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契约选择初探

2009-08-01 07:06黄丽萍
关键词:组织形式林业

黄丽萍

摘要: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合作效率和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契约关系所组成的组织,因此对合作组织形式的考察和选择,实质上就是对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类型的考察和选择。福建尤溪护林联防协会的稳定发展说明各种不同形式的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各有优势的,合作契约和合作组织类型的选择必须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实际,对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比较优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而非单纯地追求越为紧密、复杂的组织形式。

关键词: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品契约;要素契约;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32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3-0033-05

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合作效率和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专业协会经常被认为是松散、不稳定的合作组织,并有观点认为,随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合作组织的形式将逐步从松散的专业协会向紧密、成熟的合作组织形式过渡。笔者在认同合作组织形式重要性的基础上,同时又认为,各种不同的专业合作组织形式是各有优势的。究竟是哪一种形式更为有效,不能一概地认为越为紧密和复杂的就越好。将复杂的合作组织形式运用于简单的合作关系将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降低合作效率,甚至将威胁合作组织的稳定性;而将简单的合作组织形式运用于复杂的合作关系会显得捉襟见肘,甚至导致合作组织的解体。林农在组建合作组织时,应当科学合理地选择合作组织的形式,才能保证合作组织运作的效率和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文将借助契约理论,初步探讨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选择问题,以期有利于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内部契约的类型

我国林农的丰富实践已经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合作组织,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A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股份合作组织,即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专业合作组织,是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其通行的做法是:(1)由龙头企业、基层农技部门或少数经营大户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股金组建而成;(2)林农人股和退股往往都有条件限制,同股同利,股份往往可有限转让;(3)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方式多样化,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或者按人投票和按股投票相结合;(5)分配上实现按劳动分配和按资本分配相结合,即按股分配和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按股分配为主,甚至有的就是纯粹的按股分配。

B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意义上的专业合作社,它是农村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在“入退自由、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由社员共同缴纳会费建立,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通行的做法是:(1)进入自愿,退出自由;(2)在种养环节上仍然以一家一户(或单个企业)为单位,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上统一商标、统一品牌、统一销售;(3)社员缴纳会费,比较复杂的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也缴纳一定的股金,但缴纳的股金大致相等,股份不可转让和交易;(4)分配上首先提留合作组织的公共积累,合作社内部有一定的不可分配的积累基金。盈余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缴纳股金的合作社内部实行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但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5)决策机制通常实行一人一票。

C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专业协会,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出现的专业服务组织,最初主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林权改革之后,林业漫长的生产周期和管护的困难催生了大量为管护服务的专业协会,使专业协会的服务和组织形态更加多样化。林业专业协会是比较简单、松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协会会员一般也缴纳一定的会费,协会自主经营,其宗旨也是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或产前、前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协会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但协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它在市场上不追求利润,而是指协会与组织成员的业务是“在非营利或成本基础上”经营,它通过对成员的低成本服务或基于惠顾的盈余返还来增加会员的收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或松或紧的长期契约关系所组成的组织。不同的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其内部契约也不尽相同。在股份合作组织的内部,成员主要是通过要素契约关系形成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可以直接支配成员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成员可以获得两部分的收入,一是股份所带来的分红,即资本收入,二是按交易额分配所带来的分红,实质上按投入的劳动量分配;在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则主要是通过商品契约形成合作。成员缴纳会费或份额大致相等的股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相关的服务。利润分配实行按交易额分配或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在二者相结合的组织中,仍然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专业协会则是典型的商品契约,协会会员缴纳一定的会费,协会为会员提供低成本的服务来增加会员的收入。因此,根据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的对象和性质的不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应地也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要素契约为主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以商品契约为主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典型的商品契约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契约的角度看,林农在组建和参与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对合作组织形式的考察和选择,实质上就是对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类型的考察和选择。

二、影响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契约选择的因素分析

与商品契约相比,要素契约具有直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若单从要素契约的这一特点出发,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股份合作组织是较为稳定的组织,专业协会是较为不稳定的组织,而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则介于二者之间。选择以要素契约为主的合作组织形式似乎是最优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专业协会的不稳定性又似乎印证了这一推论,因此也就有观点认为,专业协会只是过渡性的合作组织,随着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专业协会最终要向紧密型、稳定性的合作组织过渡。

但是,关于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何者更优的问题,阿尔齐安和德姆塞茨认为,二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异。周立群、曹利群的观点与阿氏的结论相似,他们认为“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具有一定通容性和互补性”,并证明了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商品契约也可以趋于稳定。笔者在认同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具有通容性和互补性的基础上,同时又认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在不同的条件下是各有优势的,要素契约虽然具有直接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是其订立契约和履约的成本也相对较高。与之相适应的

是,股份合作组织虽然是较为紧密的组织,但建立和运作的成本也相对较高;专业协会虽然是松散简单的组织,但其建立和运作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在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究竟是商品契约有效还是要素契约有效,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不同的产品以及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交易的内容有所不同,交易的费用或交易的效率也因此存在很大差别。影响契约效率的因素很多,除了麦克内尔考虑的三种交易类型外,威廉姆森提出了交易成本大小与决定交易特性的三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他们的分析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他们对影响契约选择各种因素的揭示也说明了契约选择的复杂性。但若具体到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契约选择,必须考虑的影响因素主要有:

