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 礼
3月24日,国内部分网站相继转载了南方某报的《某省黑砖窑案又一官员“复出”》的文章。次日,有媒体就对此事件发表了评论。令人遗憾的是,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以某报为依据进行批评。转载的网站与据此评论者,也许他们为了抢时效而来不及去核实报道的真实性,或者惯性思维在作祟——“报纸都发表了,那还能有假?”于是就复制、粘贴地转载了,于是就奋笔疾书地抨击了。唉!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就在鼠标的轻轻转动中、就在键盘的轻轻敲打中,被重创得遍体鳞伤、欲哭无泪,浑身是嘴也说不过那么多的网站,还有平面媒体似乎也在言之凿凿地评论。
媒体作为文明社会的公器,西方称为“第四种权力”。它是“投枪与匕首”,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履行着监督职能,所以,媒体才在社会上具有很强的公信力。这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无尚荣光,同时也要求采编人员务必恪守新闻职业伦理,无条件地站在客观、公正、理性的立场与角度发出声音。如果失实,对当事人的家属、亲友和所在的单位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名誉和仕途上的“灭顶之灾”。
据了解,《某省黑砖窑案又一官员“复出”》的当事人王某是受过高等教育、抓经济工作比较有成就的副县长,在2007年7月14日,“因黑砖窑非法虐工负有领导责任被撤职”。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包括省长在内的95名干部都受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被撤职的王某在家反省了8个月。后因该县与韩国洽谈电热膜项目,韩方要求必须让王本人亲自带队前往(王某撤职前,是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曾一直负责这个高新技术项目的洽谈)。为了利于全县经济的发展,为了与韩国外商谈判工作的连续性与衔接性,县里经过慎重的集体研究,于2008年2月29日下文任命王某为“县长助理”,完全可以理解这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否则。让一个撤职的干部去谈判,不仅不礼貌,而且很可能谈不成。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在完成对韩国高新技术招商引资接洽后的同年4月20日,县里又将王某免掉了。从此以后,王某再没有去韩国,而是把韩方的人员介绍给了县经济局。后来由该局局长带队,由一些企业家组成了项目考察团赴韩。
现在,由王某引进的3000余万元电热膜一期项目已经在该县上马,投资同样规模的二期生产线正在建设。更为可贵的是,由于该县从各个方面都为韩方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在又有一批韩国企业家带来14个投资项目。为此,该县又投资120万元。专门从上海聘来专家设计“韩国工业、生活园区”。据初步测算,韩国工业园全部生产后,每年可为该县增加2亿元利税。
试想,如果被撤职的王某消极地躺在家里睡大觉。白白地领上工资,也不会有人说三道四。但为了县里的经济发展,他出来招商引资,做了好事,甚至是大大的功劳!怎么会招惹了这样的遭遇呢?
笔者认为,即便王某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出来工作有什么瑕疵,也是我们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完善。但笔者认为,根据人事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间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据此规定,王某的招商引资是不是人事部明确规定的“特殊贡献”呢?笔者想,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其实,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也不管怎么优秀的立法者,加之语言描述的有限性,也不可能把所有领域的矛盾、纷争都可以用法律“一网打尽”。这就需要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载量权”,但这里说的自由并非任意,不能偏离“显失公平”的原则。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况王某所受的处分原因又非是主观故意,短暂地出来工作又不是为了自己,个别媒体怎么就不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呢?再者,撤职不是开除,作为国家公务员,他有工作的宪法权利啊!
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否则,为什么世界上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废除死刑。这就说明,一个人犯罪,社会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所以,社会要把坏人改造成好人;同理,一个干部受了处分,肯定也有体制性的、机制上的问题。何况,党和组织花多年心血培养的干部,因受了行政处分就该“一棍子打死”吗?当然不能!而且,我们要耐心帮助他们,给他们创造改正错误的机会,也要善于保护他们的隐私,没有隐私何谈尊严?
总之,宽容是和谐社会的根基。建设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需要许多因素,我们媒体的舆论导向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江泽民同志切中要害地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