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2009-07-15 04:42吴光芸李建华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吴光芸 李建华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之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思想道德基础。公民的公共精神正是其最为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公民精神的乏弱,具体表现为公民主体意识缺乏、公共意识淡薄、公共责任缺失等,这就要求发展公共领域、提高公民素质,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以此来培植和促进公民的参与、合作、团结、责任等公共精神。

关键词:公共精神;和谐社会;公民品德;公共生活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3-0018-05

一、公共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

公共精神(civic-ness,public spirit)也称公民性或公民精神,是指在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civic community)中,公民对共同体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共同体价值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公共原则的维护。在帕特南的“公民共同体”概念中,它包含了公民的参与、政治平等、团结、信任和宽容,以及社团活动情况等内容。在这种共同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就构成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1](P100-104)。按照帕特南的解释,公民精神是一种公民美德和公民性,或者在更高概括层次上说是一种社会资本,公民精神的内涵主要包括如信任、宽容、互惠、合作、诚实、团结等公共精神,也包括契约意识、平等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信用意识、法制观念等现代公民意识。公共精神作为人们关心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行为,其核心价值包括:

(一)政治平等。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社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是互惠与合作的横向关系,而不是权威与依附的垂直关系。社会成员之间作为平等的人,而不是作为庇护与附庸发生互动。政治生活越采取自治的形态,越接近互惠基础上的政治平等,社会共同体越具有公共精神。

(二)参与和责任。公共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参与精神。参与公共事务,贡献自己的力量,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这是社会成员应当行使的权利和必须尽到的义务。正如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指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1](P100)。当然,人们参与公共事务并非都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但是,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应当追求托克维尔所说的“恰当理解的自我利益”,即在更广泛的公共需要背景下的自我利益,有远见的而非短视的自我利益,有助于促进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

(三)信任和宽容。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应该是乐于助人、互相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尽管他们对各种具体事务的意见可能并不一致,共同体内部也不是没有冲突,但他们对对手的观点是宽容的,对对手的利益是尊重的。在缺乏信任和宽容的社会中,机会主义和逃避义务的行为将横行无忌,每个人都采取孤立的行动,每个人都有背叛集体的动机,在这种状况下,社会成员之间很难进行有效合作,共同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就会面临严重危机。

(四)团结和协作。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和成员个人的发展也有赖于人们之间的团结与协作。公民社团是培养社会成员团结与协作精神的重要社会结构。加入社团,人们通过互惠互利的行动增进彼此的理解,感情和思想得到更新,心胸也会开阔起来。有关调查也显示,社团成员在政治上更成熟,更有社会信任感,有更多的社会参与,也有更强的行为能力。参与公民组织培养了参与人合作的技巧和在集体活动中分担责任的意识[1](P100-103)。

公民精神对个体或群体间社会互动的性质、水平和人们之间的相互期望有着积极的建构作用。在公共精神水平最高的地区,公民热心地阅读地方报纸关于公民事务的报道,政治行为人认为政治是对公共事物的集体论辩,他们对政治的参与超越了实际利益的考虑。公民性强的地区的国民比公民性弱的地区的国民具有更大的社会信任感,对他们的同胞能够守法更有信心[1](P128)。人们可以期望别人遵守规则,因此,他们的集体生活比较轻松。相反,公民性弱的地区,由于缺乏可信的互相承诺,人人都准备开小差,搭便车,甚至人人都采取孤立的行动,都有背叛集体行动的动机。

公民与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彼此尊重、友爱、支持、信任与合作,是现代社会发育成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涵。培育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与公民在公共事务领域的互信、合作与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与标识。公共精神是公民之间彼此消除隔膜与敌意、克服偏见与分歧、走向协同与融洽的道德性支持力量,更是公民之间建立尊重、友爱、支持与信任关系并采取集体行动的主体道德基础。缺乏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不仅会使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合作的公共行动面临困境,而且会让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变成不可能。因此,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有效治理、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全面和谐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

