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群体事件的标靶转移效应

2009-07-14 05:20
人民论坛 2009年13期
关键词:安全阀群体性矛盾

朱 力

尽管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但由改革引发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我们需要探索一种社会冲突的疏导与缓解的机制。

前一段时期,某些地方政府奉行“经济增长第一”的发展战略,为了保证GDP的增长,忽视环境、忽视民生、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种只重视经济发展,忽视民生与社会发展战略的负功能,其滞后效应现在正在逐步地显现出来,集中地表现在因利益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繁爆发。群体性事件在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会长期的存在,最好的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办法就是化解冲突的源泉,即消除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经济、社会条件。此外,我们需要以科学的思维与方法去对待它。

对群体性事件需要改变专政思维方式,采取公开处理模式。群体性事件容易产生标靶转移效应,即原本冲突对象是具体的企业、建筑商等,但因为需要政府出面解决问题,群众往往会找政府,一时解决不了,冲突对象就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转换思维,即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在化解冲突以后的利益平衡。只有正视矛盾与冲突的存在,才能研究、解决矛盾与冲突。这就是从处理转变为治理、从专政转变为协调,从刚性变为柔性,用理性、法治思维去分析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在处理模式上,应采取向处理疾病、灾难一样的透明模式: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和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采取科学的、专业化的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实践操作方式需要极大转变。政府各级管理者,特别是基层管理者需要培训群体性事件危机处理的专门技术,如谣言控制、苗头预警、法规对策、谈判技巧等。

另外,很有必要进行案例示范教学,提高管理者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学习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传媒、民间组织等资源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如专家仲裁法,当群体性事件的对抗者相互冲突激烈时,聘请有社会地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社会名流,以他们的权威和公正的立场,对双方进行协调,来平息群众的非理智行为。各级人大、政府适时组织调查组对一些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剖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化解社会怨恨、冲突的理论水平,提升执政能力与控制技巧。聘请社会科学、法学、政治学、心理学等专家学者,系统地研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群体性事件。修改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保密规定。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让专家学者进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对控制群体性事件进行专业的指导。

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社会安全阀渠道。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在制度化渠道不畅通后群众采取的一种非制度化行动。社会安全阀制度是一种释放社会结构性张力,保护社会秩序免遭破坏的制度。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会安全阀的渠道:如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协商会议,传递各个阶层的利益需求;舆情调查机构定期进行民情民意调查,了解当前群众最紧迫、最关注的问题;允许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疏通信访通道,开展机关干部“大接访”等活动,消除各种引发集体行为的导火索;建立信息渠道(如领导信箱、举报电话)让普通社会成员能够监督、检举领导干部的越轨行为;创立群众工作站、矛盾调解站等基层化解矛盾的机构,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初始阶段得到化解。但在总体上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冲突的机制还不完善,需要倡导基层政府大胆探索与制度创新。

尽管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但由改革引发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我们需要探索一种社会冲突的疏导与缓解的机制,使社会压力减少,社会矛盾钝化,达不到社会冲突爆发的水平,减少社会发展中的成本。(作者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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