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岩琴
近年来,我国在未成年刑事犯罪审判实践能中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判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笔者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近年来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工作情况及效果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对人民法院制定该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的做法
1、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亭湖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前调查工作从以下四个途径开展:一是直接向未成年被告人了解情况。二是向法定代理人调查对子女以往管教方面的情况以及子女犯罪后家长所采取的措施、未来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三是向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审查批捕人员、公诉人以及律师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归案后表现。四是广泛开展委托社会调查。由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
2、试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
亭湖法院将心理辅导工作引入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具体做法是:一是由审判人员对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详细地告知被告人所触犯罪名的性质及应当适用刑罚的种类,并着重告知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以及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二是告知其庭审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庭审程序以及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如何反驳等;三是由专业人员对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庭。
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后,法院在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法定代理人到庭。对经通知仍不到庭的,审判人员及时登门,了解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该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到庭率高达95%。
4、是庭前做好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准备工作。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积极促成双方庭前进行和解,一方面,通过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使被害人损失得以弥补;另一方面,使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谅解。近年来,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庭前调撤率高达90%。
5、认真做好未成年被告人庭前年龄方面证据审查。
法院在庭前审查中着重审查该方面的内容。调查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到被告人出生的医院查阅相关病历资料;二是到卫生防疫部门调取相关接种免疫证明等书证;三是走访被告人出生地周围的群众;四是在必要时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近年来,该未发生一起年龄问题而上诉的案件。
二、规范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的效果
1、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庭前秩序的法律效果
未成年人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开展,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判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据统计,自2003年至2006年间,亭湖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280件,2007年达101件。2002年前,曾出现两起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其原因就是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2003年以前,每年都会有未成年人因年龄问题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导致庭审效率下降,办案周期延长。
2003年以来,该院规范了这项工作,凡未成年人案件以及被告人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案件,都将年龄审查作为庭前调查的一个必查项目,只有在年龄问题准确无误后才开庭审理,在庭前调查中,发现4起案件的被告人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有误差,其中1起实际年龄不满18岁,而户籍年龄无法查找,取终通过骨龄鉴定确认其系未成年人,另三起被告人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均已满16岁不满18岁,虽对定罪量刑无实质性影响,该院仍实事求是予以纠正。2003年以来,无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年龄问题休庭补充侦查,也无因年龄问题被上级法院发改。
自2003年以来,法院共为96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充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后,60%都主动为被告人聘请律师,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由法定代理人自行辩护不需要律师辩护人的,法院尊重当事人选择,其他情况,一律指定律师出庭辩护。
二是案件质量明显提高。2005年至2007年,该院无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未成年被告人判决后上诉率也仅为2%。
三是案件审理效率明显提高。2003年以后,该院庭前准备工作逐渐规范,特别是2005年以后采取由专门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社会调查的做法后,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天数为十天,普通程序的十五天。而且庭审时间也大为缩短。
四是庭前调查为开展法庭教育提供了大量有用素材,丰富了庭审教育内容,增强了教育效果。
2、规范庭前程序取得的社会效果。
一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下降。
亭湖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60%的未成年被告人被依法从宽判处非监禁刑。近年来,该院委托评估116例,只有3例判决结果与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相左,2人未适用社区矫正。进入社区矫正的人员中,一人重新犯罪,比例为0.56%。
二是群众对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的参与,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程序,也增强了非监禁刑适用的透明度。
三、规范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的建议
庭前准备工作的目的是为庭审活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笔者认为认为,从亭湖法院未成年案件庭前程序规范化的实践效果来看,人民法院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前准备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更是不可缺失的,而且该项工作应当日趋加强,并加以规范。
(一)关于庭前调查工作的规范
一是江苏省高院已经下发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司法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制订规范性文件。文件应当明确庭前调查的内容,一般应当明确调查的程序、调查内容、调查组织等内容。
二是如制订规范性文件尚不具备,在人民法院内部制订规定,由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三是不定期召开本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会议,或以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或者研讨会的方式,总结未成年人庭前调查工作的经验,完善庭前调查工作方案。
(二)庭前工作规范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要掌握好庭前调查工作的度。庭前调查应当仅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背景因素的调查分析,而不应当涉及案情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否则,法院将有越权之嫌,充当起第二公诉人或第二辩护人角色。
二是庭前调查材料只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而非决定性的证据材料。
三是对调查人员的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调查人员由基层司法所人员担任,应当将共青团、妇联以及居委会、村组的工作人员及心理咨询人员吸纳进来,对调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心理学辅导,使调查结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四是本文中所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目前,9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法院数量相对较少,故可以借鉴适用。
五是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专业化,少年审判庭有独立的建制才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基层法院目前承担着繁重的刑事审判任务,若不实行独立的少年庭建制或专门的少年合议庭,其他工作势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包括庭前准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审判人员无瑕顾及,最终削弱了这项工作。
六是心理咨询引入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各地法院有条件的要引进或在本院内部培养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人员,暂时无法引进的,应当在经费上为聘请心理咨询人员提供较为充分的保证。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原则上应征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