二、我国公共精神的现状

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本质上是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在行为和性格上的体现。公民的公共责任体现在公民与国家、政府、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公民社会以及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之中。首先,它体现为公民尊重国家法度和政府行政并与政府合作的精神态度,其中包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与合理监督政府行政的精神态度;其次,它体现为公民自觉关怀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公共财物等公共利益的态度与情怀;其三,它体现为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理解、尊重、包容他人并与他人平等相处、合作共事的精神气度和行为取向。这三者都源于公民对公民角色的公共性本质及其责任和价值诉求的体认、理解、认同与把握,是公民通过学习修养和自治实践获得“公共性”本质的道德表现。公民在公共精神的指引下,形成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良好道德准则,并深深影响着公民的行为风范。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公民的公共精神明显乏弱,并阻碍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公民的主体意识缺乏。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具有关心和参与的权利和责任,不管最后方案是否符合或完全符合自己的心愿,每个公民都获得了阐释自己意见的机会。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关系到自己的利益,因此主动地关心公共事务,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参与的愿望、热情,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具体来说,一是在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上,相当多的公民还没有树立起符合现代宪政精神的公民观念,现代宪政精神的实质是国家尽力来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公民应当自觉地对国家承担基本的义务。二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常常出现分离的情形。国家强调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往往只着重义务的要求;许多公民在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不知运用法律手段,而且常存在盼“青天”的心理,权利主体意识不强。三是在权与法的关系上还存在以权废法的现象。很多人还缺乏对我国法律的信任,对权力的理解还没有纳入宪政的范围。四是在政治参与方面,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渠道和途径还不够广泛,同时政治参与能力还有待于提高。公民主体意识的薄弱使公民对权威具有强烈的依附感,个体缺乏独立性和价值,因此也缺乏作为社会主体的积极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很多人具有服从于权威、依附于权威的经验和习惯,缺乏作为社会主体的参与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因此在公共参与中显出被动和顺从的特点,在动员起来参与的情况下产生的高投票率和广泛参与的虚假表象背后,实际隐藏着公民对自身权利和公共事务的漠视。同时,由于缺乏对政治过程的主动参与,有些公民对于政策结果也往往缺乏积极支持和主动执行。

其次,公民公共意识的淡薄。公共意识不仅是一种社会资本,也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所谓“公共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是人们对所处的公共场合的看法和态度,是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这种行为的自觉性主要包括公共关怀、公共参与、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等。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个体的主体意识日渐增强,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愿望也被极大地激发出来,但也存在公共意识的危机,具体表现如下:(1)公共意识缺失。对于公共事务、公共问题诸如公共责任、公共服务、公共空间、公共制度、公共舆论、公共福利、公共权力等缺乏关注。“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私利。公共意识缺失的另一个显著表现是整体的政治参与热情低,不少人认为“政治是国家的事,咱老百姓参不参与没有多大关系”,即使参与也只是形式化的走走过场,做个样子,认为“参与只不过是个形式,最终还是领导说了算”。最终形成公众的政治冷漠与公共行政人员对公共问题、公共事务的熟视无睹。(2)公共意识滥用与错用。公共意识并非就一定是正义的,并非所有的所谓“共同体”就一定是合理的,在某些情况下公共意识会狂飙突进、泛滥成灾,总体的非理性可能会篡改公共意识的公共性。这一点在一些特殊事件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如近年来频发的不理智的民族情绪、派系争斗,仇富情结、暴力抗法、聚众“围攻”等事件将非理性的公共意识发挥到了极至,被煽动的非理性的公众情绪是一股可怕的力量,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滋长了事态的恶化。因此,公共意识需要现代的公共理性加以规约。(3)公共意识被侵蚀。公共意识是发自内心的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的公共关怀,不应被利用、操纵和控制。然而在现实中,公共意识常常被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所左右。一方面,政治权力、意识形态在公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和精神生活中发挥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在公共意识培育中纳入国家意志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政治色彩过强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中商业化浪潮和消费社会的生成,社会的公共意识越来越多的融入了经济因素,公众的思想观念和兴趣爱好更多地受到现代传媒的左右,公众的意志被统领而陷入所谓的“愚昧”状态,公众的公共意识也就失却了其本真意义上的公共意味。

