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世永
摘要:只有小部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客观上将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付出了巨大的委托成本,导致他们亏多盈少。通过创新制度:在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当中,由他们选举若干名“补全代表”,由这些“补全代表”行使未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表决权,中小股东近乎全部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以其持股总量按每5%持股量选派一名董事,每一位大股东分别以每5%持股量直接派出一名董事,董事会中既有控股股东的代表又有中小股东的代表,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相互约束并制衡,框架出一个全体股东同生共死、同等收益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独立董事;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约束制衡;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20-03
我国股票市场风风雨雨十几载,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是广大中小股东彷徨、迷茫的十几载,恶意增发圈钱、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巨大的财会造假,吞噬中小投资者财富的陷阱一直没有中断,一次次赔钱之后,希冀下次盈利的愿望最终的结果是亏多盈少的残酷和冷酷。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国家出台了很多法规和措施,诸如提高增发门槛、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加大现金分红、全流通等,但收效甚微,中小投资者依然没有摆脱亏多盈少的泥潭。所有法规和措施,均没有触及中小股东客观上委托控股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的根本,均没有改变董事会中没有中小股东一个席位。从源头改革,设计一条全体股东共同经营管理企业的道路和机制,才有可能彻底改变中小投资者赔钱的命运。
一、独立董事不能有效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为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从此,国内上市公司全面引入国际惯例——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的1999—2002年的4年里,我国股民亏损率61.11%,在2005—2008年6月的三年半时间里,我国股民亏损率为59.84%(见表1)。独立董事没有改变我国股民赔钱的命运。
美国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就涉及“非雇员董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对投资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做出了要求,规定在该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60%。自此以后,许多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对独立董事做出了各式各样的规定。1980年美国500家大公司经理人员与普通员工薪金之比为50比1,1990年二者的薪金之比提高到120比1。1981—1990年100家英国大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增长了351.5%,而同期这些公司的盈利增长只有106.8%(李维安主编,2005)。独立董事制度没有有效遏制英美发达国家中大公司经理人员薪金过快增长的步伐。
截至2009年4月1日,已披露年报813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整体净利润下降2.38%,但多数企业在“犒劳”高管方面却丝毫不含糊,向管理层支付的薪酬总额为28232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14.36%(徐锐,2009)。最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出现千万元的天价高薪,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的讨论和关注,国人感觉到我国的独立董事同样也不能阻止经理人员薪金过快增长的步伐。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只有很小一部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控股股东次次参加、从不缺席,决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实际由控股股东操控。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几乎全部由控股股东推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再报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一系列过程完全受控股股东操控。当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构成威胁时,他们随即会被解除,根本不能对控股股东进行有效地约束。加之独立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必然的联系与牵挂,注定他们不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倾注大量的心血,花瓶摆设必然是唯一表现。于东智(2003)、申明浩(2008)研究均认为,独立董事不能有效承担监督职责,“花瓶”现象严重,与公司业绩没有相关性或呈负相关。
经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之间互不決定生死存亡,二者互不约束。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经理人员聘任和解聘,而经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除,对控股股东均没有约束力。以期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和经理人员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导致隧道行为频频发生。隧道行为指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Johnson et al,2000),表现有三种形式:第一,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关联交易的途径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资源或者直接侵占;第二,支付经理人员较高的薪水,好多控股股东在他控制的公司里往往担任经理等要职,其实在给自己大发薪水:第三,通过内部人交易、秘密并购等途径增加控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国内第一种隧道行为最为常见,第二种行为近几年有增加的趋势。隧道行为频频发生,中小股东只能亏多盈少。
