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倩兰 张邦铺
摘要本文拟对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考察,并进行反思,提出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號: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77-01
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直接关系和反映着该社会的法治水平,了解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农村法治化十分重要。审视现有农村社会纠纷,完善并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考察
(一)私力救济——节约成本但效力受限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权利被受到侵害时,都会选择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这是因为受传统习俗影响很大。一方面,私力救济具有代价小、回报高的特点,以农民较低的收入来说,当遇到纠纷时,若去法院进行诉讼是要花费相当一笔钱的。另一方面,它有利于人际关系的维护。从某种程度上说,私力救济在农村的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上还是起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其不足之处在于私力救济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因为私力救济完全依靠的是私人性质的力量,就算纠纷解决成功,但是执行起来没有强制力,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或者不履行其已经解决好的结果。因此,私力救济还存在如何进一步引导的问题。
(二)民间调解——传统思维已被弱化
因为农村人的“一村就是一家人”的传统思维,民间调解就成了农村人一直以来的首选。在他们眼里,因为有了第三方人(或组织)的权威,纠纷能够得以快捷、满意地完成,而且彼此之间对于纠纷处理结果都很信服。正因如此,这一习惯才得以长期被坚持了下来。然而如今很多农村人都走出农村这一小圈子,到城市打工或是创业,在不一样的社会环境下,他们遭遇了更多以前没有经历过的事情。这也使得他们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回到农村后,在遇到纠纷时,他们不再会信服地找第三方人(或组织)进行民间调解,不再相信第三方权威。有一种不服调解的心态,认为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因而,民间调解因而逐渐被弱化。
(三)民事诉讼——进退两难
诉讼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一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会节约时间成本,而且因为有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的保证,解决效果也会明显不同。但是诉讼这一方式如果发生在农村,就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在国家普及法律的背景下,诉讼来到了农村,成为农民选择纠纷解决办法的一种。然而,这种现代化的方式因为有了法律和国家强制力的渗透,以及政府推进式的法治建设模式,遇到了其最大的敌人——地方性知识的抵抗。一般而言,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会比较紧密,不是邻居就是有着血缘关系的远房亲戚,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而恰恰就是在这种关系之下,发生了民事纠纷,村民不愿通过诉讼于昔日的相亲、好友对簿公堂,因而诉讼的选择率极低。
(四)仲裁——呈现半空状态
仲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节省时间,满足了现代社会快速、经济地解决纠纷的需求,体现了效率。然而仲裁在农村系统内纠纷解决中处于半空状态。这是因为社会对仲裁的认同程度明显不高,仲裁活动的社会环境较差。虽然在农村某些地方已经成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但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而且这一仲裁委员会仅仅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而不是包含所有民事纠纷在内。
二、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在倡导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和完善固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兼顾传统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和方法,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农村现状的。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即是以调解为轴心,以定分止争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保障,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更新理念,摒弃“诉讼全能主义”,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
给民众提供多元化的机制、让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是法治国家和政府理应尽到的职责,不能仅仅强调国家权力及其一元化和司法的垄断。可以说,多元化理念应该是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重要的价值观,它不仅要正面支持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而且也要主张在现代社会扩大自治和自律的空间,以克服法治的局限性。
(二)改善基层调解制度
农村的纠纷一般发生在基层,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家族性,调解机构的设立与运行,能够同时兼顾法律的运用和当地的风土习俗、道德和村规民约。要努力营造民间调解的良好运行环境,加大对调解制度的宣传,推广使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培育新型民间调解组织机构,以适应发展中的农村社会;实现基层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链条。
(三)完善诉讼方式与仲裁功能
要保证最大限度的使农村社会民事纠纷纳入到司法渠道中来获得救济,就必须得完善农村现存的诉讼方式和仲裁功能,而不能再使之处于半空状态。首先,要坚持司法正义,使农村社会民事纠纷有进入司法渠道的可能。在受理案件的范围上,应以农民的权益为出发点,让农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其次,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简单、低廉的诉讼方式,会促使农民积极选择运用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最后逐步完善仲裁的功能。要继续加大对建立农村仲裁的宣传力度,使之扩散到农村的各个地方,让农民了解到仲裁功能的简便、快捷、高效;在没有建立起这一仲裁机构的地方尽快建立,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仲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