最后,公共责任的缺失与公共生活的虚化。公共责任意味着社会各种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竞争与协作,意味着信息的自由与无限制的传递,意味着以妥协与相互接济为基础的契约,意味着对权利资源更为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我国公民仍然缺乏责任意识与参与精神,由此也就导致了以主体自我觉醒、个体独立为前提,以现代法制、分权制衡为实现途径,以民主商谈、互利双赢为实现方式的公共责任机制时常失灵。同时,从社会架构上讲,传统家国同构的境况使国家政治事务与私人家庭事务复杂地纠缠在一起,身在此中的主体往往难以对周遭的事务做一清晰的界分。旧中国的统治阶级往往把涉及民众利益的所有事务局限于少数人和少数非公开的场所,客观上造成了公共生活的私密化。

公民公共精神的乏弱给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造成了负面影响,缺乏公民自愿、有效的公共参与,民主常常沦为一种没有内涵和实际作用的程序。很多人深层的思想意识并没有真正民主化,在作风上仍然摆脱不了权威主义、专制主义等,被动员起来参与的民众带着怀疑应付的心理去参与,而参与的结果和体验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民主的怀疑。有些人感到民主不过是一种形式和虚设,丧失了参与的动力,对公共生活失去兴趣,冷漠、虚伪被进一步强化,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公民大范围的政治冷漠带来全社会的政治道德和社会责任滑坡,将表现为一种潜在的对政治体制的离心离德和不信任感。公民公共精神的缺乏,将从根本上阻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三、培育公共精神,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公共精神要求公民具有一种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主体的意识和个体的独立精神。同时它要求公民具有一种超越精神,善于超越自身“私人性”的局限,承认更为普遍的联系和价值。这两种因素共同塑造了现代公民的公共品质,使公民表现出既独立、自主、自信,又善于尊重、妥协、合作、理性对话、自我控制、重视公共责任等公共品格,以及自觉守法和积极主动地关注、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特征。公共精神的超自然性特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产生于私人生活实践之中,也不可能自发生成。公共精神实际上孕育于民主体制和公民社会之中,来源于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公共生活实践和系统化的公民教育。因此,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公民品德,开放公共生活,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是公共精神培育的主要途径。

第一,发展公共领域,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

公共精神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养成的,也不是单纯的知识学习就能够得到的,而是在公共生活的实践活动中逐步习得的。公共领域是公民公共参与的实践空间,是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言说和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舆论、进行政治参与和创造、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一个虚体场域或实体组织。具体讲,它是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由具有参与意识的理性而宽容的公民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等理性沟通方式建立和维护的,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讨论公共事务、关注政治问题、进行政治对话的空间以及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其目的在于形成公共舆论对政治关系、政治权力、政治行为、政治体系、政治文化以及政治生产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建立优良的社会政治秩序。公共领域最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上,它通过公开的讨论和公共舆论的批判,表达各利益团体的意见,监督政治国家的制度,对公共事务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促进社会道德和公民精神的形成。

因此,应鼓励和推动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实践,包括鼓励和推动公民参加从国家层面到公民社会层面再到城乡社区层面的公共事务管理,其中尤其是参加公民社会的自治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为公民平等地参与各个层面和方面的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条件、机会、平台和社会信任网络,使公民在公共生活实践中感受到自己与社会共同体的休戚相关,从而产生感性的公共责任意识。同时,在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公民寄托了情感,付出了心血,得到了尊重,满足了自己的各种需要;他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中掌握了协商、审慎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在投票、选举中学会了正确评价他人和恰当权衡自身行为,在投诉、控告、请愿中实现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利;他们每时每刻都会感到,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也有自己的一份功劳,个人的命运与社会共同体的命运休戚相关,因此,他们会像关心自己的事业一样关心社会和国家的事业。在公共参与实践中,他们的合作技能得到锻炼,公共精神得以培育。