强制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不能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因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数据是发生隧道行为之后的数字,绝非发生隧道行为之前的数字,从源头上杜绝隧道行为才可能真正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二、中小股东近乎全部出席股东大会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小股东全部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全部出席股东大会,这是现实世界永远不会出现的理想状态,现在的股东大会远离理想状态,但通过制度创新可以实现非常接近理想状态,那就是:在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补全代表”,由这些“补全代表”行使未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表决权。如此制度创新,远离理想状态轻易地变成非常接近理想状态。“补全代表”可以通过设计特定软件程序低成本地按股份随机抽取产生。
为了低成本、快速产生董事会成员,可规定:每一位大股东分别以每5%持股量直接派出一名董事;中小股东以其持股总量按每5%持股量选派一名董事(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界限标准为5%的持股量)。如此组建董事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吵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如此组建的董事会能全面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持股20%的A股东和持股10%的B股东,A投入的资金是B投入资金的2倍,A承担的风险是B的2倍,分红收益也是B的2倍。依传统方法在股东大会中选举董事,经常出现代表A股东利益的董事与代表B股东利益的董事之比不等于2的现象,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对一些霸道股东的纵容和对弱势股东权益不能有效保障的一种漠视。
中小股东选派的董事宜通过“补全代表”小范围的演讲竞选——投票推举的途径产生,“补全代表”人数以2—3倍中小股东可以选派的董事人数为宜。
某上市公司共1亿股,大股东共持有6 000万股,中小股东共持有4 000万股,通过电脑程序在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抽取16—24名“补全代表”,“补全代表”竞选——投票推举8名董事,董事会由这8名董事和大股东派出的12名董事组成。很显然,此举措能有效保障该公司中中小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还是在董事会当中都拥有与其应该拥有40%的决定权。
每5%持股量派出或选派一名董事,理论上计算共20名董事,四舍五入的实际会产生约19—22名董事,19—22人的会议,具有容易形成决议且不易被少数人左右局面的优点。
(二)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相互约束并制衡
创新制度:监事会由董事会除董事长以及除与董事长同一来源的董事组成(同一大股东派出的董事视为同一来源董事,中小股东选派的董事视为同一来源董事);董事会享有高管人员的聘任权;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享有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任--职工的解聘权。
控股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发起人,并且往往是公司的最初创始人,对行业的了解和感悟较其他股东更全面、更准确,加之持股数量最大,决定董事长大多会在控股股东派出的董事中产生。“监事会由董事会除董事长以及除与董事长同一来源的董事组成”,首先使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董事会中形成平行、对峙的局面。
没有财会人员的签字,资金不会被提出并转到其他人的账户;没有销售部经理、总经理的签字,销售合同无法产生。隧道行为由控股股东操控,与少数高管、少数职工共同实施,在此过程中,这些少数高管、少数职工有着数额不菲的收入,他们不但没有被炒鱿鱼的风险,还增加了晋升的机会。“监事会拥有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任——职工的解聘权”,使参与隧道行为的高管、职工直接面临被监事会单独解聘的风险,显著增大了他们参与隧道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大幅减少参与隧道行为的想法和意愿,从而使隧道行为很难、很少发生。若部分监事会成员与部分高管、部分职工欲制造反隧道行为,这些高管、职工同样面临被董事会解聘的风险,反隧道行为同样也难得逞。“董事会享有高管人员的聘任权、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拥有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任——职工的解聘权”,使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董事会中平行、对峙的局面成为实质上的对峙、约束并制衡。
“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享有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任——职工的解聘权”,还可起到促使高管人员严格按照举贤纳能的原则招聘人员,减少其任人唯亲、优先招聘控股股东裙带人员的事情发生。
(三)共同干活、同等收益
有利于控股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很难、很少发生;有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反隧道行为很难、很少发生,每一位股东的财富不会或很难被别人拿走,每一位股东不得不打消将别人的财产设法装入自己口袋的想法和念头,全体股东和平共处、和睦共生,共同尽心尽力经营管理企业,步入共同干活、同等收益的道路。
三、小結
很少一部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客观上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义务和任务委托给控股股东,隧道行为是中小股东将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任务委托给控股股东的巨大成本,控股股东多收益、中小股东亏多盈少是必然结果。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必须在“同义务”的前提之下方可真正实现,不尽义务永远不可能享受到权利,多尽义务、多干工作就意味着多收益。
股份分散、机票昂贵决定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很高,股份分散、机票昂贵没办法改变,只有改变制度一条途径。如果《公司法》不进行创新,不给中小股东赋予“补全”的权利,不降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那么中小股东永远不可能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与控股股东“同义务”;不改变中小股东客观委托控股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的道路,中小股东不能对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有效地约束,中小股东只能亏多盈少;上市公司已占到国民经济的大半份额,大半份额里中小股东赔钱的现状如果没有根本的改观,那么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将很难达到。
上述制度创新和设计,使“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变成“同股同权同利同义务”,使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相互约束并制衡,全体股东同生共死、风雨同舟,是一条共同干活、同等收益的道路和机制,减少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猜疑;能充分调动、发挥广大中小股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较快增长,使每一位股东的蛋糕都能成比例地增大,有利于早日实现共同富裕。