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滨 余源志
摘要:当前,越来越多的拍卖网站开始从事拍卖活动,但在目前我国对这些网络拍卖行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调整,网络拍卖行为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应从网络拍卖的概念界定出发,探讨网络拍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关键词:网络拍卖;法律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90-02
“网络拍卖”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词汇,但这个越来越时髦的名词却让很多人越来越不敢靠近它。原因何在?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的双刃性。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交易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大家埋下了无数的陷阱。“网络”和“拍卖”的结合,同样隐藏诸多法律风险。
一、对“网络拍卖”的界定
现在社会上存在的“网络拍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些进行实体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拍卖”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销售活动;
(二)部分拍卖网站免费或者有偿的提供网络平台供买卖双方使用,竞价方法不规范,卖方可以不选择出价最高者,而与自认为最佳竞买人成交,而拍卖网站并不干涉双方当事人的买卖活动,其地位就是一个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或者叫交易的媒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拍卖公司(以下称“传统的拍卖公司”),与承担网络运营的网络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进行网络拍卖;
(四)依法成立的拍卖公司通过自己的网站或者子公司的网站进行网上拍卖活动,采用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并向一方或双方收取佣金(大部分网站为了吸引会员暂时不收取费用)。
如何认识上述四种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笔者认为,从《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规定看,拍卖并不在于其形式是通过传统的方式还是通过网络方式,关键在于是否“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利转移给最高应价者。前两种网络拍卖实质上是一般的买卖,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司法解释来调整;后两种网络拍卖是传统意义上的拍卖,由《拍卖法》调整。
二、网络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网络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及对策
目前,很多拍卖网站从事拍卖活动时适用的拍卖规则非常类似于《拍卖法》的拍卖规则和程序,但是很多时候又很不规范,这时候的网上拍卖还是《拍卖法》调整的传统意义上的拍卖吗?它们应不应该纳入《拍卖法》的调整范围?这些拍卖网站应不应该达到《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的条件①?在目前我国对这些网络拍卖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对之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这些拍卖行为就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这些拍卖网站都是踩在高压线上往前行走的,存在着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嫌疑(有些拍卖网站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打着“网上竞价”、“网络议价”等旗号)。今后,一旦网络拍卖行为被主管当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那么就应当适用《拍卖法》,很多拍卖网站的主体资格就是非法的,其拍卖的程序和规则很多也会被认定为不合法律规定。正因为这些潜在法律风险的存在,著名的拍卖网站雅宝交易网(www.yabuy.com)意识到拍卖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名正言顺”地开拓业务,率先注册了一个传统拍卖公司,取得了拍卖法人的资格。
为了消除这些法律风险,笔者建议:第一,拍卖网站可以通过拍卖行业协会向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行业的部门询问其关于网络拍卖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态度和意见,如果主管部门表态了,那网络拍卖就具有了比较稳定的预期;第二,拍卖网站还可以通过拍卖行业协会请求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拍卖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在前两项建议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拍卖网站可以像雅宝交易网一样,依法成立一个传统拍卖公司;规模比较小的网站就应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拍卖”的字眼,其使用的买卖规则也尽量区别于传统的拍卖规则和程序。
(二)竞买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及对策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人想要参加竞买,一般先得在拍卖网站中进行注册登记,在注册中一般会被要求填写身份证号以及出生日期、年龄等。如果每个人都如实填写,一般是不会出问题的。但是,现实中很多人会利用网络的隐蔽性的特点,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年龄。例如,未成年人用自己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参与网上竞买,或者一些恶意竞买人用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参与竞买。这样,很多拍卖网站认为已经成立生效的买卖合同很可能被权利人或者监护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如果合同被撤销,拍卖网站根本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第一,在用户进行网上注册登记时,拍卖网站不仅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年龄,而且还可以要求用户上传一张经过扫描的身份证。这样,就能阻止一般的未成年人获得他人的身份证进行网上竞买。如果客观上未成年人真的得到了父母或者他人的身份证,那只能归责于身份证的主人未能妥善保管,过错在于他们自己,所以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二,可以在公安部的网站上开设一个服务专区,授予依法成立的拍卖网站以查询用户所输入的身份证号码本人的真实年龄的权利(但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授权查询的范围仅限于年龄,不能查询其他个人资料),这样,竞买人行为能力的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
三、竞买人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及对策
笔者查询了一些主要的拍卖网站的拍卖程序和规则,发现它们具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均大同小异。下面就以著名的拍卖网站——雅宝交易网为例予以说明。雅宝交易网中“如何买东西”这一网页中公示的购买程序为:1.浏览/寻找商品→2.网上出价购买→3.网下联系交易→4.作出评价/投诉。这四个步骤中,和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第二和第三两个步骤了。第二个步骤:2.网上出价购买中的详细解释为——“如果你认为价格合适,……,或输入你的出价按‘出价购买,即在网上购买了。卖方很快就知道(有Email通知和手机/短信通知)。”根据字面意义来理解,竞买人输入了出价并点击了“出价购买”按钮就应当认为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该网页第三个步骤:3.网下联系交易中的详细解释为——“你出过价的商品的卖方会很快与你联系,谈好交易的细节如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后,即可交易。你也可以主动与卖方联系,在商品页上有多种与商家联系的方式。”这就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合同究竟是竞买人在网上出价并点击“出价购买”按钮时成立还是在网下双方谈好了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细节时成立?如果合同成立的时间都不能确定,那么合同的效力就自然没法确定。并且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网上出价购买之后网下联系交易之前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果反悔或者想要变更合同内容,这属于违约行为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就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条款和支付价款的条款,这两个条款是决定买卖合同之所以为买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其他诸如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均不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从法理上分析,拍卖人在网上公示拍卖标的图样、说明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这是要约。竞买人阅读了这些公示内容,并且在网上出价并点击“出价购买”按钮,这是承诺。这个过程已经包含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合意了,所以,应当认为在网上出价购买这个阶段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网下联系交易实际上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协议补充,其法律性质是对合同的变更。所以,在网上出价购买之后网下联系交易之前,如果买卖双方的一方对已经达成的买卖合同反悔,那么肯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网下对发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只能视为未变更合同。如果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参见《合同法》第78条)所以,买卖双方在网下对交易细节的协商出现任何问题或者不一致,均不应认定为当事人的违约,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并不等于没有履约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拍卖过程中证据的保存问题及对策
由于网络拍卖对网络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而网络的证据又非常不容易获得和保存;另外,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证明效力很低,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充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使用。在整个网络拍卖过程中,竞买人能获得的电子证据非常少,无非就是一些E-MAIL等等,但拍卖网站的服务器中保存和记录着整个买卖过程的所有数据资料,这就使得在举证方面拍卖网站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而买方则显得势单力薄,在出现了纠纷的时候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第一,参与竞买的人应当注意保存交易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网站拒不提交交易记录或篡改交易记录的情况。现有法律和审判制度中规定,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方保存的信息文件的复印件经过对方认可,可以作为证据。第二,加快鉴定技术的发展。上述下载的信息只有经过对方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方要是不认可,情况就很复杂。这个时候,就需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现有技术水平要证明究竟谁的信息是修改过的都很难。所以,必须加快鉴定技术的发展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第三,建立一个中立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让所有依法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服务器均与之联网,由该机构对网站的交易进行备份。诉讼时该机构提供的备份材料无须交易双方认可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证据可视同为经过公证的证据,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的以外,该证据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