1、交易对象计量的难易程度。交易对象的测度费用、质量界定的费用是契约选择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交易对象的测度费用、质量界定费用比较高,就会导致交易费用的上升,要素契约占有相对优势;反之,商品契约就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林业新技术的测度比较困难,因此要素契约就在技术方面的合作占有比较优势。

2.合作优势显现的难易程度。如果一项交易是必须的,但若合作效率难以在短时间内显现,通过要素契约建立的组织则存在明显的内部激励不足,这将影响要素契约的稳定性并导致合作的低效率,使维持要素契约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因此,资产应该分别由组织和农户单独所拥有,把生产过程分为若干阶段,然后通过商品契约或简单的要素契约进行合作应该是较好的选择。例如,由于林业的生产周期较长,把林业整个生产过程的控制权全部交给合作组织,建立股份合作组织的做法在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而某个环节(如管护、销售)的合作则比较活跃。

3.参与合作组织的成员数量。以要素契约为主的合作组织可以节省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商品交易费用,但是合作组织的运行也需要耗费组织成本或管理成本。达到适度规模所需要的合作范围越大,参与合作组织的成员数量就越多,甚至使内部组织和管理的成本超过合作所带来的交易费用的节省。因此,当参与合作组织成员的数量较为合理时,通过要素契约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可行的,而参与合作组织成员的数量超过一定限度时,递增的组织和管理成本将使要素契约的优势逐渐消失殆尽,商品契约则相对占优。例如,在护林防火环节,适度合作规模所要求的成员数量较多,达成要素契约的难度加大。

4.组织和农户的投资决策是否具有弹性。如果组织的投资决策无弹性而农户的投资决策具有弹性,说明组织对投资决策的激励不敏感而农户的投资决策对激励较为敏感,那么,将控制权交给组织是没有什么意义的,通过商品契约实现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的联结是占优的选择;反之,则应该把所有的控制权都给予组织,选择要素契约。例如,在水果的收成环节,农户劳动投入的弹性加大,劳动投入形成的收益也差异很大,在水果收成中建立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的要素契约合作也比较少见。

5.人力资本、技术和规模的必要性程度。如果合作组织的人力资本、技术和规模是必要的而农户的人力资本却不一定必要,那么,把要素的控制权转移给合作组织,可能会给农户带来收益的增加,此时,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采取要素契约联结是较佳的;反之,占优的选择应该是商品契约;如果合作组织和农户的人力资本分别在不同的生产环节显示出其必要性,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契约组合。例如,新技术和资金在林产品的加工环节是至关重要的,而利用组织的力量容易形成新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因此要素契约在林产品的加工环节具有相对的优势。

6.特质交易。对于特质产品而言,“买者既不会去寻求其他资源,也不会将其(按优惠价格)购得的产品挪作他用(或转手给其他用户),因为其他资源的设置成本很高,而且特质性产品的用途和用户是不可互换的;卖者同样也不会因有更好的销售机会而扣货不发,因为其资产也具有专用性质。”在特质交易中,商品契约不仅能够维持稳定,同时还因为内部交易成本的节省而显得十分有效。

7.集体劳动计量和监督的难易程度。集体劳动计量和监督的难易程度是影响合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着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相对优势。集体劳动计量和监督的难度越大,通过要素契约建立的合作组织其运作效率也可能越低,此时,保持各农户资产的独立,通过商品契约实现组织和农户的联结将是更佳的选择。

8.合作社发展所处的阶段。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协会最终都应该演变为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组织,但是一部分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可以先采取协会的形式,然后再逐步过渡。

影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契约选择的因素还有不确定性等等。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契约的选择,是对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当我们面对某一具体的选择时,也许各因素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从不同的影响因素出发进行分析,应做出的选择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具体实际综合考虑,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

三、护林联防协会内部契约选择的合理性分析——以福建尤溪护林联防协会为例

“护林联防协会”,又称“护林三防协会”,协会会员按照经营规模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协会为会员提供护林防火、联防联治森林病虫害、防止盗砍滥伐等服务,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按照商品契约组建的较为简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福建省尤溪县第一家联防协会成立于2003年9月,是由西城镇12位承包集体山林的大户自发成立的。西城镇护林联防协会成立后,先后5次及时扑灭了经营区内的火警,没有酿成火灾,其创办及成功运作的经验使尤溪护林联防协会的数量逐步增加。

