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

2009-07-03 04:24
女性天地 2009年6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民事行为本金

法律顾问: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钟铭佑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您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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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是否可以结婚

我女儿今年22岁,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时行为不能自控,病好时跟正常人差不多。前不久,她到网吧玩耍,认识了一个叫阿奎的小伙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了。我女儿有精神病,阿奎又没有工作,双方都没有生活来源,我觉得他俩结婚不合适,想通过法院判他们的婚姻无效。请问,精神病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是否可以结婚?

桂林李丽萍

李丽萍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要求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5条规定的实质要件。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

鉴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及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被公司辞退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是否合法

我是福州某制药公司的员工,今年48岁,2009年3月20日,公司以我年纪太大,不适合再在公司制药车间工作为由把我辞退了。我离开公司时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遭到拒绝,至今公司仍欠我3个月的工资。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被公司辞退可否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

福州陈 波

陈波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公司以你年纪太大为由辞退你是无理的,拒绝一次性结清工资给你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见,你所在的公司拖欠你的工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据此,被企业辞退,职工是可以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的。你完全有权以此为由要求你原所在的公司一次性结清欠你的3个月工资,若该公司仍然不肯及时将所欠工资支付给你,你亦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借钱给朋友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2008年3月10日,我借给朋友刘某现金10000元。他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3个月结息1次,上3个月的利息在下3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可是到现在,我虽多次催收,该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刘某一分钱都未付给我。因此,我想到法院起诉他,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属于利滚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请问,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南昌邝大海

邝大海读者:

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我国起初确实是禁止计算复利的,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的禁止计算复利问题已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高利,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因此,你和刘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也就是说,你仍有权要求计算合理的复利。

这份合同管辖地约定为什么没有效

我是上海某商贸公司的经理,前不久,本公司与北京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6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在北京,还约定如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幸的是,北京工厂所卖出的产品发生了质量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我们公司打算依据合同约定将对方起诉到上海中级法院,可对方说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请问,这份合同管辖地约定为什么没有法律效力?

上海金志敏

金志敏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这份合同管辖地约定的确没有法律效力。原因是:一、约定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明确,因为上海有两个中级法院,到底选择的是哪一个法院无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管辖约定;二、双方合同标的额总共是60万元人民币,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最低的受理标准的标的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因此你们的约定显然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另外,双方约定和实际履行的交货地点也不在上海,因此你们公司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北京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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