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锦秀
摘要本文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对我国过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现状进行了反思,同时结合了WTO框架下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探讨了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前景,指出了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WTO立法现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10-02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一个独立的、成熟的部门法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是功不可没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经济法高速发展的阶段,虽然后来由于民法的发展受到了关注,但是经济法仍然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方法、手段扮演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尽管如此,当我们认真反思经济法的立法与经济法学的研究,仍然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不足之处甚多,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
一、从价值核心反思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目前在我国没有像民法那样明确、统一的基本原则,但是作为一个独立和完整的法律部门,我们应该反思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先来看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完全的私法,其价值核心就是自由,包括了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因而形成了平等、自愿、公平三大原则,又在后来的实践中加入了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与之不同,经济法的调整的关系中有着“国家协调”的因素,这决定了它必然不可能像民法那样“私化”也不会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事实上,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统一体,是在深层次上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既不是自由,也不是秩序;既不是效益,也不是公平,而是追求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的融合点,追求一种和谐和平衡的状态。基于此,经济法有着“国家”的因素。也就是说,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的高度上追求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与协调。基于此分析,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为:1.平衡协调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和谐。当前,在国际以和平和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人们追求的是人与自然和协的社会经济环境。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的原则。利用市场经济规律与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自发分配与自觉调理分配。
二、经济法的现状反思
经济法的立法在极尽繁华之后处于了相当尴尬的处境,一方面由于经济法内容涉及广泛,包括了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预算法、劳动法等等的小部门法,因而立法极其纷繁且不成体系,另一方面,由于近年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在法学研究上,经济法成了“冷门”学者对其关注度大为降低。总体来说:
(一)立法毫无章法可循
基本上,经济法的立法就像种瓜一样“成熟一个摘一个”,一定时期内,哪一个小部门法被实践逼入死角不得不制定或者修改时,就制定或在原来的法律上缝缝补补,这样的立法给人“凑和”的感觉,没有了总体的把握。
(二)经济立法开放性思路不够
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经济,必须与国际接轨,但是,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中的内容大多都是域内内容。例如《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关于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与惩罚力度都未与国际接轨,这直接导致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各个国际品牌在中国集中出现质量问题和中国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像是宝洁、家乐福、东芝这些国际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纷纷出现了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我们不能只从国民歧视上看这一问题,更深层次地说,这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的落后与国际脱轨,国际品牌只是“入乡随俗”而已,只是随大溜而已。
三、经济法的发展前景
从历史发展上来看,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体系,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与政府的两个“失灵”,它是对民法和行政法的补充,弥补着这两个部门法调整市场的不足。在我国80年代中期经济法迅速崛起,但在90年代初期由于民法的发展陷入低潮,92年以后,经济法又蓬勃发展,自2002年中国加入WTO后,经济法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加入WTO使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WTO带来的机遇主要有:
(一)加入WTO有利于构建合理的经济法体系,解决当前经济法存在的体系与结构问题
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那么经济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作用就在于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
加入WTO,其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成员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它要求成员国(地区)政府的贸易政策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这在客观上将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加入WTO,以市场主体为立法对象的市场规制法的缺位无疑将会使原本无序的市场竞争面临内外两方面的压力,但这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以使我们站在全球经济的立场审视我们的立法。另一方面,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无疑也将给政府经济行为的“脱法”提出了挑战,政府行为规范化,对宏观调控法律化的要求等都给宏观调控立法提供了机遇。
(二)加入WTO有利于形成法律的体制效率,消除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积弊
我国的法律运行机制由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体制也受制于行政权力的局面。现实的情况是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还残留着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在立法方面,已有的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问题,导致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的法律解释代替了法律文本的现象,影响立法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上各部门法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无法形成综合调整的整体效应,导致法律冲突过多,但漏洞却大量存在的状况。在执法方面,依法行政还远远没有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自觉行为和最低道德标准,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设租寻租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方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屡屡不止。
上述各方面的弊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的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运行机制面临着来自国际大市场的考验,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狭隘利益观,消除在司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WTO也会促成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及注重国内立法和国际共同规则接轨这样一个层面去加强立法研究。
(三)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的国际化,适应全球化趋势
经济法作用的基础在于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运作,即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部门,从这一点上来看,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市场经济各国中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加人WTO,就意味着我们在适用法律上,必须考虑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因此,在经济法的相关规则上,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国内市场的特殊性,又要注重国际惯例接轨。比如WTO的透明度原则等法律上的要求将是我们同世界各国正常贸易的前提,也恰好是我国现有经济法制中存在的严重弊端之所在,适应WTO的要求,在客观上会提升我国现有经济法制的水平,在具体规则、制度上同国际惯例的一致也会使我国经济法迅速的适应全球化的要求而步入全球共同的游戏规则之中。
(四)加入WTO有利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跳出部门法学、概念法学的束缚
WTO的游戏规则实质上就是尽量的发挥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减少人为设置的贸易障碍,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国内经济活动实施法律化的管理,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这实质上对法律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从而也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走向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要求理论研究更加具有实证意义。这实际上是同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相一致的。对经济法而言,这就要求我们综合运用各法律部门的手段对经济实行综合调控。
对理论研究而言,我国原有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往往片面的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性,从而导致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越来越脱离社会经济和法制的要求,最终倒向进行简单加工的概念法学,这种研究进路和WTO所主张的以市场经济自由运行所反映的经济立法要求明显的是不适应的。因此,加人WTO迫使我们必须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要求进行理论研究,以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这种来自于生存的压力恰好是进行理论研究革命的最好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