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丽
摘要英美法中从约因原则至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演进,从当事人利益保护角度而言,是契约法维护合同所追求之期待利益至信赖利益的发展与完善,体现出社会需要与法制活动的双向促进,从更深层次而言,是契约理论从注重形式正义至追求实质正义与自由价值的真正实现的过渡与完善。
关键词约因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9-01
一、问题之提出:契约当事人的利益
“责任判断是根据社会确定的尺度进行的,某一规范只有在吸纳了诸个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被作为规范来设立。”豍法律规范体系应重视对个体利益的吸纳,反映于契约法领域,体现为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对契约当事人利益予以确认、保障和维护。
19世纪至20世纪是英美契约法重要的发展演进时期,这一时期约因原则至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演进过程,同样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通过探寻更加符合法的正义与公正要求的损害赔偿救济规则,不断调整对个体利益的吸纳和维护程度,从而实现法的社会控制目的。本文拟借用富勒的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学说,以当事人利益保护为视角,对这一演进历程进行分析,试对规则演进背后的内在动因予以探究。
二、期待利益之保护:约因原则
(一)约因原则的发展脉络
约因,被吉尔默称为“契约这座庞大机器的平衡轮”,豎其在契约法产生初期即已出现,自从1599年Wichals v. Johns及1602年Slades Case判决以后之一二百年而逐渐形成的约因学说以来,约因在非盖印契约(contract not under seal)或一般非正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中为不可缺少之要件。豏
约因原则在最初确立阶段,在判例中其内涵被界定为“获益——受损规则”, 纽约州上诉法院于1891年审理的海曼诉西德维(Hamer v. Sidway)案即遵循了这一规则。霍姆斯在承认司法判决中的“获益——受损规则”是对约因界定的方式的同时,认为对于双方而言,约因与承诺之间的互惠诱因关系,确为“契约的根本”。豐这是约因理论的深化。美国法大抵继承了英国之约因观念,但其更为强调约因须经“交易磋商”之过程及受要约人“法律上权益受损”之要素。
(二)约因原则统摄下的利益保护分析
从“获益——受损规则”至霍姆斯的互惠约因理论,前者强调将约因作为契约制度的核心要素,后者则强调约因制度中的交易因素。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为基础,允诺人只有从他的允诺中有“法律获益”,受诺人必须为允诺遭受“法律受损”。这种法律上的获益或受损,并不等于实际中的取得利益或蒙受损失。
“期待利益”所能够给予保障的,是“给予受诺人由允诺形成之期待的价值……使原告处于假若被告履行了其允诺他所应处的处境”。豒约因原则主导下的传统契约法理论,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注重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保护法律规制下的契约自由的同时,也将有效契约的认定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使处于赠与之允诺或无偿之允诺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陷入真空。
三、信赖利益之保护:允诺禁反言原则
(一)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发展脉络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指在适当的个案或情况下,使赠与之允诺或无偿之允诺产生拘束力,而得以强制执行。豓有学者称之为约因的“替代”、契约的“衰落”或“死亡”豔。从契约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而言,其应为约因原则的完善,在约因原则的确立之初以保护期待利益作为价值取向时,就为此发展趋势预设了理论铺垫。
在法律变革方面较为保守的英国,1854年Jorden v. Money一案中,第一次讨论了禁反言理论。1947年丹宁大法官(Lord Denning)所判决的“高树案”(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最终确立了“允诺禁反言”原则。美国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确立进程中表现出更强的灵活性与创造性。在司法实践领域不断对允诺禁反言原则予以确认、重现、限制的同时,允诺禁反言理论在《美国契约法重述》的两次汇编中也得到发展。
(二)允诺禁反言原则对利益保护之完善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指出,“‘债是某种自愿行为的后果,是通过法律把人或一群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约束。”豖这种缔约行为的自由性与法律后果的约束性是相互贯通的,也体现出契约制度在发展沿革历程中对形式上的缔约自由与实质上的自由价值的实现的平衡过程。
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确立,从某种意义而言,增大了契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对信赖利益的维护,扩充了赠与之允诺或无偿之允诺的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程度。在契约法领域,这一原则将道德因素、正义理念注入传统的契约法重视形式正义的旧有模式中,它作为约因原则适用的例外,并非是对一般契约构成要素的替代,而是对契约法理论中当事人利益保护模式的完善。
四、结语
约因原则统摄之下,对具备有效约因支持的契约当事人的利益,适用契约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规制,以实现当事人的期待利益。而在允诺禁反言原则确立之后,在缺乏有效约因支持情形下,对基于信赖而受损的受诺人的利益加以保护,拓展了契约利益保护的更为弹性的救济方式。契约法理论中的这一演进历程,实现了“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失殆尽”豗这一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与此同时,也体现出社会需要与法制活动的双向促进,从更深层次而言,是契约理论从注重形式正义至追求实质正义与自由价值的真正实现的过渡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