第二,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公民品德,促进公民间的信任与合作。

培养公共精神离不开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可以引导公民总结公共生活经验,确立公共理念,形成公共良知,也可以引导、推动与激发公民将公共理念转化为公共情感、公共意志和公共信念以及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共生活态度和行为取向。由于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理性化的道德精神,因而它的培养更依赖于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是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路径。要培养公共精神,就应致力于提高公民的以下几方面基本素质:(1)权利意识。公民权利是公民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应当得到并由国家予以保障的利益。公民权利意识不仅意味着公民清楚自己的权利所在,而且意味着积极争取、维护、发展自己的权利,以及出于正义、公平和人道等理由做出抗争。(2)责任理念。公民是社会中人,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他人的合作与帮助,一个健康的社会是实现公民个人权利的基础,而一个良好社会的形成也需要其每一位成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参与公共事务,促进公共利益,关心国家命运,推动社会进步,这并非崇高,而是尽责。(3)平等精神。公民是具有平等人格和权利的个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每位公民都应尊重他人,善待他人,对于不同的观点和利益,应持宽厚、包容之心,谁都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和利益凌驾于他人之上。在国家管理过程中,每个公民,不论其背景如何,都应得到平等的对待,拥有平等的机会;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地拥有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监督公共政策的实施;每个公民都应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平等地享受福利增长。(4)法治意识。良好的法治意识,首先要求公民学习法律、懂得法律,能够拥有一套关于法的知识体系;其次要求公民尊重法律、服从法律,能够形成法律信仰;最后要求公民执著地维护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对自身以外的世界和他人能够认同和关心,在现实中表现出乐于合作、善于妥协、尊重规则,对参与公共事物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同时,公共精神在较高的层次上使人们摆脱了狭隘的眼光,超越了宗族利益、地方利益、阶层利益、集团利益等,从社会的公共和长远利益出发看待问题,使公民在保留自我意识和权利的基础上,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协调共事,形成有效的群体合作。通过彼此之间讨论、协商和交涉达成共识,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定彼此间共同的行为规则,并且大家都把自己置于共同的行为准则之下,合作行为才可能成功,才能达成有序的民主生活。

第三,发展社团组织,拓宽公共生活。

社团组织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主要渠道和载体,只有自主地、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才能互相传达协调、合作、平等、公平、关爱的精神。因此,社团组织成长壮大已成为培育公共精神及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动力。一方面,社团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空间,它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满足。社团组织使公民重新获得一部分辅助性和自决性,提供了民众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各种自愿性社团组织的存在为公民进行志愿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这些社团组织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同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既坚持民间的立场,又将自己的声音和影响传导进公共的政治空间、舆论空间之中。另一方面,社团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为共同关心的事业走到一起,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如何平等相处、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平等、互惠、信任、尊重、自律、合作等重要规范,正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家权力渗透与控制着社会直至基层,大至国计民生,小至针头线脑,都由政府做出明确的计划安排,一切都在政府行政的辐射范围之内。即使在目前,一些群众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组织化问题,成为基层政府的逻辑延伸或“准政府”。总之,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行为无限度扩张,导致公民社会没有生存的空间,公共空间非常狭窄,公共精神失去了可依靠的载体。“我们政府已经包办了许多我们曾经认为应当由有良好的社会自豪感和邻里互助意识的人们去做的事情”[2],使当代社会出现人们相互之间感情淡漠,缺乏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的不良倾向。因此,政府要调整和矫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失衡关系,逐渐放松政府管制,为社团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制度环境,并适时地推进社团自主性、自治化的发展,提高公民组织参加社团、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增强个体、群体和阶层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了解和横向联结,以此来培植和促进公民的参与、合作、团结、责任等公共精神。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好社会:人道的记事本[M].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219.

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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