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

2009-07-05 10:02马德宏
科教导刊 2009年35期
关键词:面纱公司法债权人

马德宏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首次确立了该制度,这一制度的适用具有主体、行为和结果等条件限制。

关键词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由来

根据现代法人理论,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样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常见的现象,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空壳公司,公司高管便说:“本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如果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又说:“本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那么,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应该有权请求法院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负责。这就是为何需要揭开公司面纱。

具体说,“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换言之,揭开公司面纱即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前者只是后者的形象化说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如英国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美国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

任、日本称为透视理论。尽管其具体称谓有所不同,但内在精神基本一致。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引进

早先,我国尚未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直到2005年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一举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诉讼中的适用条件

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诉讼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3.1 前提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即是公司具备法人人格。如果公司根本不具有独立人格即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责任,则该项制度不具有适用的空间。

3.2 主体条件须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之一是要有适格的原告。在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时, 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除此外,任何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得对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即使上述主体确与公司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权人可以借助撤销权诉讼、侵权行为诉讼等实现债权。因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以及由股东提起的其他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等,都不能成立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主体适格之二是须有适格的股东被告。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被告应为公司及有责股东。简言之,被告仅有公司而无股东不能成立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而且法院否认公司人格的既判力、执行力亦应仅及于有责股东,无责股东应当免责,无须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3 行为要件

须股东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呢?毫无疑问,这是司法解释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司法解释尚未做出前,基于学理解释,认为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二是财产混合,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三是虚拟股东, 虚拟的股东实为挂名股东,公司的真正股东仅为一人, 虚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四是公司资本明显不足。公司资本是公司用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最低信用担保。若公司资本不足,则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此时控制股东的目的,往往是希望通过公司形式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而摆脱其个人责任。

当然,上述归纳概括仅为学理研究的总结,司法解释并不以此为限。

3.4 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必须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只有构成严重损害的方得以否定公司人格,一般损害就不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4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其它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一,如何认识我国《公司法》第20 条和第64 条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下转第171页)(上接第165页)认并不仅仅表现为《公司法》的第20 条, 第64 条也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公司法》第64 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 应理解为: 第20 条作为公司法总则部分的规定, 可以适用于一切公司, 当然包括对一人公司的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说, 第64 条规定的情形只是关于诉讼程序中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二、公司债权人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公司债券人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实质是请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不过,该期间的起点不是股东实施滥用行为时,而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的滥用行为对其债权构成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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