农户入会必须按照林地缴纳会费,每亩每年缴纳会费从0.2~0.3元不等。协会按照联防区域面积、山场情况,就近切块划片统一配备护林人员。协会与护林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山场四至、责任、权利,定山场、定职责、定报酬,实行管护效果与报酬挂钩,充分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联防协会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建设不断完善。协会下设扑火队,不但配备了相关的扑火工具,还为护林人员配备了摩托车、手机等工具,有的协会甚至还为护林人员购买了简易人身保险,有效地提高了联防协会防火抗灾的能力;协会在做好森林防火的同时,还在林木管护方面进行联防,协会的功能从最初单一的防火转变为防火、防盗和防病虫害三重功能。护林员既是防盗、防火员,又是森林病虫害测报员,提高了管护效果,从而降低了管理成本。护林联防协会虽然只是松散的专业合作组织,但是它们却都保持了稳定、高效的发展态势,而且发展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护林联防协会这一针对林业管护阶段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合作组织,选择了纯粹的商品契约,其选择的合

理性主要体现在:

1.生产周期和合作范围的特殊性凸显商品契约优势。从生产周期看,林业的生产周期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周期较为漫长。若是通过要素契约建立股份合作组织,合作的优势难以在短时间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明显不足,不确定性随之加大,合作组织难以持续发展。从合作范围看,林业生产的管护环节达到适度规模所需的合作范围较大,尤其是森林防火,因为森林火灾并不是几个或几十个农户就能有效防范和消灭的,它要求合作组织要拥有较多的成员,这将阻碍要素契约的达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发展。因此,林业漫长的生产周期和管护环节对合作范围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商品契约在林业管护环节具有特殊的优越性。

2.专用性投资和特质交易造就联防协会的特殊稳定性。联防协会的专用性投资不仅包括各种灭火、防治病虫害、防盗等设施的专用性投资,也包括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即协会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护林队员学习林业管护专业知识,开展信息交流和科学技术服务,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为扑火队员购买简易人身保险等。由于这些投资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按定义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协会就不会轻易地解散或改变服务方向;农户对协会的需求也带有特质交易的特征。这是因为联防协会在林业管护环节的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协会在毗连面积1000—3000亩的林地上只需聘请一位护林员。农户每亩仅缴纳会费0.2—0.3元,却可以得到专业的护林服务,有效解决了林权到户后一家一户防火力量单薄、扑火风险高、防盗难、森林病虫害防治难等实质性问题。这样的规模效应必须以毗连成片为前提,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护林联防协会一旦建立,很难被其他资源替代,农户也就不会轻易退出。因此,农户和联防协会之间的交易是双边垄断的特质交易,联防协会和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也是牢固的缔约。

3.林业生产各阶段的可分性和管护劳动计量的难易程度决定了护林联防协会的优势。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四个阶段的可分性较强,可以分为造林、管护、收成和销售四个阶段,且在每一个阶段中,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相对优势有所不同。在林业的管护阶段,其主要是防范灾害(病虫害、盗窃和火灾等)的劳动,防范性劳动计量的主要标准就是病虫害、火灾、盗窃活动发生率下降、损失范围缩小,这种劳动的计量比较简单,监督比较容易,责任比较明确,容易把护林员的管理业绩与报酬挂钩,从而使协会的内部管理成本十分低廉。基于以上分析,商品契约在本阶段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不管是单个的农户,还是股份合作组织都愿意把林业的管护环节外包给护林联防协会,护林联防协会的持续稳定运行也就不难预期。

4.收益的稳定性促使护林联防协会持续发展。对于林业的管护环节而言,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主要表现为损失的减少。病虫害、盗窃活动、火灾都可能给森林带来巨大的损失。尤其是火灾,它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森林火灾不仅可能烧毁成片的森林,而且还会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给森林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后果。联防协会所提供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服务,使森林盗窃、火灾和病虫害的损失显著减少,为合作带来非常可观的“收益”。2007年福建省尤溪林业刑事案和火灾发生率的分别比2003年下降69.5%和80%,在协会覆盖的区域内,基本上实现“只有火警,没有火灾”的目标。可观的“收益”使合作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从而促使护林联防协会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1.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通过一系列或松或紧的长期契约关系所组成的组织。在不同的条件下,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相对优势是各不相同的。

2.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效率与契约选择的合理与否密切相关。合理的契约和合作组织类型的选择必须根据不同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实际,对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比较优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而非单纯地追求越为紧密、复杂的组织形式,更不能一味盲目地追求高度统一的生产和分配。护林联防协会虽然只是通过商品契约建立的一种松散型的合作组织,但特质交易、低廉的内部管理成本和稳定的合作收益却使护林联防协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组建和参与护林联防协会将是林权改革后农民解决“护林难”的现实选择。就我国目前林业、林农和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看,广大林农对合作必要性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股份合作组织的规范也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以要素契约为主的股份合作组织还不能急于广泛推广。林农在林业管护阶段的合作关系较为简单,管护阶段的独有特点也决定了通过商品契约建立的护林联防协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福建尤溪等地护林联防协会的发展佐证了这一优势。因此,组建和参与护林联防协会将是林权改革后农民的现实选择。

4.林业的生产过程较为漫长,一个完整的林产品的生产,可以根据各产品、各阶段的实际交替采用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以及它们的不同组合来实现合作。通过要素契约建立起来的林业股份合作组织也可把部分环节“外包”给其他专业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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