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海 赵国杰 郭春丽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类型之一,但人们对其认识不一。基于北京市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提炼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五大功能系统:提升农民话语权,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到其与农业龙头企业相比具有的七大属性差异。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大功能系统;七大组织属性差异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3-0010-03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建设与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建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富一方百姓”,是人们目前对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三农”发展的期盼、评价与定位。北京市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建设、发展与管理实践证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美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当前人们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以至误区,亟待依据对实践的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与属性,摆正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角色,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五大功能系统
从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建设与发展的实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五大功能。
(一)提升农民话语权
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基本上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因其“小”和“散”,造成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过低,遇到价格波动,单个农户难以根据价格变化而灵活调整,很难在市场中拿到话语权。合作社的成立,使农民力量由小变大,由散变聚,抱团闯市场,不仅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增加了农民收入,更重要的是组织起来的农民,可以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企业平等地对话,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组织起来的农民,形成了拥有更多“话语权”的相对强势力量。随着经济话语权的提升,农民的政治话语权、社会话语权也将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而逐步提升。
(二)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农民学校,它无时无刻不在教育培训农民。农民接受其教育培训,将学会新的科学知识与技术,通过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来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1)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科技的支撑。合作社聚合农民集中种养,统一推广新品种,传播新技术,成为传播和推广农业科技的载体和平台。农民利用在合作社中学到的技术,将其应用到种养生产过程中,提高产品品质与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如房山区的北京众垒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把对成员的教育和培训作为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采取技术培训、观摩学习、现场指导、分片交流的形式,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相互交流经验和信息,使得成员的合作意识、道德水平、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提高。(2)提高了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民学习、交流,想发展、议发展、谋发展的氛围浓厚了,封建的、落后的、迷信的意识和思想自然也就少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照章办事,诚信经营,逐渐使成员养成了“依法生产、文明营销、诚信做人”的理念,促进成员养成了“文明、诚信、礼仪”的行为规范,提高了农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
(三)增强市场竞争力
我国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体,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不及时和产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农民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合作社将成员的资金、技术、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整合在一起,降低了生产成本,形成了规模和品牌优势,从整体上提升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合作社为农民服务,传递市场经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市场风险,维护了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如房山区的北京众垒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批量购买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并配送到各户,大大降低了养殖成本,以往到兽医站打一针需要1—2元,现在不到2角钱就解决了问题。为保证成员养殖的獭兔能够及时销售,并卖出合理的价格,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可靠而稳定的销售渠道,并注重收集有关的供求信息,先后与10余个毛皮加工和销售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销售过程中,合作社与收购厂家签订了长期合作合同,并规定了最低销售价,大大降低了成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确保了成员稳定受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助农增收是合作社成立的初衷和根本目的。一个合作社办得成功与否,关键看它在助农增收上发挥了多大作用。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的途径很多,如提高农民社员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农产品销售,对成员进行“二次分配”等等。通过对房山区51个合作社的4845个人社农户收入进行的粗略调查可知,户均收入14000元,比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5020元(全区平均8980元)。
(五)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合作社上联市场、下联农户,把种养大户、加工大户、购销大户、科技示范户等有序地组织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实行产供销一条龙,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克服了单家独户的分散性和势单力薄的局限性,提高了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业的综合效益和规模效益,促进了农业向产业规模化发展,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步伐。成立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载体。房山区长阳镇成立了10个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引进新技术,提升了果品生产档次,形成了全镇“四季有鲜果、四季可采摘”的果品产业格局,同时还带动了旅游观光产业的发展,全年共接待采摘游客3.1万余人次,同比增长16%,促进了产业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相比具有七大属性差异
只有认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才能够将它与其他社会主体区别开来,才能依据其独有特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有部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甚至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清,本质把握不准,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方式相混淆,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入社的积极性。故应该着力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存在的属性差异。
首先要明确指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相近的作用:(1)都能够带动农户增收,带领农民走向市场;(2)都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引领农业产业化发展;(3)都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毕竟只是形近,质却不同。
(一)立法依据不同
龙头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
起来的公司型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互助型经济组织,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二)原始产权的性质不同
龙头企业的原始出资是其今后获得分红的依据,是出资人获利的依据。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出资只是获得成员资格的凭证,获利多少与出资多少无直接关系,却与成员的交易量(额)直接相关。
(三)与成员的关系不同
龙头企业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雇佣关系,成员很少能够真正参与经营管理与决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成员能够参与管理、监督、决策,从而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合作社成员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人。
(四)决策方式不同
龙头企业是资金的联合,决策实行的是一股一票,控股者在决策中有绝对的权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体,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不根据出资多少分配决策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也不能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无碍大局。
(五)分配机制不同
龙头企业所获得的净盈利按股份额度分配,即按资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分配,故更易于与劳动挂钩。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本质性特征。
(六)利益动机不同
龙头企业追求的是出资人获得更多的剩余分配额,对员工给予的是劳动报酬;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的是成员获得更多的盈余返还和农民面对市场的话语权。
(七)退出方式不同
龙头企业的出资人退出时,不退回股金,只能以内部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退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三、小结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我们提炼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五大功能系统,界定并划清了它与最相近似的龙头企业之间存在的本质属性上的七大差别,据此提炼出如下两点结论:
1、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下,小规模农户经济将与现代化经济共存。面对竞争激烈、千变万化的市场,分散、弱小的农户难以克服自身规模小、信息不灵、专业技术和专业水平低、经济实力差等弱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低水平均衡陷阱”。2004年农业直补政策的出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经济不能长期依赖政策性补贴,而要靠制度创新,应该而且只有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进入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小群体与大规模的有机整合,实现农业的科学化和专业化,跳出“低水平均衡陷阱”。
2、目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组织有效的标志有二:一是有稳定的生存环境,二是有与农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组织运行效率。前者有赖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新的制度安排,而后者必须依靠既定的制度框架下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