合),2008,(30):18-20.

(责任编辑:杨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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