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卫安全立法期待“大智慧”

2009-07-30 07:37欧阳晨雨
民主与科学 2009年3期
关键词:立法者食品卫生安全法

欧阳晨雨

在加强食品监管上,某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往往成为突破性立法良好契机。2008年的“毒奶粉门”,6名儿童死亡、30万致病,让“奶业巨人”轰然倒下的同时,高票成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的新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预警机制、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报告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突破和改进。不难想见,在立法者与民间力量的充分互动下,食品安全势必从乱而治,着实令人欣喜。

不过,“一法不足以平天下”。从现有局面看,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仍重担在肩。

首先,“立法兼容”怪圈仍待破解。针对目前食品标准散、乱、差,且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是,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又何止一个“国家标准”问题!坦言之,中国食品安全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渐趋完善,目前至少不下200件,具体涉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分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等诸多方面。当“龙头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一方面,制定的国家标准是否严格、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需要立法者充分考量;此外,在国家法律层面尚有《产品质量法》,在部门规章层面还有《食品卫生监督处罚程序》、《食物中毒处理办法》等,包括一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规,还需重新清理和修订,防止“法律撞车”现象发生。

再者,“多头监管”乱象尚须清理。食品安全监管之乱,犹如“五龙治水”。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仅法律授权的就有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间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同等,导致重复执法、重复抽检、监管空白等问题凸显。审视“毒奶粉事件”的发生,这些“痼疾”难辞其咎。

审视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勾勒出了一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美妙蓝图”,一方面,强调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监管体系,做到分工负责,职责明晰;另一方面,要求信息共享,权威高效。在《食品安全法》中,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但从更深层次看,这一体制,仍是过去“多头监管”惯例的延续。设立了位高权重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赋予卫生部“综合协调”重任,但是在地方层面,组织协调者仍是当地政府。面对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垂直管理”的现状,身单力薄的地方政府即便想发力整饬,恐也是有苦难言。而期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在部门利益尚未根除的条件下,又谈何容易?!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卫生监管究竟由哪些部门承担才更为科学?如使监管职责“九九归一”,又如何防止“带头大哥”借机“权力寻租”?这些问题,迄今仍众说纷纭,难成定论,都需要纳入立法者的视野。“毒奶粉门”过后,加强食品卫生监管,立法应有大智慧、大手笔和大跨越。从长远来看,立法者应站立更加高远,思考更加深邃,真正做到捍卫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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